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20172018学年秋季学期研究生《民法哲学》考试单题模范卷

一、名词解释

2、《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陈旭菲)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承认有限平等,带有眼罩色彩,但其所称的“homme”不包括女人和小孩。于是,1791年,玛丽·古兹女士草拟了《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草案,其呼吁的是妇女的自由和男女平权。草案未被制宪会议通过为正式的女权宣言,但该草案的重要意义体现在首次明确提出了女性的权利要求。

 

三、论述题

1、论民事活动的公共卫生效应(王贞贞)
  ①一切民事活动都存在于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和时间之中,其强调了民事活动的外部性。例如,古埃及人将麻风病人视为“死前的死亡”,德国人将其命名为“被排除在外的”。表明民事活动也会因公共卫生性而采取措施,保障社会其他多数人的健康。同时,将因患危险性疾病视为“民事死亡”,从而限制疾病者的权利能力。
  ②《婚姻家庭编》第830条规定把当事人的爱情看得过重于国家安全,不太妥当,其未注意到疾病的传染性会影响到公共卫生方面。因此,基于活动的公共卫生性,立法方面也应当予以重视。
  ③对患危险性疾病人区别于健康人的做法并不能认为是违反了平等。因不歧视是为了防失,而平等是为了谋得,在医学问题上应看到的是不歧视原则,其也体现了适当的歧视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为了保护相对人而限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的结婚能力,有精神疾病患者从事教育工作的能力,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公共卫生性要求国家对社会防卫的重视。如可要求强制婚检,为大部分人利益去限制一小部分人的利益。
  ④民事活动的公共卫生性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加强其社会防卫功能,强调区分患有特定疾病者和健康人的能力是基于不歧视原则,是为防止更多数人利益受损的防失行为,保障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会因疾病的传染性而缩手缩脚,推进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⑤公共卫生性对民事活动产生的积极发展推动力,使得社会中患有特定疾病的个人,在权利能力方面产生差异,能够保证民事活动的保护作用。如在结婚前接受心理测试排除家暴倾向,此举对个人或社会均具有正面意义,正确对待不歧视所带来的意义。公共卫生性与生态环境、时间对民事活动产生联合效应,促进民事活动的发展,协调平等和不歧视的关系。

 

2、论智商与平等的关联(王贞贞)
  ①在思辨时代,人们大体相信不同种族的人智商基本平等。英国学者理查德·林恩和芬兰学者塔图·万哈能对智商与贫富的关系做了一个系列的研究,其认为东亚人拥有世界最高的平均智商,人种智商最低的地区是南非沙漠高原的丛林人和刚果雨林地区的俾格米人,这是早期对人种智商的研究,虽遭到西方社会的批评,但引发了智商与平等之间的思考。
  ②而在2014年9月8日的《美国参考》报道中,又提出了亚太裔具有两高一低的特点,智商对人的收入、失业率、受教育程度有较大影响。
  ③另一方面,在男女智商差异方面也调查出男性智商水平比女性平均高出5%。在我国城乡人口智商方面,形成南强北弱,农村强于城市的局面。从而得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智商高,与两弹一星元勋的籍贯分布基本相合。且国内的研究也表明了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着智商差异。
  ④以上调查对“人人生而平等”的论点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使得智商差异问题动摇了我国法律界长期奉行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否真实地存在于每个人之间?为何每个人会有智商上的不平等,从而导致收入、受教育程度的不平等?个人认为,“平等”这一限制语在实践中意义不大。根据萨维尼的“平等观”,“平等”这一限定语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即在人类成长的过程中,受到“论功行赏,论罪刑罚”的约束,真正平等的人是不存在的、故而智商上的不平等也是正常的,应当直视此不平等的存在,打破“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正确对待智商对平等的冲击。
  ⑤因智商对平等产生了动摇,社会应对此予以处理。我们追求的平等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形式平等和起点平等,脱离实质平等谈形式平等,容易造成脱节。是故应在法律制度上下功夫,通过提供机会上的平等,促进社会公平,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平等一词的表面含义。正确处理智商存在的不平等问题,合理对待智商较低或较高的人群或个人。

 

1、论民事活动的公共卫生效应(郑乃容)
徐国栋老师提到过民法的三个存在,存在于生态环境,存在于公共卫生,存在于时间之中。民事活动与公共卫生息息相关,目前我国艾滋病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据数据统计80%的艾滋病传播来自于性传播,且为异性之间,在2001版的《婚姻法》中第7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期中就包括艾滋病,但后来婚姻法修订后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只要其配偶知晓其患此病则允许其结婚,而且取消了出于公共卫生态度的强制婚检制度,这无疑促进了疾病的蔓延。有学者认为,民法属于私法,婚姻法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国家不应过多干涉,结婚属于两性之间的自由选择属于私法上的自由,不宜进行干涉。徐老师认为婚姻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影响着人类的后代繁衍,关乎着公共卫生,众所周知,艾滋病通过性传播、母婴传播如允许此类患者结婚,将对许多家庭、人类后代健康以及公共卫生产生重大影响,已不再是个人之间的私事,国家理应干预,且艾滋病目前尚无法治愈如任其传播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此之谓民事活动的公共卫生效应。

