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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研究生民法哲学单题模范卷 熊李湘儿 周航 冯婕 吕宇灿

一.名词解释

1.地球母亲(熊李湘儿)

是地球作为主体的体现,2010年玻利维亚颁布了《地球母亲权利法》,其第3条为“地球母亲”,认为地球母亲是由所有生命系统和生物组成的不可分割的共同体组成的动态生命系统,属同一命运共同体;其第5条则是地球母亲的法律性质,规定了地球母亲具有公益集体主体的特征。

 

2.伊壁鸠鲁论证(熊李湘儿)

其内涵为如果有死亡,则没有我们,反之亦然。死亡是一切恶中最可怕的,但对于我们无足轻重,因为当我们存在时,死亡对于我们还没有来,而当死亡时,我们已经不存在了。这个论证很容易演化为“死者既死,不能主张因为自己死亡而发生的赔偿”,亦是普芬道夫的观点“被杀者不能接受赔偿”所采用的。

 

5. 莱修斯(熊李湘儿)

列奥纳多·莱修斯,出生于布雷赫特,是耶稣会士,鲁汶大学教授,其著述极多,把罗马人留下的私法理论现代化,被誉为欧洲商业伦理的重要先驱,商业资本主义的辩护人,后期经院学派与启蒙时期自然法学派之间的桥梁。莱修斯是死亡赔偿金制度之开创者,其主张杀人者和致人伤残者首先要承担死者的医疗费,其次,他提出要赔偿死者将来可得利益,且要扣除死者自身通常消费额。

 

7.有感生灵(熊李湘儿)

所谓有感生灵,是指能感觉、察知、反应、有快乐感和痛苦感的动物。动物有感生灵模式是动物民法地位重设之重要模式,作为一种肯定式模式,有感生灵模式的主要推动者是英国的边沁,指出“问题在于它们是否有感受苦乐的能力”。1991年,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呼吁承认动物为有感生灵,被《里斯本条约》所采纳。徐老师认为,在立法层面最早将有感生灵纳入的应是2012年新《捷克民法典》。

 

9.焦亚(熊李湘儿)

梅尔基奥勒·焦亚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和政治家,其于1821年出版了一部研究人格侵权的专著《侵权行为、损害、填补以及相对的评价依据:供民事法院参考的论文》。在该书第一卷第三章中,焦亚从援引他写作此书时在他生活的伦巴第地区生效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327条开始,研究了杀人的民事后果,他认为第1327条所言损失应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请求权人在焦亚看来过于狭窄,考虑到了死亡赔偿金的精神损害赔偿因素,走出了物文主义,影响巨大。

 

10.Das bürgerliche Recht(熊李湘儿)

来源于1875年马克思所著《哥达纲领批判》,本质上是天分高者和幸运者多得问题,是一个永恒的问题,指称一种形式平等但实质不平等的分配方式,应以“民事权利”翻译之才符合原意。但由于此方式在马克思写作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运作,被列宁误译为资产阶级法权。

 

11《风吹岛宣言》(熊李湘儿)

指的是阿尔蒂罗·斯皮内利与埃内斯托罗西于1941年被关押于文托泰内岛时写下的《为了自由和统一的欧洲》,是一份敦促建立在联邦制原则基础上的统一欧洲的创始文件,也被称为“文托内宣言”,许多内容反资产阶级法权,这种反对是建立欧盟的理由之一。

 

13.计划报废(熊李湘儿)
是工业上的一种策略,有意为产品设计有限的使用寿命,令产品在一定时间后报废,要求电器制造商和供应商声明预期的产品寿命,并告知购买者特定产品的备件之生产时间。2015年,作为整个欧盟反对计划报废的更大规模运动的一部分,法国立法首次承认计划报废的存在。该词之起源至少可追溯至1932年伯纳德·伦敦的《通过计划报废结束萧条》。

 

16.癫痫(熊李湘儿)

是一种影响所有年龄人群的非传染性脑部慢性疾患,其特点是反复发作。作为世界上最早确认的病症之一,癫痫长期被恐惧、误解、歧视,如在我国癫痫病人被禁止当司机等,严重影响了癫痫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19.植物不是物(熊李湘儿)

来源于2000年的《阿塞拜疆民法典》第135条第3款之规定“植物和动物不是物,它们的法律地位由专门法律确定”,是一种否定式规定。该规定在动物民法地位重设模式中最为超前,但与《阿塞拜疆民法典》第608条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自相矛盾。

 

