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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中国的罗马法教育

                                                                           徐国栋

目次
1、序言;
2
、旧中国的罗马法教学;
3、毛泽东时代的罗马法教学;
4、邓小平-江泽民时代的罗马法教学;
5、结论和展望

                                                一、序言

近来中国兴起了对法学教育的研究[1],更进一步,又兴起了对西方法律传入中国的过程的研究[2],但中国的罗马法教育是一个从未有人研究过的题目。如果说前两类研究属于一个共同的题目的“总则”,那么,本研究属于“分则”。本研究将与前两类研究发生互动作用:它们将为本研究提供一个背景;本研究将为它们提供一个重要的细节。从鸦片战争到当代中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期间,各种不同的政治势力交替执掌中国,无论如何,中西法律文化完成了吸收和融合的过程。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可以将这160年的时期根据统治中国的政治势力的标准分为以下时期:第一,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阶段;第二,从1949年到1978年的毛泽东阶段;第三,从1978年到现在的邓小平-江泽民阶段。在这3个不同的阶段,中国的罗马法教学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我试图分析它们并对罗马法教学在未来中国的命运作一些预见。

 

                        二、旧中国的罗马法教学

 

尽管从明朝开始,西方传教士就进入中国,带来了各种西洋的知识。到明末,传教士穆尼阁把7000部西书带到了中国[3],但我不清楚这些书籍中是否包括罗马法方面的。我所知道的中国文献中最早关于罗马法的记载,是清朝政府派5大臣出洋考察西洋法制的报告,载泽等人于190659日在《奏在法考察大概情形折》中称:“大抵欧洲各国政治,悉根源于罗马旧制,言政法者必先言罗马,犹中国学者必首推周秦。……法国地近罗马,政法实得其遗传,而又经拿破仑第一之雄才大略,综揽洪纲,以沈毅英鸷之资,手定立国治民之法,公私上下权限分明”[4]。这一报告确认了罗马法对现代欧洲各国法的母法地位,以及法国的罗马法第一继承人的地位。这可能是后来中国的第一所大学开设罗马法课程并延聘法国教授负责这门课程的原因。

1898年9月27日,中国为了应付外来的西方文明的挑战,实行了戊戌变法,它在100天后就流产,但它的成果之一――京师大学堂却被保留下来。这是中国的第一所大学,我们知道,罗马法是一门大学的课程,现在它具有了自己的舞台。事实上,在京师大学堂诞生前,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1903年改名为北洋大学;1949年后改名为天津大学)就开设了法科。该校1895年招收第一批学生30人入学,1899年他们毕业,其中有后来的著名学者王宠惠,他们的选修课中就有“罗马律例”。1907年,该校的罗马法课分为“罗马法史”与“罗马法”两项[5]。这是我见到的唯一的中国把罗马法分为两门课上的报道。后来由于我不知的原因,中国完全违反欧陆国家的普遍传统,把罗马法仅作为一门课上。

清末的中国人认为,西方的力量来自其法律,因此中国的西方化改革的核心之一是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由此产生了设立法律学校的需要,结果法律学校纷纷设立。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在此后的5年里,在北京和各省先后建起了25所法政学堂。此外,有6所综合性大学设有法律系科。1909年,全国共有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这些学堂的课程设置、教材深受日本影响[6],许多教师聘自日本,而同时期的日本大学法科开设有罗马法课[7]。有确切的资料证明,其中的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了罗马法课程,该课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开设,每周2课时[8]。1910年12月,清朝学部奏准设立全国统一的法政学堂课程表,根据该表,罗马法是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每周2学时[9]。如此,各法政学堂皆有义务开设罗马法课,但课时减少了一半。如此大的罗马法教学任务需要一支师资队伍,可惜我们不知道他们的详细情况。

