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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本科生《罗马私法》考试模范卷 黄伟佳

一、名词解释

 

1.高档农场:在I.2,20,17中体现了高档农场和普通农场的区分,普通农场是土地与其他生存要素的组合,这个概念包括用于生产、采集、贮藏产品的一切东西,如果一个农场,不仅具有这些必要的,还有奢侈的东西,例如图书馆、家具、装饰品、仓库里的存货等,那它就是一个高档农场。二者都可作为遗赠的标的。

 

2.succedere:succedere是罗马继承法中的继承,与hereditare相区别,其未必是死因行为,但涉及财产的转移。succedere具有代位性,由此可见罗马法的继承与当今理解的继承不同,包括代位,基本原则是债权跟着财产走,密切关系到集合物的取得方式。

 

3.消极诈欺:“诈欺”即不诚实,诈欺又分为积极诈欺与消极诈欺。消极诈欺即一方以隐瞒等不作为的手段达成自己的目的。

 

4.无遗嘱而死:在I.3.1pr中体现了,无遗嘱而死是指完全未订立遗嘱的人,或未合法订立遗嘱的人,或订立的遗嘱被打破或变得无效的人,或无任何人根据遗嘱成为继承人的人,是法定继承开始的原因。

 

5.都市不动产:所有的建筑物,即使它们建造于乡间,都被叫作都市不动产。对都市不动产的权利,是固着于建筑物上的役权,是房屋之间的关系。

 

二、简述

 

1.罗马奴隶自有财产的类型

答:①奴隶拥有特有产:拥有特有产的奴隶为主奴,其拥有的属奴即为特有产。特有产制度存在,奴隶事实上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②通过特有产经营取得,使奴隶具有一定的经济地位:此等财产所有权归奴隶。

③奴隶的外来利得,例如奴隶因发现而取得所有权的财宝;又如主人每月给奴隶的食物,奴隶省下来的部分;主人给的零花钱;由于帮助主人打猎成功得到的猎物,或主人允许奴隶自由处分羊只,还有体育比赛赢得的奖金。

 

2. 合意契约的商法性

答:①合意契约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即可订立,无须服啊的形式,这样的快捷性就具有商法交易的特征,是国际交往的产物。

②买卖合同中规定价金条款为核心条款、定金规则、标的物风险利益的承担、诉权的转移、缔约过失责任等,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买受人期待权与信赖利益,具有商法性。

③租赁合同中关于诉权的规定等,加工、承揽等,具有商业性。

④合伙关系中,例如将死亡作为合伙解散的原因之一,体现了商法规则不同于市民法规则。

⑤委任:例如信用委任,便具有明显的商业性。

⑥综上,以上前三种契约被说成万民法上德契约,证明了合意契约与罗马契约的重合,具有商法性

 

三、论述

 

1. 论人格减等制度的现代意义

答:①人格减等制度起到组织一个市民社会的作用,罗马法通过人格减等制度实现市民社会的调整,这种调整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对人发生作用,二是间接通过对财产而对人发生意义。

②随着现代社会新的身份的兴起,人格减等制度仍然对于组织市民社会和调整资源分配大有用武之地。例如各国普遍作了规定的失权制度就是其中的典型。如何对罗马法上的人格减等制度加以改造利用,是当代民法面临的一个颇具意义的课题。

③举几个当代问题的例子。如出家会导致部分丧失民事权利,则僧人民事权利受到限制;中国的职业资格证都以国籍为前提,归化外国,则失去使用资格证的权利;患有恶疾是否就应当限制其缔结婚姻的权利。

④综上所述,人格减等制度仍颇具现代意义。

 

2. 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惩罚性

答:①取得时效是指诚信地从非所有人,但相信为所有人者买得物,或根据增予或因其他正当原因收受物的人,经过一定的期限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万民法上类似制度为长期占有。现代取得时效是两种制度结合。

②取得时效的功能在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利用,盘活闲置的社会财富,并使闲置该物的人丧失所有权,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土地的时效取得比动产的时效取得更容易,不仅不要求主观诚信,连客观诚信也不要了,盗窃和暴力亦不妨碍时效的完成,体现了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自己财产权利的人,具有惩罚的性质。

④除此之外,还有关于时效期间合并计算、时效期间不中断计算、消灭时效、抗辩权发生等等规定,均体现了对时效取得要求的放松以及对怠于行使财产权的人的惩罚。

⑤综上所述,取得时效制度具有惩罚性。

 

四、文本改法条

①I.3.23pr

口头买卖只要就价金达成一致,便已缔结。书面作成的买卖需满足3个条件:订约人亲手起草;通过他人起草,但订约人签字;通过公证人起草,起草完成。未完成上述3个条件,买卖视为未订立,当事人可以反悔,退出交易,不承担违约金。违约时,给付定金方丧失定金,接受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

②I.3,23,1

价金条款为合同的必要条款,买卖必须规定价金。

③I.3.23.1(1)

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愿确定价金,则买卖合同无效,此规则扩用于租赁合同。当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或不履行追夺担保时,买受人可提起买受之诉;当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时,出卖人可提起出卖之诉。

④I.3.23.2

买卖的对价是现金,互易的对价是另一个物,价金必须由现金构成。

⑤I.3.23.3

买卖标的物风险利益的承担:以达成合意之时为交接点,不以占有转移之时为交接点,而后的风险利益由买受人承担。

⑥I.3.23.3a

出卖人承担了对奴隶、动物和其他物的看管的,风险由他承担,并将请求返还之诉、要求给付之诉转给买受人

⑦I.3.23.4

买卖可以附条件或不附,并可以买受人满意为成交条件进行买卖。

⑧I.3.23.5

不流通物不能充当买卖的标的物,包括圣物、公共物和自由人三种。出卖不流通物的构成诈欺,买受人可提起买受之诉,要求提供符合给付的标的物或赔偿金。以上规则类推适用于被当作奴隶的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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