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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民法哲学》目录和序言

徐国栋作品系列

民法典与民法哲学

徐国栋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目录

总序

序言

1、 民法典草案的产生问题

2 、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

3 、“人身关系”流变考

4、再论人身关系

5 、论取得时效在人身法和公法上的适用

6 、 《绿色民法典草案》人身法二题

7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8 、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

9 、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从 2001 到 2004

10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

11 、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

12、对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再认识

13 、论现代民法典的结构--功能模式

14 、《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

15 、对郑成思教授的论战论文的观察

16 、什么是民法哲学

17、市民法与认识论

18、论市民――兼论公民

19 、公平与价格――价值理论

20 、埃及模式与《阿尔及利亚民法典》

21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

22 、《法国民法典》模式的传播与变形小史

23 、《魁北克民法典》的世界

序言

  本书收录我的 23 篇文章,从其标题来看,内容十分芜杂。实际上,它们都聚焦在民法典和民法哲学两个问题上。申言之,其主题结构有如下列:其一: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它涵盖头两篇文章;其二,民法的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它涵盖本书的第 3 - 9 篇文章。第 3 - 4 篇阐明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正确认识的人身关系;第 4 篇讲取得时效在古代的兼跨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历史,证明有一种民法的财产法化现象之存在;第 5 篇是介绍《绿色民法典草案》对两种新型的人身权的规定的,顺便收录进来;第 7 - 8 篇讲财产关系法取得了优越于人身关系法的地位的原因以及这种安排的不合理性。第 9 篇对提出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 3 年以来取得的理论成就作了一个小结,得出了乐观的结论;第 10 - 12 篇讲民法调整的纵向关系问题,顺便谈了民法的调整方法;其三,民法典的结构问题,它涵盖了本书的第 13 - 15 篇文章,前者是泛泛而论,中者把一般理论落实到《绿色民法典草案》的结构设计上;后者更具体到是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选择上;其四,民法典与民法哲学中的“三论”;所谓“三论”,就是认识论、人性论和价值论,前者解决在一部民法典中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配置问题;中者解决民法规范的人性标准设定问题;后者解决公平的尺度问题。我认为除非立法者对这“三论”对明确的认识和选择,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好的民法典,因此把它们理解为民法典的哲学基础。由于它们共同从属于民法哲学的一般学问,因此,我在这“三论”之前冠上了“什么是民法哲学”的一般论述;其五,对几部外国民法典的一般介绍,除了《法国民法典》,它们都是经我主编翻译出版的。这些介绍文章展示了几个法域的民法典经验,对正在制定民法典的我国有参考价值,故予以收录。

  这些文章的时间跨度长达 12 年,“论现代民法典的结构――功能模式”一文就发表于 1992 年,而“《魁北克民法典》的世界”一文则是在编订此书的过程中出于求全心理赶写的,在这 12 年中,我国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我本人也由一个意气风发的“后青年”变成了一个渐生华发的中年人,由一个“土包子”变成了两度留洋的“洋包子”,这些变化都会催生此时此地的我对“少作”的悦纳或仅仅的接纳问题,通过对“少作”的阅读,我幸运地感到自己还能接受它们,主要的排斥针对的是旧作中弥漫的古典自由主义精神:对国家、对公权力的深深的疑忌。而现在,我已经把它们看作民法的基本要素,甚至开始否认民法的私法性了。这是要对读者说明的。我之所以要在小改的基础上收录它们,因为它们是研究民法典的,这本文集的使命之一就是与《认真地对待民法典》一书合作,把我关于民法典的作品做一个汇编,从而证明我是中国就民法典问题着墨最多的作家之一。

  本书的使命之二是满足学习我的民法哲学课程的研究生们接近我的讲稿的要求。在武汉和厦门都有听过我的这门课的学生。本书中收录的多数民法哲学文章都是这门课的讲稿。这些稿子在每轮讲授中得到更新,这些更新不为只听过一次这门课的人所知,找我讨要新讲稿的人不少,由于著作权方面的顾虑我不敢给他们。现在把它们的主要部分发表出来,无论对于老生还是新生,都可以得到一些方便。更重要的是,我对民法哲学的研究从来服务于制定我国民法典的目的,因此,它们并非与本书中关于民法典的篇什不协调。

  本书所收文章与我过去的出版物有少量重复,例如,“ 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和“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都曾被收录在我编的《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一书中,现在重新把它们收录到这个文集,还是出于辑我现有的民法典作品于两书的考虑。这点私念还望购买者谅解。

  本书被预告的书名是《怎么办――中国民法典起草重大问题深思》,有为当局者出主意的意思。从我的实际经验来看,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隔膜很深,我自告奋勇为人出主意,人家是否以为我多事肯定是个问题,如此,倒不如把本书的重点改为为学生服务好一些,他们将成为未来的当局者。于是有了书名的变更。它导致我极大地强化民法哲学部分的内容,不是把杂志上的文章录下来,而是把自己在这些文章基础上多年作出的更新收入。这样就牺牲了我的出版一本《民法哲学》的计划。这也许是必要的,不然会出现在本书发表一篇文章的简写本,在《民法哲学》中发表其繁写本的局面。

  在编辑本书的过程中,我尽自己的注意和技能改正了旧文和近作中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吸收了他人批评中的正确成分,例如,李中原博士对于本书收录的关于人身关系的两篇文章的批评,为此,我要对李博士表示感谢。另外的感谢要给予为我提供了把刊登在杂志上的旧文扫描成电子文本的服务的 杨垠红和阮辉玲,后者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法理研究生,尽管她不属于厦门大学,却深深地卷入了我的学术活动,她为我提供的帮助令我没齿不忘。

  2004 年 8 月 8 日于北京西黄城根下,其时也,物权法草案专家研讨会已进行至第 4 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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