但上述有利于罗马法传播的规定不久即因清朝被推翻而失效了。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后(1912年5月)结束了清朝的统治,京师大学堂被改名为北京大学,其中设文理法商工农等科,罗马法乃法科的主修课之一。初,该课由法国教授以专题讲座的方式讲授,后由黄右昌先生执教。19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他的教材《罗马法与现代》[10]。此外,北大还开设拉丁文课程,该课程由著名的学者辜鸿铭先生执教[11]。可惜我们不知道当时罗马法课的课时数以及教学组织的其他资料。

直到1949年共产党取得政权,燕京大学、清华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和湖南大学等50所大学的法律系都一直把罗马法列为必修课程。幸运的是,我们得到了东吴大学罗马法教学的比较详细的资料。这所美国人办的大学开设了罗马法课,可能叫一些人感到奇怪,然而,当时美国本土的一些大学也开设罗马法课程[12]。据记载,1934年,东吴法学院公布的课程有:中国法、近代大陆法(法国、德国、日本和苏俄民法)、英美法、罗马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13]。罗马法是大学二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学生学1年,占4个学分,每周2课时。此外特别令人注意的是,这所法学院还开法律拉丁文,为必修课,学半年,占2个学分,每周学2课时[14]

根据1934年的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课程一览,该校在第一学年为学生开设罗马法必修课程,学1年,占6学分,每周3课时[15]

据中国当代著名的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回忆,1938年左右,他在设在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就读时,留学法国的梅仲协先生给他们讲授罗马法,使用德国教材[16],该课程为必修课,周2课时,学一年[17]

根据兰州大学教师范晓宇协助我对她的大学的档案的查阅,兰州大学的前身甘肃学院在1941-45年的期间开设罗马法课程,占6学分,有十几个学生学这门课,成绩优异[18]

    在1949年前的中国,产生了如下的罗马法学者和罗马法著作。

    黄右昌,湖南人,据米健的报道,他是留学日本出身[19],后成为朝阳法学院教师,次成为北京大学教授,1949年后曾在中国人民大学试教,因年老(时年90多岁)未能继续[20]。著有《罗马法与现代》,1920年出版于北平。我相信这是中国的第一本罗马法教材。

    丘汉平,在美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米健认为他是留日出身[21]),后成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教授,著有《罗马法》2卷,1937年由会文堂、新记书局出版于上海,708页以上[22]

    陈允、应时,留日出身,曾在上海、杭州的大学教书,为了教学的需要编讲义,其内容大多沿袭黄右昌先生的著作[23]。该书名为《罗马法》,1931年由商务印书馆作为大学丛书出版于上海,共384页。应时还在设在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教过书,是谢怀栻教授的老师[24]

    周枬,1908年生,江苏溧阳人,毕业于中国公学商科。1928年赴比利时留学,师从L.Dupriez教授,1931年、1934年分别获鲁文大学政治外交硕士、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曾在上海持志学院、湖南大学、江苏学院、厦门大学(长汀时期,3年)和暨南大学教授民商法和罗马法,并兼任系主任和院长。其罗马法讲义《罗马法原论》曾由中华书局在抗战前接受作为大学用书出版,后因上海沦陷,书局迁移而作罢。1949年后被调到西南行政委员会司法科担任一般干部,再任西北师范学院图书馆馆长。1980年,调任安徽大学民法教席,期间为司法部组织的罗马法进修班主讲罗马法全部课程,完成《罗马法原论》,于199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共947页,参考大量法文和英文著作[25]

    陈朝壁,1905年生,江苏盐城人。1922年入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1929年考取比利时鲁文大学法学研究院,193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在江苏学院从事法律教育。1942年受周枬先生邀请到厦门大学法律系任教,担任罗马法和国际私法课程。以后终身未离开过厦大。1952年厦门大学法律系取消后,担任中文系教授。1976年退休。1979年厦门大学法律系复办后写作了大百科全书上的罗马法词条[26]。邓小平时代的1982年招收第一届罗马法研究生,未能完成即于1982年逝世。其讲义《罗马法原理》于1936年由商务印书馆作为大学丛书出版,至今仍在台湾使用。该书凡2卷,共682页,引用法文、英文著作数十种,主要参考其老师L.Dupriez的讲义Cours de Droit Romain,比过去的同类著作繁复。宋士骧为本书写的序中提到,各国皆把罗马法作为法科之主要必修课程,“惟我国学术界,对于罗马法之研究,历史较短,故鲜有详切之国文罗马法专书,此诚为法学界之遗憾也”[27]

