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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盖尤斯的学派属性
----关于百度贴吧上网友疑问的回复

宋飞

最近利用过年时间去厦门放松心情,看到导游推荐的厦门大学旅游线路,想起神交已久的徐国栋教授主办的网站“罗马法教研室”。手机搜索时居然发现我挂在该网上的《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一文,一个名叫“一步步走向相忘”的百度贴吧网友对盖尤斯的学派属性不甚明了,询问“罗马法研究者发现盖尤斯在重大法学问题上表现出普罗库鲁斯派的观点”这一推论到底从何得来的?有何参考文献?

我当时脑袋有些蒙,结束厦门白城沙滩的日光浴,回到湖北后,我重新梳理了一下当年这篇上万字的长文。
  先说说参考文献。我当初写这篇文章,感觉很费力,除了手头现在已经报废了的一部台式电脑,手头上至少拿着五本书,清单如下:1 、《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商务印书馆 1994 年 6 月第 1 版,周枏著; 2 、《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6 月第 1 版,何勤华著;3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5 月第 1 版,谷春德主编; 4 、《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11 月第 1 版,(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 5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5 月版)。这五本书里面都有对盖尤斯《法学阶梯》的相关介绍,因为涉及的面太广,我在写文章之前先用笔记本打了一个有些凌乱的草稿,带箭头标志的那种,有点像树状结构图。

其次,我并没有说“罗马法研究者发现盖尤斯在重大法学问题上表现出普罗库鲁斯派的观点”。我在文章第四大部分讨论了盖尤斯研究中需要澄清的十大问题,其中第(三)大问题就是盖尤斯算不算是萨宾派?我的原文是这样表述的:”虽然 在学术上,盖尤斯自称属于萨宾派,在《法学阶梯》一书中他视萨宾(公元 64 年去世)为自己的老师,而将普洛克鲁斯派的人称为 ‘另一学派的学者 ’ 。但研究此书的罗马法研究者发现,他在一些重要法律问题上已开始接受普洛克鲁斯派的观点。从他往后,再没有人称自己是何学派。”
  请注意,我这里所提到的是仅仅是“研究此书的罗马法研究者发现,他在一些重要法律问题上已开始接受普洛克鲁斯派的观点。”这里我并不是说盖尤斯在所有重要法律问题上表现为普洛克鲁斯派的观点。

关于这个名叫“一步步走向相忘”的百度贴吧网友2018年秋季的疑惑,“罗马法吧”网上有个叫“子夜飞蛾”的网友已经做了很专业的回复,她引用了A.M.奥诺雷在1992年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出版的《盖尤斯》一书第32到34页的一段话作为解释:“以下内容均参考A. M Honore, "Gaius", Oxford at the Clerendon press, 1962.P32:在Inst.2.195中他以专业的语言解释了问题分析的重要性,并且很勉强的承认了Sabinian学派的错误,他在《法学阶梯》中一般不会只说Sabinian学派是对的,Proculian是错的或者不合理的(2.154)。然后在买卖和易物的区别中,他强调价金必须表现为现金(3.141),而后又论述了Sabinian的观点,认为可不表现为现金(隐含着说这一观点不对),这些都在他的倾向中表现出来。另外几处他觉得Proculian的观点对但没有直说:2.221“据说”用哈德良的谕令加以确认;3.87只对Proculian的观点作了解释,3.87认为Sabinian的观点“值得讨论(merito quaeritur)”;P34:3.98认为关于Sabinian带来的观点差异是没有合理原因的,但他与Proculian派法学家不同的是他在赞成Proculian时并不丧失对自己学派的忠诚,他把此看作是争议问题。”。笔者认为,这段引文引得非常到位。
  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看从萨宾派和普洛克鲁斯派的区别:笔者认为, 罗马的萨宾学派和普洛克鲁斯学派两 派的分歧主要是形式上的,即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看问题的视角上不同。

先看研究对象。萨宾学派注重市民法,以市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普洛克鲁斯学派则着力于裁判官法(一作“长官法”,包括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等内容,与市民法相对应)的研究。从这一点来看, 萨宾学派较为保守, 普洛克鲁斯学派则较进步。
  再看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有些不同之处。在方法论上,萨宾学派注重进化论精神,反对传统的形式主义,而普洛克鲁斯学派则往往囿于法规的条文。

