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2011 年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单题模范卷

 

 

一、名词解释(共 5 题,每题 4 分,共 20 分)

1 、避难权 (涂素雄)

其出现在 I.1,8,2 段。其是指当逃跑者(多数情况下为奴隶)躲到圣所或者皇帝的雕像下避难时,追赶逃跑者应停止追赶,因为这一躲避行为被认为是向皇帝或神灵求助。逃难权的设立有助于防止奴隶主权利滥用,保护国家利益,因为奴隶在某种情况下也被视为国家财产。

4 、横财 (涂素雄)

横财。横财这一术语的提出是为了解决 I.2,1,14 段中出现的诸如自家的蜜蜂在他人土地上筑巢,此等蜂巢像淤土、被强力卷到自己土地上的他人土地、海岛河岛、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财富一样因无法使它们归属于土地的孳息的困境,而引入的。其类似于以外所得。

 

三、论述

2. 奴隶是否为罗马家庭的成员? (黄伟华)

答:奴隶是罗马家庭的成员,理由有:

( 1 )罗马亲属法不仅调整亲属间的关系,也调整主人和奴隶的关系。

( 2 )拉丁语中,“家庭”一次从奴隶而来, Familia 从 Famulus 派生而来。最初,指生活在同一屋顶下的全部奴隶和仆人,后包括主人、妻子、儿女和仆人,后又扩展到宗亲、血亲,最后成为氏族同义词

( 3 ) D.50,16,195,3 有说明,“家庭一词不仅包括全部奴隶,还包括全部子女。”

( 4 )奴隶与主人的约束,与家子同家父的约束,属同一性质。所以奴隶作为家庭成员,往往与子女相提并论。

 

四、文本改法条( 20 分)

第 2 卷第5题 使用权和居住权

I.2,5pr. 。人们通常也以设立用益权的同样的方式设立单纯的使用权,它也以终止用益权的同样方式终止。

I.2,5,1 。然而,不消说,使用权中包括的权利比用益权中包含的要小。事实上,对土地享有单纯的使用权的人,被认为除了为日常用度使用蔬菜、水果、鲜花、干草、稻草和木料外,不享有任何进一步的权利。此外,他被允许逗留在土地上,只要他不骚扰所有人,也不对做农活的人构成妨碍。他享有的权利不可出售、出租或无偿地授予任何他人;而享有用益权的人可以做所有这些事情。

I.2,5,2 。同样,对房屋享有使用权的人,仍被认为仅有权本人居住,他不能将这一权利转让给他人。允许他接纳客人的意见,似乎是勉强地接受的。他也享有与其妻子、卑亲属,同样,其解放自由人以及与其他他像奴隶一样使用的自由人一起居住的权利。相应地,如果房子的使用权属于妇女,允许她与丈夫一起居住。

I.2,5,3 。同样,如果奴隶的使用权属于某人,他只可自己利用奴隶的工作和服务。但不许他把其权利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不消说,对驮畜,也适用同样的法。

I.2,5,4 。但如果遗赠了对家畜或羊群的使用权,使用权人不可利用奶、羊羔或羊毛,因为这些是孳息。当然,他可为了给其土地施粪肥而利用羊群。

I.2,5,5 。但如果对某人遗赠或以某种方式设立了居住权,人们既不认为它是使用权、也不认为它是用益权,而是一种专门的权利。对享有居住权的人,为了事物的功利,根据马尔切勒的意见发布了朕的决定,朕允许他们不仅自己在房屋中过活,而且也可将之租与他人。

I.2,5,6 。这些就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所说的,已够多了。而关于遗产和债,朕将在涉及它们的地方论述。朕已概要地阐述了以何种方式根据万民法取得物。朕马上来看,以何种方式根据市民法取得。

 

 

答:(王伟艺)

使用权和居住权

第一条 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可对特定的物享有使用权能,在特定情形下可包括一定占有权能的权利。

使用权不可出售、出租或无偿授予他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对土地享有单纯使用权者,除日常用度使用的蔬菜、水果、鲜花、干草、稻草和木料外,不享有任何进一步的权利。但使用权人不骚扰所有人且不对做农活的人构成妨碍、只在土地上进行逗留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对房屋享有使用权的人,仅有权本人居住,不能将这一权利转让给他人,房屋使用权人有权与其妻子、卑亲属、及其解放自由人一起居住。

如果房子的使用权属于妇女,允许其与丈夫一起居住。

第四条 奴隶和驮畜的使用权人只可利用奴隶和驮畜的工作和服务,使用权不能以任何方式转让。

第五条 在遗赠的情形中,家畜和羊群的奶、羊羔和羊毛等是孳息,使用权人不可利用,但是,为了给其土地施粪肥而利用羊群的例外。

第六条 使用权的设立和终止的方式,参照用益权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享有居住权的人,不仅可自己在房屋中生活,而可将其租予他人。

 

答: (涂素雄)

第一条 【使用权的设立】以设立用益权的方式设立单纯的使用权。

第二条 【使用权的终止】以终止用益权的方式终止单纯的使用权。

第三条 【使用权与用益权的区别】使用权包括的权利范围比用益权小。使用权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外,不享有任何其他的权利,如出售、出租或无偿的授予其他人,而用益权可以。

第四条 【房屋使用权的享有者及范围】对房屋享有使用权的人,仅有权本人居住,这一权利不得转让给他人,但允许其接纳客人。其享有与其妻子、卑亲属、解放自由人以及与其他想奴隶一样使用的自由人一起居住的权利。如果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妇女,允许她与丈夫一起居住。

第五条 【奴隶和驮畜使用权的专属性】奴隶、驮畜的使用权专属于使用权人,不允许将其权利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

第六条 【家畜使用权的范围及其例外】如果遗赠了对家畜或羊群的使用权,使用权人不可以利用奶、羊羔或羊毛。但他可为了给其他土地施粪肥而利用羊群。

第七条 【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不是使用权,也不是用益权,而是一种专门的权利。权利人不仅可以自己在房屋中的生活,也可将其租给他人。

第八条 【万民法上物的取得方式】万民法上的取得方式包括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继承和债。

 

答:(柯滔)

第一条 公民依法对其财产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二条 本法所指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奴隶和驮畜

第三条 对土地享有单纯的使用权的人仅对土地上生长的蔬菜、水果、鲜花、干草、稻草和木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土地享有单纯的使用权的人有权逗留在其使用的土地上从事生产和生活,但不得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骚扰或对其农业生产构成妨碍。

第四条 对房屋享有使用权的人,有权与亲属、卑亲属、其解放的自由人与其他像奴隶一样使用的自由人一起居住生活。对房屋仅享有使用权的人未经允许不得转让其自由使用权。

第五条 对奴隶和驮畜享有使用权的人可以自由利用奴隶为自己工作和服务,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第六条 受赠人对遗赠获得的家畜或羊群依法享有自由使用权,但奶、羊羔、羊毛等孳息不属于其可自由使用的范围内。

第七条 通过遗赠或其他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居住和出租的权利。

第八条 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超出本法规定范围行使使用权、收益权的行为无效。因行使权利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妨碍和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答:(谢斯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单纯的使用权的设立与终止,参见本法用益物权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权仅为使用权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前款使用权人的妻子、卑亲属、其解放自由人以及其他像奴隶一样使用的自由人,以及拥有使用权的妇女的丈夫,享有与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权利。

通过遗赠获得家畜或羊群使用权的人,不可利用其孳息,但为其土地施粪肥而利用羊群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通过遗赠或其他方式设立的居住权,有别于使用权和用益物权,该权利人拥有转租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遗产和债参见其具体规定。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