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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主物制度的功能:方海静

 

 

罗马法中的无主物概念形成于罗马所有制的成熟时期。此时,历史已从万物无主时代走到了万物基本各有其主时代,但所有权的成立以所有主对于所有物的有效控制为基础,对于一时无法确立对其有效控制的自然资源,罗马法名之为无主物,无主物制度赋予有意有能者通过竞争性程序获取的机会。有如下功能:

①无主物制度解决自然资源的分配问题。如在野生动物、新生的海岛、在海滩上发现的美玉宝石,这些天然的无主物,其基床为一切人共有物,但其自身是无主物。它们是以先占-发现取得的,人们以万民法上无原因的、通过物理控制原始取得其市民法上的所有权。

②无主物制度把所有人明确的敌人物设定为无主物具有激励作用。敌人的动产、不动产根据敌国法律已负载所有权,但不为罗马法承认。为了打击敌人,法律把它们拟制为无主物允许先占取得。攻破敌人城池后,士兵可大掠数日,黄金、白银、神庙里的财富、不动产归国家。

③无主物制度把所有人不明的物推定为无主物,具有促进物归新主并为他利用的功能,解决了所有人不明物的归属问题。财宝和取得时效物(如无人继承的遗产)都成了推定无主物。表明立法者不绝对保护所有权,屈就物其用的价值选择。

④无主物制度还可用来描述一个物上的两个所有权之间的权利主体空位状态。并运用于加工物的取得、对淤积、冲断形成的新地、对孳息、对投偿的奴隶的处理。制度具有思辨性,暗含一物一权理念,有助相关制度说明的理论完满。

⑤无主物制度还可减少争斗代价的付出。其只把不会或不易引起争斗的无主物按先占规则处理,而把会引起争斗的无主物交给添附规则或加工规则处理,并设立无主人物与无主物概念并列,无主人物需由法律定其取得者。如待继承的遗产、在接受遗产前的指物遗赠、待自由人、被空虚所有人解放的奴隶、罪奴、遗失物、委弃物。

⑥罗马人的神法也有无主物,为不可交易物。

罗马法的无主物制度比现代法上的相应制度复杂。虽然有把人当作无主物等糟粕,但更多的是可取之处,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现代无主物现象的认识,我国《民法典》未规定无主物的概念和制度,造成民事基本法未能反映其他多部门法规定的无主物现象及未反映实际生活中大量无主物取得现象。今人面对的无主物大多为抛弃物,它们都是宝贵的资源,尽快为其找到主人才符合绿色原则,学界可把无主物制度重心转移到对自然资源分配及为抛弃物寻主上,充分发挥无主物制度功能,解决各类型无主物归属问题,以贯彻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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