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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师吾友张俊浩

 

徐国栋

 

今天惊闻张师驾鹤西去的消息,微信群里悼唁帖子纷纷,我受张师之恩深重,不著文悼念良心不安。遂整理我已发表的作品中受张师影响的情况,以说明他的学术贡献,并另外说明他影响我人生的两个行动。

张老师成为“吾师”,是精神上的,我从1984到1987年在法大读民商法硕士,导师是江平教授,陈嘉樑教授协助指导,张老师未当过我的导师,但我深受其影响,而且是在离开法大之后,可以说是张师的私淑弟子。

影响还是通过张老师主编的著名的《民法学原理》达成的。影响点至少有三。

其一,人前物后的民法对象理论。1991年《民法学原理》出版前,我国流行的是民法先调整财产关系,然后再调整一点人身关系的理论。张老师在他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中,旗帜鲜明地将民法定义为“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1]并将这一定义贯彻于该教材的结构设计,从而把被颠倒了的人与物的关系又颠倒了过来。后来,我接过张老师的人文主义旗帜,倡导人前物后的民法对象理论,最终在2017年获得《民法总则》接受,并成为学界通说。现在,人们往往把人前物后的民法对象理论的创见功劳算在我的账上,实际上,这个进项应进入张师的账户。

其二,市民社会的民法存在条件理论。张师在其《民法学原理》中这么说:“罗马法视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猖獗抱高度的怵惕之心,以致试图用公法私法的‘楚河汉界’去阻隔”。[2]此语包含市民法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屏障的意思。此等意思我接过来发挥之,完成《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一文,此文表达了自由主义的民法观,影响很大,今天的统计是被引334次,下载4089次。但它是张师民法思想的衍生品。

其三,主体性要素作为人格权的客体论。我认为“主体性要素”这个概念是张师创造的,张师用来指人之所以作为人的要素或条件。[3]靠这个概念,繁杂的人格权客体就被统合起来了,这对于推进人格权理论的发展很有意义。我在自己的人格权研究中始终采用张师的理论。

说“至少”,表达的是不全面的意思,我的主观观察的意思,遗漏肯定不少。记得张师在写作此书是口口声声要搞“类型化”,此语当时还不是大家都说。张师是这方面的推动者。

张老师的作品不多,按照现在的评价标准处在不利地位,所以有一些这方面的烦恼,但他引领民法思想和先进方法论,站在前沿召唤包括我在内的后人跟进,所以,理论贡献并不小。

说完了“吾师”张俊浩,现在说“吾友”张俊浩。他做了两件事影响我的人生。

其一,让我当司法部的统编教材《民法学》总论部分的作者。那是在1993年许,司法部召集五大政法学院的民法老师编教材,法大派了张师,中南政法学院派了我。分工的时候,最有思想性的总论部分非张师莫属,因为当时他主编的《民法学原理》已名震天下了,其中总论部分的创新性光彩照人,但张老师一把推荐了我写这一部分,理由是法大决不会用司法部的教材。张师的威望很高,他的推荐成了决定,我由此向民法总论专家方向发展,而当时我只对民法基本原则问题有些研究。我深知张师对我的提携之意,也感念世上也有人能如此。在法大求学的后期,张师担任民法教研室主任,也许他肯认我的研究潜力,不时让我参加教研室活动,不让我有学生感觉。所以,从那时起,我就把他当作“吾友”。我入职中南后,张师有次来武汉参加法大在职生答辩,还安排我当答辩委员,一来见个面,而来让我赚点小钱。我们相谈甚欢,感知张师还颇通电脑,教我bios怎么回事。

其二,张师是我入职厦大的推手。那是在1999年许,我在一个场合见到张师,闲聊中说到自己向往大海,不料张师与我谈完后就到厦大参加司考出题,见到法学院廖益新、柳经纬等当家的,转述我的蓝色情结,不几天,廖、柳两教授就出现在武汉与我一起吃自助餐,车轮一旦启动就停不下来,我就在一年后成了厦大人,一干就是20多年。厦大、厦门都是好地方,冬天不冻手冻脚,而且薪酬也很好,食堂里海鲜吃到撑。所以,我很感谢张师当年的那么一推。这一“推”,算是朋友“推”,所以写在“吾友”部分。

这一推后,很久没有张师的消息。去年有微信友在群里发帖表扬张师学问人品,我转载之,附言“想张师了”。不料再次听到的张师消息就是噩耗了。

呜呼!人生就是“我”与“他者”的碰撞地,多数人“碰撞”了,根本无印象或忘了,少许人,“碰撞”了,忘不掉,念他好。张师属于后者。

至此张师仙逝之日,草成此悼文,寄弟子情、朋友情于纸间也!

呜呼哀哉,张师张友尚飨!

 

2022年1月22日于胡里山炮台之侧

 

 

 

 

[1]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2]张俊浩,前引书,第2页。

[3]参见张俊浩,前引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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