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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研究生罗马私法模范卷:李静玉

 

 

3、论无主物制度的功能

罗马法规定了精致成熟的无主物制度,并将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构建了先占发现取得、以添附取得、以加工取得的无主物三大子体系,该制度对罗马社会的发展起到的功能如下:

(1)无主物制度解决了自然资源的分配问题,尤其先占制度体现了罗马鼓励开荒,促进自然资源利用的政策,若先占、添附、加工不是法律所承认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社会成员便无取得自然资源的动力;

(2)推动了古罗马私有制的发展。在自然状态下,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共同所有的公有范畴,仅在文明状态下才有了所有权,将过去共有的财产私有化了。而无主物制度的创设,意在将权属不确定物开放给有意者先占作其私有财产,不仅推动了罗马私有制的发展,也促进了文明进程的向前;

(3)无主物制度解决了权属不明物的归属问题,起到了息纷止争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之一在于以文明的形式解决社会矛盾与纷争。无主物制度通过对先占者所有权的承认和添附物、加工物所有权的分配,和平地解决了无主物的归属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4)无主物制度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绿色原则。无主物的权属不明状态导致了资源闲置状态的持续,造成了资源浪费。而无主物制度鼓励社会成员对闲置资源的有效利用,符合绿色原则。

无主物是宝贵的资源,即便是在技术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无主物也不必然减少,尤其是抛弃物的数量反而呈现出增长趋势。但我国《民法典》仍未重视对该制度的制定,造成了所有权取得制度的瑕疵,不利于物尽其用的绿色原则。因此,无主物制度理应得到现代民法世界的关注与重视,以回应民法社会的需求。

 

4、论罗马私犯法的特征

“私犯”是罗马法中“债之发生原因”之一,狭义的“私犯”仅指“私犯之债”,典型的“私犯之债”包括侵辱、盗窃、抢劫和非法损害四种;而广义的“私犯”泛指“私犯之债”与“准私犯”。总体而言,罗马私犯法的特征如下:

(1)私犯之债的惩罚性。主要表现为:

①私犯之债的数额往往大于受害者的损害。例如,因盗窃而产生的罚金之诉中,罗马法规定或四倍或两倍的罚金;

②私犯可以以民众诉讼的形式提起罚金诉讼,也即在受害者本人不提起诉讼时,其他社会成员可以提起民众诉讼,并且最终能够获得被告在此诉讼中的罚金;

③在共同私犯的情形,数位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具有独立性,受害者的损害获得重复受偿;

(2)私犯之债的投偿性。 损害投偿责任制度,是指在他权人或者牲畜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家长或者所有人有权将有关的加害人、牲畜交给受害人处理,以代替偿付罚金,而家长或所有人就此免除责任的制度。

罗马法赋予家长以损害投偿责任这种优待性的选择权原因有两种说法。一是,认为该制度是家长的所有权和对方的报复权的一种协调;二是,出于所有权利益原则,也即所有权带来的最大风险不得超过其利益。

(3)私犯之债的人身附随性。

人身附随性,是指私犯之债附随于私犯行为的直接当事人自身的这一特性。从债权人方面看,私犯之债的债权附随于受害人,受害人死亡后,债权随之消灭,并不能为其继承人所继承。从债务人的角度看,行为人死亡后,债务消灭,行为人的继承人不必为此负责。

最初,无论是私犯之债的债权或是债务都被认为是不可继承的。但是,这种私犯之债的人身附随性具有明显的消极影响。一方面,一旦债权人因故死亡而来不及提起罚金之诉,则会导致不法行为人得以逃脱不法责任,无疑变相地给予“杀害”受害人的不法行为人以经济奖励;另一方面,若是不法行为人死亡,其继承人可能也会继承不法行为人遗留的因私犯而获得的利益。这两方面都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罗马私犯法具有惩罚性、投偿性和人身附随性,它重视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但又克制着私犯之债的连带责任,充分体现出了个人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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