 

2、论智商与平等的关联(彭叶)

平等观念在当代面临着诸多挑战,社会科学从思辨到实证的方法论导致了这一挑战,其中的一种就是人种智商差异。思辨时代相信不同的人种有不同智商,同时男女和城乡人口等存在智商差异。 由此引发了智商与平等的关联,智商能否作为一种差异因素来衡量呢?正如徐老师上课所讲,这个研究一旦打开,就面临着如何处理智商较低的个人和群体的问题,也涉及伦理。 在我看来,一个因素能够差异化对待要看其是否具有主动性,对于种族、年龄、高矮等属于先天生成的,不是个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事务,带有浓厚的客体性,应当一视同仁,不作差异化区别对待,即为平等。而对财富这种后天创造的事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应作为平等的衡量标准。那么智商究竟是属于客观性事务还是主观性因素呢?我认为,智商的差异有很多因素造成,像种族的智商,男女性别的智商都具有先天性。而像由于城乡差异南北差异引起的智商受经济因素影响很大,带有主观性。但即便如此,乡村人生来便处于该种贫穷环境,对于其提高智商过于困难,因而这种环境又带有客观性。 综合考量,智商差异不应视为对平等的一种悖论,不同智商的人应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为使这种“平等”更加公平,也应从主观方面入手,比如解放妇女,加入农村教育和经济扶助。
  

1、论民事活动的公共卫生效应(苏晓欣)

民事活动的公共卫生效应主要体现在基于保护相对人的社会防卫目的,对患有特殊疾病的人进行相应的能力限制,这是应当被允许的不平等缘由之一。
  (1)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对禁止结婚的情形作出列举,其中包括麻风病。这是在特定时代背景之下,为了防止麻风病通过婚姻缔结这一民事行为加剧传播而出做的立法选择。而后,在医学和卫生学之基础奠定以后,我国婚姻法将麻风病从中删除。
  (2)但是,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国仍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的规定,违反这一禁令结婚将导致婚姻无效。该条虽然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公共卫生效应,具有社会防卫的功能,但从具体实践来看,仍存在问题。例如,艾滋病属于不宜结婚的疾病之列,该种疾病可通过性传播、母婴哺乳传播等。但是,在没有强制婚检制度且“准配偶”没有得到知情权保障的现有体制下,如何能够保障结婚者之安全成为未解之疑。由此可以反映出我国立法者过于追求宣言性的信仰,而忽视了最基本的民事活动之公共卫生要素。
  (3)法律对于患有特定疾病者的能力限制只是该问题的典型表现之一,一切民事活动都存在于公共卫生之中,乃是基于人的社会交往与生理特征所决定的,因而民事活动的公共卫生效应是立法者不可忽视的要点之一,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2、论智商与平等的关联(苏晓欣)

如何处理智商与平等的关系是平等观念在当代面临的一大挑战,这一挑战是由社会科学从思辨到实证的方法论改变所导致的。
  (1)根据实证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人的智商差异受到种族、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例如,男性智商平均水平高于女性、高智商男性人数多于女性、汉族学生智商平均水平高于朝鲜族学生等诸如此类的结论。这样的研究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极大地动摇了平等观念。一旦打开,就面临如何处理智商较低的个人或群体的问题,而这样的实证研究本身就存在着歧视的嫌疑。
  (2)民法的人法历史上,经历了一场“从身份到理性”的运动,形成了现代理性本位的民法主体制度。从行为能力制度的起源来看,它包含着“智力”和“意志”两大要素,前者对应“理论理性”的范畴,后者则对应“实践理性”的范畴,它认为理性,通俗来说就是智力,是行为能力的一大支柱。
  (3)从我国现行民法规范来看,我们将智力的有无作为影响行为能力之有无的判断标准之一,但“智商”所涉及的并非有无的问题,而是智力的多少、大小问题,将所谓的“理性”予以量化。一般认为,智商高低不构成权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但它是否造成行为能力之有无或大小的后果呢?私以为,作为行为能力基础的理性是一种低程度的理性,只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后果有认识能力即可。因此,智商不应成为普遍化行为能力的影响因素,毕竟首先要有智力,才可讨论智商。
  (4)但是,在行为能力个别化的情形中,基于必要的考虑采纳智商差异这一因素,并不构成对于平等的危害,但必须施以足够的限制,不可任意为之。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