20.一兔走(周航)
“一兔走,百人逐之”,通过此谚语与法学上的联系,或可有以下理解:在兔走前,“兔”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而“有人逐之”是指每个人都有机会去追逐此兔,亦即去争取此种社会资源。然而最终兔子的所有权实际上只能由强者取得,其他人只是陪跑者,反映到民法上,可将“兔”视为民事权利能力,看似平等,实则不平等。此种平等是一种规范性平等。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在逐兔过程中和逐兔之后,应用“先占取得”“借助公权力保障所有权防止哄抢”“防止强者垄断”“有条件地劫富济贫”等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

 

  1. 简述题

1.怎样理解“让人们在物权法中每天感受到共和”这句话?(冯婕)

所谓“让人们在物权法中每天感受到共和”或许只能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景。起码,在现阶段只能如此。
共和理念认为资源为人类所公有,该理念天然排斥独占、独有。但现实生活中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总是无限的,这就造成了人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人与人之间无可避免地会产生竞争,不同主体为争夺资源而各尽其力。为了定分止争,法律需要保护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需要制定物权法确保主体对资源的享有和使用。而每个主体对资源的享有并非是平等的,资源享有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天赋,即智力、体力等方面的差异,运气好者在竞争中往往拥有更大的优势。同时,还可能受到继承的影响,比如有的人出生即坐拥金山银山,有的人生下来却面临着一贫如洗的境地。此即为不平等,是私有制的必然体现,也是所有权基因里所裹挟着的。这与主张一切公有,反对私有的共和精神天然对立。在物质资源不够充裕的当下,这种情形无可避免,也无需避免。若强行改变,则忽视了人之本性,忽视了大部分人都缺乏公共精神之事实,反而容易造成社会混乱,发展停滞不前,一如我国采用计划经济的时期。因此,该说法暂时只能是人们的美好愿景。

 

三、论述题

 

2.论赋予动物和植物主体地位的理由差异(冯婕)

动物较之植物与人类更为相近。人与动物共享肉体,与神共享理性。从法律定义来看,动物有“有感生灵”之称谓,能察觉、感知、反应,有快乐感和痛苦感。有的动物对于人类而言具有特殊的情感意义,属情感物,如家养宠物,猫、狗等,此类动物与人有特殊的情感联结,在评价时往往不限于其实际价值。还有的动物在特定地区会被视为人之轮回的灵魂的寄托载体,享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看出不同于其他无生命之物,动物具有特殊地位。同时,动物有痛苦和快乐的感觉,会根据人的态度调节自己的行为。现今,对于动物地位重设主要有动物非物模式、有感生灵模式、特殊客体模式、有限主体模式。
植物由于人类目前对其认知不够,乱加干预可能会造成无法控制的后果,如细胞和分子生物学曾证明植物有感知能力,但目前为止,仍缺乏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恐怕只能是抛弃干预植物生命以达到人类自身目的的想法,顺应其自然之道,尊重植物多样性。在科研中时刻保持对生命的敬仰,一定程度上限制科学技术在植物身上的滥用。在法律上赋予植物生存、发展的权利,尽可能实现植物主体化。

 

2.论赋予动物和植物主体地位的理由差异(吕宇灿)

(1)动物民法地位的四类重设模式

①动物非物模式、动物有感生灵模式、全动物模式、有限主体模式。上述模式都或多或少地把动物当作主体看待,实现了一条狗和一块砖的区分。

②上述模式的理由分别是:

首先,动物不同于无生命体,有痛苦和快乐的感觉,某些动物属于情感物,应予以特殊保护。

其次,认为动物是有感生灵,有感受苦乐的能力,是有呼吸的、有灵魂的、活的存在。

最后,从民法和环保法的分工出发,认为生态法是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动物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要求动物所有人人次对待动物。

(2)植物非物是什么?

①植物是活的,但是否有意志力、是否有灵魂、是否能感知苦乐,是反对其进入民法调整主体范畴的重要理由。

②有学者认为应顺应自然,植物享有六项权利,其依托科研—开发伦理规则。瑞士正确地把宪法作为植物权利的保护,赋予植物尊严权。

(3)二者的差异

①是否有意志,动物能感知苦乐,植物无意志。

②是否寄托情感,动物与人类更近,是情感依托,植物却不能。

③受侵害程度不同,动物常遭人类的非人道虐待,植物却很少。

反对植物成为主体源于我们缺乏对植物感知能力、稀缺性、重要性的认识。人和动物呼吸的氧气都是植物创造,离开了植物,我们将失去生存空间。将植物作为主体予以保护迫在眉睫,必须重新审视植物的客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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