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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周雪

 


一、名词解释

1、罗马式亲等计算法

指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血亲分为尊亲、卑亲和旁系血亲三种,前者为往上数的血亲,中者为往下数的血亲,后者为横数的血亲。前者与中者为直系血亲,它们从第一亲等开始数,但旁系血亲没有第一等亲,只能从第二等亲数起,两者都可数出无数的亲等。

2、有机论家庭

有机论家庭把家庭看做一个团体,其成员各有分工,他们的个人利益服从于共同利益,而这个共同利益是由男性家长代表的,所以不讲家庭成员与家长间的平等。有机论家庭相当于一个包含一定成员和财产的社团法人,家父是其法定代表人,对内为各种决策,对外代表家庭,拥有家父权。

3、不在

即为了国家不在的人,它是罗马法中的一个术语,指以下几种人:(1)服兵役的人、(2)被派去向元首道贺的人、(3)皇帝的事务经管人、(4)埃及长官、(5)在罗马城内服兵役者、(6)被派出抓坏人者、(7)出征时根据执政官的命令随行的平民、(8)为罗马的公务出差者、(9)行省人离开家乡或留在家乡从事公务的、(10)开往军营或返回的军人、(11)休假的士兵。故而不在者主要是军人和公务员,他们的工作是为了增进国家利益,且其概念具有人为性,法律视为他们不在。

4、市民保卫人

 

5、尊严

尊严的拉丁词是dignitas,表达了希腊以降的Virtu观念,即不同等级的人要守住自己的本分,按自己的角色行事的观念,但多用于刻画超出社会平均水平者的本分。有“杰出的人”“极完美的人”“极出色的人”等阶层,这些尊严的法律意义有:(1)造成同罪异罚、(2)此尊严与民事权利脱钩,丧失尊严并不导致丧失民事权利。

 

二、简述

1、伯比流斯案件

答:伯比流斯是一个富有的奴隶,他的主人通过遗嘱授予他自由权,但其主人因为遗产债大于资而无人接受遗产。若按既有的法律,主人应破产,伯比流斯的自由期望随之破产,且可能要作为破产财团的一部分被出卖。但伯比流斯很有钱,他愿意承担死去主人的全部债务。此时,皇帝允许他成为主人的唯一继承人,如此,保全了他有望获得的自由,也拯救了其死去主人的名望,免受破产之羞。如果根据遗嘱从主人那里接受自由的人,在无人按遗嘱接受遗产的情况下,希望把财产判给他们,将听从他们。这是神君给伯比流斯敕答的内容。

2、巴尔特纽斯案件

答:巴尔特纽斯是希腊语法学家和诗人,在战争中被俘获并被带到罗马。尽管身为奴隶,但他仍享有完全的自由。罗马帝国的皇帝很欣赏巴尔特纽斯的作品。人们不知道他是奴隶,就指定他为自己的继承人以表达对他的喜爱,同时指定了巴尔特纽斯的替补继承人。提贝流斯遂以巴尔特纽斯主人的身份主张留给巴尔特纽斯的遗产,同时为了表示公平,将遗产的一半给巴尔特纽斯的替补继承人。该案反映出帝政时期的司法程序:皇帝独揽司法大权,可受理民刑案件,对涉及自己的案件也不回避。

 

三、论述

1、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答: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体现为特留份制度,这是遗嘱社会功能的体现。私有财产受到社会利益的限制,赠与必须与继承一并规定,否则总是可以通过遗赠规避继承法的限制,坚持这种限制,才可实现继承法的政治功能,尽量保证起跑线平等。