    卢干东,30年代初里昂大学的罗马法博士,1949年前担任中山大学教授,广州法学院院长。1949年后担任武汉大学教授,教法语。邓小平时代担任比较法教授,80年代教授过罗马法,著有《罗马法纲要》[28]

    通过上述人物和书籍[29],罗马法终于被传播到中国。需要提到的是,这些作者写作的教材都根据民国民法典的结构――即潘德克吞体系――组织罗马法的材料,因此是德国式的。他们尚未写出罗马法的专著。

   

                        、毛泽东时代的罗马法教学

 

清末继受大陆法系后至民国,大陆法的模式在中国已得到牢固确立。1949年,国共两党的军队对峙于长江两岸,国民党的领导人蒋介石提出了和谈的要求,条件之一是保留法统,遭到了共产党领导人毛泽东的坚决拒绝[30]。于是,共产党把国民党赶到台湾后,六法全书被废除。按照共产党的观念,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才能建立起一个崭新的国家。作为旧法统的一部分的罗马法教学,当然在中国面临危机。事实上,它在一个时期被取缔了,中国开始在法学教育方面向苏联学习。1951年教育部制定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规定:“阐述新法制的进步性及优越性”应是贯穿各课程的主线;“讲授课程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根据教育部1953年推出的统一的法学课程,当时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有: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从1952年到1956年,中国翻译、出版了165种苏联法学教材[31]。这些课程和教材中都不包括罗马法。现在看来,这样的结局不能归因于苏联人,因为这个国家尽管在1917年后取消了罗马法教学,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4年又恢复了这门课程[32]。正是在这一时期,江平教授在莫斯科大学接触到了罗马法。从1951年到1956年,他在这所大学的法律系学习,在选修课中包括罗马法,占32课时[33]。江教授的这段学习经历使他在下一个历史时期成为罗马法教授。而且,他经历的苏联的罗马法课程组织方式,将被完整地带到中国。

但在1957年之前,中国在十几年的时间内拒绝追随苏联在这方面的改变。1957年,当时中国的教育部长、曾留学法国学习社会学和教育学的杨秀峰、北大校长马寅初开始考虑恢复罗马法教学问题,也许与他们留学西方国家的经历、苏联已经发生的转变有关,他们认为应该开设一些像罗马法一样的传统课程。基于这种考虑,1958年,他们开始打听法学界原来从事罗马法教学的人员情况。他们考虑到原来的罗马法教学人员思想太旧,决定从青年毕业生中培养罗马法教师,刚刚毕业的谢邦宇被指定为这样的人选。1959年,作出了他将担任北大的罗马法教师的决定,并委派留学德国的芮沫教授担任其导师。为了培养这一新中国的第一名罗马法学者,高教部和北大要求他掌握5门外语:拉丁语、英语、西班牙语或葡萄牙语、俄语、法语[34]。经过3年的准备,1962年2月24日,谢邦宇第一次为北大170多名4、5年级的学生和研究生授罗马法课,当时的北大校长陆平、法律系主任和其他教师作了旁听。这一法律教育的重大事件反响强烈,年高(当时已90多岁)的黄右昌先生和国际法专家周梗生都表示愿意担任谢邦宇的校外导师。近80岁的莫斯科大学教授诺维茨基也给谢邦宇寄来了自己的著作《罗马民法基础》和《教学大纲》,它们对谢邦宇帮助很大[35]。这门课是4-5年级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的必修课,课时最少的一次是36小时;最多的一次是48课时。由于缺乏师资,罗马法课程仅在北大开设,其他大学没有跟进[36]。但北大的罗马法课程也只维持了1年,到1963年停止,原因有法律虚无主义和中苏关系恶化等。在这种条件下,罗马法教师纷纷改行,卢干东被迫改教法语,周枬教授改做行政官员。