学者耿勇在《 简论万民法与国际私法》(原载《法制与经济》 2007 年第 9 期)中认为:“ 盖尤斯《法学阶梯》中记载:所有受法律和习惯调整的民族,他们一方面遵守自己的法律;另一方面遵守为人类所共有的法律。事实上,每个民族专用的法律是该民族自己的法律并被称为市民法,换言之,是该城邦自己的法律,而自然理性为全人类确立的并为所有的民族同等地遵守的法律被称为万民法,换言之,是由所有的民族使用的法律。如此,罗马人民部分地由其自己的法律调整,部分地由全人类共有的法律调整。

徐国栋教授认为,这一段落表达了盖尤斯对一个民族的法律构成的分析:一部分是普通法 , 即与其他城邦共有的法律;其余部分是特殊的法,即本邦独有的市民法,后者的范围狭小。

根据黄风《法学阶梯》中译本的拉丁文编排者意大利学者恩佐 . 那尔第的研究,市民法只包括宗亲关系、家父权、夫权和对妇女的监护、 20 岁以上的人可以把自己出卖为奴、人格变更、被共有之奴隶由共有人之一解放时其他共有人的增加权、市民法所有权和万民法所有权的双轨制、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取得时效、遗嘱的形式、外国人不能接受遗产或遗赠、采用 “ 我允诺 ” 之形式的口头债务、不分遗产的共同体等内容,其他的法律都是万民法。按照盖尤斯在其同书第二卷 2 、 73 、 75 、 70 、 66 中的宣告 , 它们包括地上建筑物添附于土地、在他人土地上播种的小麦添附于土地、因淤积增加的土地归被淤积土地所有人、无主物归先占者的规则等”。

如果以耿勇的观点对比分析,盖尤斯还真不能算是 萨宾派。

可是,反对以上说法的论据更多。

赵晓耕老师在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5 月版)第 121 页向我们介绍:罗马市民法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万民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谷春德教授在其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5 月第 1 版)第 50 页也指出,罗马的市民法多为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远的决议等规范,包括《十二铜表法》、《米尼奇法》、《巴比和波培法》等等内容,而万民法则与之相对。

光从黄风中译本的目录来看,收录的大部分是法案的名称和元老院决议的名称,从这一角度看,盖尤斯也确实 注重市民法,以市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而且对于 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规范的论述井井有条,不像他在介绍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那样语无伦次。

在方法论上,盖尤斯也是注重进化论精神,反对传统的形式主义,如介绍诉讼法时,先介绍以前的法定诉讼,再介绍后来的程式诉讼;在介绍法定继承时,先介绍十二铜表法的相关规定,然后介绍后来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的完善和补充。

在《法学阶梯》这本书的写作特点上,盖尤斯还是保持萨宾派的基本立场。 根据前文的分析, 盖尤斯注重市民法,以市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以 大法官法和万民法等内容为补充;在方法论上注重进化论精神,反对传统的形式主义,不囿于法规的条文。
  综上笔者认为盖尤斯 这个“最后的萨宾派”是当之无愧的。
  如果对此问题还有疑惑的,笔者建议“一步步走向相忘”可以读一读徐国栋教授在《中外法学》2015年04期撰写的《法学学派争鸣与罗马法的“争鸣的法”的性格 以被盖尤斯《法学阶梯》记载的21个学派争议为中心》一文,毕竟分析原始文本是最有说服力的。
以上解释得不到之处,还请各位罗马法同好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宋飞 ,1980 年 12 月 11 日生 ,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 、《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作者:宋飞,原载:罗马法教研室网
  2、《关于频频在“罗马法教研室”发文的宋飞先生的文章》,作者:一步步走向相忘,原载:百度贴吧-罗马法吧,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15日,网址链接:https://tieba.baidu.com/p/5912452631
  3、《法学学派争鸣与罗马法的“争鸣的法”的性格 以被盖尤斯《法学阶梯》记载的21个学派争议为中心》,作者:徐国栋,原载:《中外法学》2015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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