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2021年秋季研究生民法哲学考试模范卷 刘扬文


一、名词解释

1.物文主义:这是一种与人文主义相对的民法观,它表现为将物认为是世界的中心,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忽视民法首要的组织社会功能,将与财产法无关的纯粹家庭法排斥,这与真实的扶老携幼的社会相悖。

2.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发展需要所需条件的发展。体现了代际公平观,反对本代人中心主义。

3.食堂:是一种集体供餐的方式,本质是吃饭者与做饭者的分离,其社会意义在于促进夫妻平等的实现。做饭作为家务劳动的一种被社会化后,可将妇女从家务中解放,有机会投身社会工作。同时也可消除女性对男性的讹诈可能,因为后者有廉价的取食之道。

4.残疾隐私

5.新经济政策:指列宁在苏俄成立后在对战时共产主义的纠正时期采取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废除余粮收集制、停止配给制、允许买卖、取消外贸限制等允许私有经济一定程度存在的政策。这是由于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避免。

6.自然的身份:是与法定的身份相对的概念,是先验的而非后天由实定法赋予的身份。前者如父亲、儿子,后者如国民、神职人员。

7.出家:指人自愿地成为佛教徒,遵守佛教戒律的行为,是权利能力可以自我放弃的证据之一,出家人的“十诫“往往导致其丧失结婚、拥有财产等权利能力。

8.仁爱:是一种对身边人关爱的生活态度与价值观要求。仁爱要求人们主动承担更大的义务以照顾市民社会中的弱者,其观念可能来自《正义法的理论》一书。

9.收养能力:是行为能力原子论观点下具体行为能力的一种。这种行为能力的构成除传统的意志清楚的要求外,还可能有更个性化的能力要件,反映了人身性行为能力比财产性行为能力要求高的本质。

10.环保地役权:是由权利人直接在土地或不动产上设立,以保护其自然、风景或确保其被用于生态或者人文用途的权利,其显著特征是无须供役地,是绿色原则在客体规则上的体现。

 

二、简述题

1.论“资产阶级法权“
①资产阶级法权是一种广泛的误译,其本是指“民事权利“
②承认“资产阶级法权“就会带来实质的不平等,理由在于:
a.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体现为你可以有权利,我也可以有
b.但人生来就是实质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可能是天赋的或者继承财产而来的,因此每个人获得“民事权利“的能力不同,这就导致了实质的不平等。
③“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需存在,但基于实质的公平观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弱者的考量,立法者应当积极作为,在满足人类生活基本需要的领域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建立实质的平等。

2.论跨个人利益
①跨个人利益是区别于纯粹个人利益与纯粹公共利益之外的第三类利益,这类权利(利益)的主体是“一部分人“。
②其可分类为:
a.受同一客体影响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弥散利益“。
b.因事前的同一法律关系偶合的集体的“集体利益“。
c.因同一事实原因而享有的同一类型的“同质个人利益“。
③跨个人利益在巴西可以以此为由提起公众诉讼或个人诉讼。这一实践有助于扩张个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又落实了里约公约中对环保的“公民参与“监督标准,大大加强了对环保的监督面,又加入了最有切身利益的主体,十分有利于绿色原则的落实。

 

三、论述题

1.论《民法典》128条
①此条揭穿了民法典第2条调整“平等主体“限定语的错误之处: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显然都是民法可以适用的对象,在第二条的界定下都应当是所谓的“平等主体“,但128条又堂而皇之地给予了这部分人保护性的歧视,这以实质平等观观之即承认了这部分人弱者的地位,默认了他们与壮年健康男性之间是不平等的,才需要保护性歧视。
②此条直接打击了商品经济的民法观: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认为民法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而市场经济中的买卖关系被马克思视为平等的,这是由客观价值论的“等量交换“理念倒推两主体之间应当平等。商品经济的民法观论者错误地将其两度扩张至整个民法领域。而128条规定消费者也需要歧视性保护,认为买卖也是不平等关系,将商品经济民法观里最后一点”正确“的东西都批判了。
③此条还存在一个规定漏洞,即未将病人规定到其中:
事实上病人也与本条规定中的其他部分人一样,属于市民社会中的弱者,在获得“民事权利“的能力上与壮年健康男性有差别,也亦当保护性歧视。

2.论疾病的民法处置
①处置的原因:
疾病是一种导致人与人之间能力出现差异的原因,实际上产生了不平等,民法为了纠正这种不平等,同时兼有社会防卫的公共保障目的,而对疾病进行了民法上的处置。
②处置的方式:
民法的主要处置手段包括剥夺病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剥夺权利能力的例如因严重遗传病,传染病而剥夺结婚的能力;剥夺行为能力的例如精神病人。
③处置的目的:
民法对其进行处置主要有保护病人和进行社会防卫的目的。保护病人目的体现的例如限制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为其设立监护人。进行社会防卫目的的体现有例如严重遗传病患者禁止其结婚。
④处置的不足:
现行民法仍然是社会防卫较多,歧视性保护较少,应当完善病人在社会防卫目的之外领域的平等规定,并在疾病情势解除后及时恢复其能力,禁止对其进行歧视。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