规定特留份的理由有:(1)家庭保障之所弃,社会保障之所取。吃社保的人多,国家财政负担会加重,故而规定特留份以减轻国家负担;(2)发挥家庭伦理和正常的人口再生产单位功能。即家财在家庭成员间移转是家庭伦理的正常内容。罗马的继承程序中无析产程序,故而不将家财留给继承人是不道德的。只有执行上述家庭伦理,才可保证家庭养老育幼和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规定特留份制度,除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外,并未规定必须为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关于必要继承份额的规定就是我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但两者差异显著:(1)虽特留份权利人和必要遗产份额的享有者都是法定继承人的一部分,但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较宽泛,法定继承人都是特留份权利人;而我国只有继承开始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才可获得必要遗产份额;(2)特留份制度是为了限制遗嘱自由,而我国必要遗产份额制度是为了减轻社会负担,让家庭承担养老育幼的职能;(3)各国对不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份额是确定的,而我国必要遗产份额标准是不确定的。

2、弗拉维娅瓦伦案及其处理

答:弗拉维娅与其舅舅结婚,此婚姻持续了40年,产生了众多子女,经人举报血亲为婚引发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这样的婚姻在当时是禁止的,它构成民法上的乱伦。本案中,外甥女和舅舅开亲,市民法一直禁止这种婚姻,后世甚至对这种结合处死刑。但罗马帝国幅员广袤,各地风俗不同,有行省可能流行外甥女与舅舅结婚的风俗,这些地方的人可能不知道法律的禁令,弗拉维娅的情形可能正属此类,加之她的婚姻持续时间长,产生子女多,基于勿扰已静之水的原则,赋予这个婚姻产生子女婚生地位,因为他们是无辜的。此案是诚信违反禁婚亲等规定的适用。

此案考虑到弗拉维娅夫妇是在诚信基础上,无故意地违反了禁婚规定而结合,故而给予其子女婚生地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既有稳定。并且兼顾各地区风俗差异,是罗马法变通和人性关怀的体现。

 

四、文本改法条

I.2,1,12 以先占方式取得作为完全野物的无主物的所有权,不论是自己土地上还是他人土地上的野物都可以先占方式取得。野物脱逃后,只要未离开他的视野,其他人不可为第二次先占。逃离第一先占人视野后,野物回归无主的状态。

I.2,1,13 先占必须表现为抓住。

I.2,1,14 添附须借助人的行为,即将蜜蜂装入蜂箱的行为才视为以先占取得蜜蜂。

I.2,1,15 被驯养而有回归意图的动物被视为驯养者的所有物。

I.2,1,16 家禽被排除先占可能,不适用先占。企图占有家禽的人视为盗窃。

I.2,1,17 拟制无主物适用先占,但敌人有复境权,逃脱被占有状态的敌人视为恢复自由。

I.2,1,18 发现宝藏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I.2,1,19 收获孳息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I.2,1,20 河流通过淤积增加与你土地的土壤为你的取得。

I.2,1,21 河流冲断你土地的一部分且固定添附于他人之土地,则添附部分转归他人。

I.2,1,22 新生岛屿归先占者。

I.2,1,23 河流改道后新河床成为公共的,适用先占。

I.2,1,24 土地被洪水淹没不影响土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I.2,1,25 经加工后,物件能被还原成材料,则材料前所有人为所有人,若不能还原,则制作人为所有人。

I.2,1,26 以他人紫绒织成衣服,衣服归制作衣服者,前紫绒所有人享有盗窃之诉和要求给付之诉。

I.2,1,27 同质物混合,混合物归各方所有。

I.2,1,28 粮食出于合意的混合,各方共有;非出于合意的混合,不发生共有,一方享有对物的诉权。

I.2,1,29 动产与不动产添附,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I.2,1,30 将自己的动产添附于他人不动产之上,视为转让。

I.2,1,31 将树苗种植于土地上,树苗归土地所有权人。

I.2,1,32 被播下的小麦添附于土地,归土地所有权人。

I.2,1,33 文字添附于纸张,归纸张所有权人。

I.2,1,34 木板添附于画,木板归于画作创作者。

I.2,1,35 诚信占有人不必向土地所有权人返还已收取的孳息。

I.2,1,36 用益权人只能亲自取得孳息,不可请人代劳。

I.2,1,37 除女奴婴儿外,动物幼崽归用益权人所有。

I.2,1,38 用益权人有善良使用的义务。

I.2,1,39 财宝发现人取得或部分取得财宝所有权。

I.2,1,40 交付是取得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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