现在看来,无论是苏联还是中国,对罗马法课程的恢复都与冷战有关。二战结束后,形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彼此进行冷战。两大阵营的学者也构筑了各自的营垒,彼此抛掷理论投枪,是为理论冷战。而罗马法是理论冷战的好战场,它属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基点之一――历史唯物主义,在其塑造过程中大量利用了罗马法的材料。例如,关于国家与法的产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就极大地依赖于罗马人的法律经验[37],如何看待罗马法史中的一些现象,就成为两大理论阵营的战场,罗马法遂成为一个两大阵营共同热心研究的领域。在社会主义国家仍开设罗马法课程,也许是为了进行理论冷战的需要。

 

                    四、邓小平-江泽民时代的罗马法教学

 

1976年,毛泽东逝世,两年后,邓小平取得最高领导地位,他制定了对西方开放的政策,大学教育和法学教育得到恢复,从此,罗马法的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地位得到了承认。已经退休的陈朝壁教授写了“试论罗马法的可继承性”、“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借鉴作用”[38]两篇文章,宣扬罗马法的重要性。显然他的观点发生了作用,1979年,复办的各个政法学院和有条件的法律系都开设了罗马法课程。在教学组织上遵循苏联模式,教学时数被设定为36小时,性质为选修课。这是对本科生而言,另外对研究生,尤其是对外国法制史专业的研究生,也开设了同样的课程,不过教学时数要少一些。由于师资缺乏,周枬先生从西北师范学院图书馆馆长的职位被调到安徽大学教罗马法,并且从1980年起,应邀到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讲授这门课程。作为西南政法学院78级的一名大学生,我当时聆听了周先生的这门课。为了全面地解决罗马法师资队伍问题,1983年,司法部与安徽大学法律系合办了罗马法师资进修班,由周枬教授主讲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债法、诉讼法等分课程讲授,这很可能是中国罗马法教学史上最具有技术性的一期授课。当时有中南政法学院、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安徽大学等高校的十几位老师参加,他们后来都成了各自大学的罗马法专家。从1982年开始,厦门大学法律系还以陈朝壁教授的名义招收罗马法专业的研究生,米健是其中之一,可惜不到这些研究生毕业陈朝壁先生就于1982年去世了,这些研究生不得不改行学民法。

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人们开始编写了罗马法教材。1982年11月,江平的《罗马法基础》问世,这是一本148页的小册子,按潘德克吞体系组织了罗马法材料,据说受诺维茨基的俄文罗马法教材影响很大。次年,诞生了司法部组织的统编教材罗马法,它由周枬、吴文翰[39]、谢邦宇3位教授编写,共计378页,它以谢邦宇教授在北大讲课的讲义为蓝本,也基本上是按潘德克吞体系组织罗马法材料。这本教材具有过多的现代色彩,表明了作者们力图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同化罗马法的意图。1987年6月,江平与米健合作扩写了江平前述的罗马法教材,篇幅增加到397页。同年,安徽大学决定将周枬先生的讲稿整理出书,组织了一个小组为此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到1994年以《罗马法原论》的标题得到出版,成为中国最权威的罗马法著作,得到高度引用。

