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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张珑

法学院2015级法学3班学生

 

  1. 一、名词解释
  2. 神事:神事就是人与神的关系。神事包括五项内容:(1)人(谁行为);(2)地方(在何地行为);(3)时间(何时行为);(4)圣事;(5)神祇。所谓的神事,在我们看来是人事,尤其是涉及家庭关系的内容。
  3. 待自由人(statu liber):在遗嘱解放(manumissio testamento)中,如果被继承人为解放奴隶附加了生效条件(condicio sospensiva),在该条件成就前,被解放的人处于此地位。
  4. 自权人收养(adrogatio):即根据元首的敕答而实施的收养家父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政治制度,在国家的层面上,它是最高领导人选拔政治继承人的工具;在家庭的层面上,它是家父扩张自己的家族实力,把能者与贤者纳入自己家族的工具。
  5. 保佐(cura):对于因患精神病或其他原因而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的人采取的扶助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已达适婚年龄但未达成年年龄的人。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财产管理。
  6. 安魂地:任何人,当他在自己的地方埋葬死者时,都根据其意志设立了安魂地。按著名法学家毛苏流斯·萨宾的解释来看,其指漠不关心和心不在焉的人不得接近,在经过了净化并采取了应有的形式后,应受到更多的尊敬和畏惧,并不对一般人开放的地方。
  1. 二、简述
  2. 1、简述罗马的法学教育
  3. 答:①罗马人采用三级学校体制,包括小学(Ludus litterarius)、中学(称语法学校)和大学(称修辞学校)三个教育阶段,它们各自有自己的分工。
  4. ②古罗马的专门法学教育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私塾教育阶段;第二,私立法律学校阶段;第三,专业的公立法律学校阶段。公立法律学校阶段开始于戴克里先皇帝时期(284-305年),至565年优士丁尼逝世止。该阶段所用教材:第一年为《法学阶梯》(4卷),外加《学说汇纂》的第1~4卷;第二年教授可选择教《学说汇纂》中的内容;第三年学习物法或审判法,外加抵押法、买卖法,最后还要学习帕比尼安选集。至此,学生们结束了听课生涯,余下的两个学年留给学生自学。
  5. 2、简述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6. 答:①自然法是自然教授给所有动物的法律;万民法是各国法律中共同的东西,被称为各国法律的公因式即共同的部分。从普遍性的角度而言,自然法比万民法程度更甚。

    ②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认为自然法与万民法合为一体,万民法的本质就是自然法,其思想受到公元前1世纪著名学者西塞罗对自然与理性之关系的思想影响(其认为整个宇宙乃是由一种实质构成的,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③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三分法是乌尔比安第一次提出来的。自然法与万民法的重大区别点在于,自然法不承认奴隶制,而万民法承认奴隶制。按希腊哲学家阿尔基达马的观点,“神创造的人全是自由的,而自然也不让任何人成为奴隶”。奴隶制产生于战争。这里透露出奴隶制的原罪性,从此慢慢孕育出自然法的理想法地位,形成认为自然法为上位法,实在法为下位法的法律观,最终导致奴隶地位的改善。

  1. 三、论述
  2. 1.论优士丁尼立法对养子利益的保护
    答:①见I.1,11,2。收养并不影响生父的权力,家父权仍由生父行使,养父是个名分。同时在养父无遗嘱的情况下享有继承的权利。这使养子有相当大的机会获得双份遗产。
  3. ②见I.2,13,4。在遗嘱继承中,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不得被遗漏安排,要么被指定为继承人,要么剥夺其继承权,须旗帜鲜明。这体现了对养子继承利益的保护,也隐含着平等对待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思想。
  4. ③见I.3,1,13。养子女在裁判官继承法中,作为第四顺位的遗产占有人,以最近的血亲的名义占有生父的遗产,条件是在生父死时他们在养亲家中,或在生父死后已被养亲解放。这样弥补了养子女的损失,避免他们得不到任何遗产。
  5. 2.论教师和医生豁免监护
    答:①见I.1,25,15。其属概念为对自由职业者豁免监护。自由职业者是因受特殊训练而具有特殊技能,不拿固定报酬的文化人。豁免他们担任监护人,除了他们忙碌原因外,也有鼓励这种职业的原因。
  6. ②教师和医生职业的特点是要服务大量的人,因而可以取得豁免。教师也不承担对受教于自己的蒙童的监护责任,这也证明了罗马尚无教师或学校监护的制度。而医生在罗马帝国是一个阶层,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7. ③在安东尼努斯时代,各个地方的语法教师和医生的数目都是固定的,不允许超过固定数目的人从事上述自由职业。这也在避免官员极度膨胀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该种豁免监护的滥用。
  1. 四、文本改法条
  2. I.3.23pr. 对于口头买卖,只要就价金达成一致,买卖便已缔结。对于以书面作成的买卖,须符合:(1)订约人亲手起草买受文件;(2)通过他人起草,但订约人签字;(3)通过公证人起草,起草完成。不完成上述三个条件,买卖视为未订立,当事人可以反悔,退出交易,不承担违约金。已给付定金的,违约时,给付定金方丧失定金,接受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
    I.3.23.1 价金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核心条款。
    I.3.23.1(1) 买卖合同的价金应当确定。第三人定价时,如果其不能或不愿确定价金,则买卖合同无效。以上规则适用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
    I. 3.23.2 买卖关系中的价金必须为现金形式。以物为对价的关系是互易关系。
    I.3.23.3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利益承担以达成合意之时为交接点,达成合意之后的风险利益均由买受人承担。
    I.3.23.3a 当出卖人承担了对奴隶、动物和其他物的看管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应将对物的请求返还之诉、要求给付之诉及侵权之诉的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订立合同后未交付标的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且风险发生后其交付义务不被豁免。
    I.3.23.4 买卖可附条件或者不附条件,并允许设立以买受人满意为成交条件的买卖。
    I.3.23.5 不流通物不能充当买卖的标的物。善意购买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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