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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学年秋季学期研究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周平奇


1论家族死亡
家族死亡的概念是在无遗嘱地转移遗产所涉及到的,在我的阅读范围内,徐老师首次提出这一全新概念。它用来描述根据市民法,被解放的子女脱离家族的这种法律状态,家族死亡的法律后果是,脱离家族后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家族死亡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具体体现如下三段法言之中:
I.3,1,9 事实上,根据市民法,被解放的子女不享有任何权利。事实上,他们也不是自权继承人,因为他们已停止处在尊亲的权力下,《十二表法》也不可以任何其他资格召集他们继承。但裁判官为自然公平所驱使,给予他们为子女的遗产占有,完全如同他们于尊亲死亡时处于其权力下一样,不论是只有他们,还是除他们之外,还有自权继承人……
该段法言讲述“被解放的子女不享有任何权利”,充满着政治性,这就是家族死亡的法律后果。早期罗马法,解放是尊亲惩罚子女的一种手段,因为子女一旦脱离家族,自己难以生存,且被剥夺了继承权,这也说明人格减等中的“他权人变自权人”类型,解放并非所谓的“增等”。
I.2,13,3 根据市民法,对已解放的子女,不必或指定为继承人,或剥夺其继承权,因为他们不是自权继承人……
此段法言的前部分,即为家族死亡,基于解放的法律效果,非自权继承人应家族死亡而无继承权。
I.3,10,1 事实上,在家父把自己作为自权人出养的情况下,其全部的有体的和无体的财产以及债权,从前确实由自权人收养人获得完全的权利,因人格减等消灭的权利除外,它们时劳务之债和宗亲权。确实,使用权和用益权,就算从前它们包括这一范围内,然而,朕的一个敕令已禁止它们因人格最小减等而消灭。
该段法言讲述收养继承的对象包括被收养人一切有体与无体财产,但因为人格减等消灭的权利除外。“因人格最小减等”,即为家族死亡,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家族利益外流而规定它们因之而消灭。后优帝改革,把基于市民法身份的权利改造成基于血亲或自然法的权利。
家族死亡是徐老师继民事死亡后提出的又一全新概念,生动形象地反映出当时的法形态。当然,与此相关的是,也恰恰说明了“户作为罗马私法的主体”的观点的正确性,譬如法言I.3,19,6规定家人间无合同的规则,I.3,19,16规定的死后债权,这些均体现出户的主体性,与家族死亡制度相配套。此外,家族死亡的概念亦对我国民法典的“继承编”有所启示与借鉴意义,如剥夺不肖子孙的继承权等,让其“家族死亡”,以维护法的权威和民族美德。
2论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功能
取得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2卷第6题中,法言I.2,6pr. 讲述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及其历史演变。取得时效作为市民法上的制度,其自然法的思想基础是:自然法禁止任何财物属于任何不知道如何利用它、使用它的人。该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制度,其社会功能正如该段法言“……以免物的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所言,在于确定物的所有权,达到物尽其用之功效。因此,要把无人在意的财产开放给他人利用,同时要给所有人足够时间保护其物,盘活社会财富,体现“爱有等差、资源有限”(徐老师语)是一种大功利对小功利的超越。
取得时效制度采用“一物二主”(个人与社会)的观念,亦即某人若怠于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则由愿意行使权利的人行使之,为“大所有人”的利益而牺牲“小所有人”的利益,体现出对社会利益的追求。
该制度通过物尽其用体现出罗马法中的社会主义因素,通过道德对所有权的侵入,亦为一种绿色制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长期被误解为一个鼓励攫取他人财产的不义制度。时下,通过徐老师为中坚力量的意大利学派的深入研究,澄清了该制度的社会功能,也是时候纠正错误观点了,未来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不要再陷入以往的错误之中。
综上,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它通过对瑕疵行为的涤清,对闲置财产的最大化利用,盘活了社会财富,回应“资源有限”的大难题,体现出罗马法的社会主义因素,为“绿色制度”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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