1988年,中国的罗马法事业发生了重大转折。该年的5月,中国政法大学的黄风应邀在意大利讲学,结识了罗马一大的皮兰杰罗·卡塔兰诺教授和罗马二大的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达成了展开两国的罗马法交流的意向,随即中国政法大学当时的校长江平于1989年2月访问了罗马,并发表了《人民中国对罗马法律文化的态度》[40]的学术报告,签订了中国政法大学与罗马第二大学的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前者要派青年学者去意大利学习罗马法,并在那里把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选段译成中文。从此,有黄风、丁玫、米健、费安玲、范怀俊、徐国栋等人先后去罗马工作,他们回国后多担任罗马法的教学任务,形成了新一代罗马法师资队伍,他们新在懂拉丁语、都直接接触过罗马法原始文献。在这一合作的框架内,意大利的优秀的罗马法著作――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和格罗索的《罗马法史》被译成中文出版并得到广泛传播,它们使中国学者认识到了西方的罗马法教学组织的情况,例如,罗马法被分为罗马法初阶和罗马法史两门课讲的情况,并开始得知罗马公法的存在及其价值。此外,《民法大全选译》出版到了12个分册。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都得到了翻译出版。除了法律的原始文献外,文学的原始文献如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论义务》也得到了出版。举办了两次罗马法大会。出现了丁玫和费安玲的研究罗马法的专著。中国的罗马法教育和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也是最好的阶段。顺便要提到,在向中国传播罗马法上,德国也加入进来。米健与德国的波恩大学合作翻译了《学说汇纂》第7卷,以《用益权》的标题出版。

如果说意大利和德国对中国的罗马法教育的介入对增加文献和推进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对中国的罗马法教学组织的影响却很小。首先,中国的大学仍然只开设“罗马法” 课程,其内容是罗马私法,不包括罗马公法,罗马法初阶和罗马法史式的二元制教学组织体系仍未出现于中国;其次,中国大学的罗马法教学时数仍维持50年代的旧贯――36课时,如此短的时间内即使讲完罗马私法的内容也不够;第三,意大利组织翻译的罗马法原始文献虽然很多,但它们基本未能渗透到罗马法教材中,这些教材都是在邓小平时代的初期编写的,已经不符合现时代的要求。由于好的教材的匮乏,一些大学不得不使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作为教材,厦门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就是这样的。第四,许多学校的罗马法师资仍是周枬先生培养的,他们缺乏罗马法原始文献学的训练,而意大利培养的罗马法师资又未成为种子,由他们培养出新的师资,所以罗马法师资缺乏、落伍的情况很严重。

2000年产量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高等职业教育标准规范的影响[41],我曾产生了在厦门大学把罗马法分罗马私法和罗马法史两门课开,总学时达100的计划,并得到了法律系主任的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计划无疾而终。我所做的全部努力,只得到了把罗马法的课程名称改成罗马私法以求名副其实的结果,事实上,这门课的课时反而从54小时被减少到了48课时。这种失败的原因在于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经历深刻的、不利于罗马法教育的变化。

 居民存款的居高不下一直是邓小平时代以来的中国政府面临的严峻问题。到2001年8月末,城乡有7.06万亿元居民储蓄,居民的即期消费欲望不足造成生产的动力不够[42]。由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感,中国人习惯于抑制自己的消费而进行储蓄。为此,中国政府一直尝试采取降息措施迫使老百姓把钱套出来消费,但收效甚微。两年前,中国政府终于发现中国人对子女教育的重视可以被利用来减少银行存款,一方面,采用全面的收费制,所有的学生都必须缴纳学习和生活费用,而在此之前,这些费用多数是由国家承担的;另一方面,允许一些考分低的学生通过交更高的费进入大学,这两项措施使中国的大学产业化,政府公开承认教育是一种产业,由此导致科学精神被商业精神取代。沿海与内地不同,越到海边,这种取代发生得越强烈。学生质量降低,尽管学生的人数大为增长了。从1978年到2000年,在校大学生增加了7.2倍。2000年的毛入学率达到了11.7%。根据国家的“十·五”规划,到2005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将达到15%[43]。教育界有人主张,当大学生的录取率达到15%时,大学教育就要从精英教育转化为大众教育。就法学教育而言,它表现为从理论家教育过渡到律师教育。这种转变导致罗马法地位的降低,因为这门课程毕竟是精英教育的一个部分,它与大众教育的精神格格不入。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的经济形势越好,罗马法就越不被重视,而在西方国家是相反的情况,这种对比可能要归因于中国缺乏一个跨代的精英阶层。不妨可以这样说,罗马的商业时代造就了罗马法,但中国的商业时代却可能要损害罗马法,台湾和日本已提供了这样的先例[44]

 

                            五、结论和展望

 

罗马法教学在中国,以中国的罗马法学者建立其与意大利的学术联系为界,发生了以下几项转变:

第一,从二手资料到一手。前,罗马法的教学没有以原始文献为依据的,而是以法国的、比利时的或日本的罗马法著作为依据;此外,也没有学者在罗马法的故乡意大利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后,这种状况得到了结束,中国学者开始以原始文献为基础研究罗马法,在罗马法的家乡研究罗马法。由于原始文献的可接近性增强,中国的一些青年学者以习惯于使用esegesi的教学方法,使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作为教材,因此,如果说过去的罗马法教学是演绎式的,则现在的有些罗马法教学是归纳性的。

第二,从私法到综合化。前,中国人普遍认为罗马法的内容只包括民法,顶多还包括民事诉讼法,罗马公法虽存在但无价值;后,中国人认识到了罗马公法的存在及其价值,并投身于这方面的翻译和研究。

第三,从教学到研究。前,中国的罗马法事业以教学为限,出版的著作都是教材;后,除了教学外,还有了研究,出现了两部罗马法专著,即丁玫的《罗马法契约责任》和费安玲的《罗马继承法研究》[45]

第四,从封闭到交流。前,看不到中国的罗马法学者与外国同行有多少交流;后,中国学者介入了在意大利、在中东欧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举行的罗马法活动。例如我,就于19968月参加了在秘鲁的利马召开的第10届拉丁美洲罗马法大会,于200010月,参加了在俄罗斯的海参崴召开的第8届中东欧国家和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通过这样的活动获取了许多知识和经验。

第五,从意识形态到技术。前,尤其在毛泽东时期,罗马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并被作为意识形态冷战的工具;后,罗马法被理解为一种价值中立的法律技术,可以为各种意识形态的信奉者采用。

第六,从潘得克吞到法学阶梯。前,中国的罗马法教材都是潘德克吞体系;后,虽然未产生新的罗马法教材,但能写作教材的学者的思想已经发生变化,如果他们写,肯定写出的将是法学阶梯体系的教材,这也是模范罗马法教材编写小组所期望的[46]

第七,从必修到选修,从多课时到少课时。也要看到,罗马法教学在中国经历了衰落。在1949年前的中国,它是必修课,课时数在10872小时之间。在邓小平和江泽民时代的中国,它变成了选修课,课时被减少到3236小时[47],这种转变也许跟中国政府日益把大学教育从形式教育改造为实科教育的做法有关。

在我看来,教育的发展也许要经过精英教育-大众化教育――个性化教育的过程。在目前的中国,大学对于许多青年人只是一个梦,因此充满了神秘感。在他们进入大学,消除了神秘感后,随着财富的增长,国家有可能为大学提供充足的经费,那时的中国大学也许会进入个性化教育的阶段,能满足批量小的、特殊的教育要求,罗马法教育也许会在这时作为满足好古者要求的一种产品得到复兴。

最后要写两句多余的话。我做这一题目的研究,依赖于丰富的档案资料,为此我查询过罗马法教学历史源远流长的厦门大学档案馆,丝毫未查到有用的资料,由此产生了一个愿望:如果我们在中国搞历史研究,能像在法国、日本、英国、美国那样容易地查到邓小平、孙中山的档案资料,该多么好!做不好小事的民族,很难指望它会做成大事!

另外,本文提到的人物,都是罗马法学科的开创者,他们为罗马法学科在中国的发展作出了值得纪念的贡献。整个的法学教育,不过由30多门课组成,每门课都有人开创,才能形成皇皇的法律教育大厦。可是,我们的历史研究还是摆脱不了鲁迅所说的“帝王将相”的家谱的传统,加之采用以阶级为主体单位的历史观念,因此,法学家作为小人物,作为个人,多数被当作“群众甲”、“群众乙”遗忘于历史的烟尘之中,挤不进去历史。除了少数各大学自编的校史,在公开出版物中、在互联网中、在最应该记载他们的英名和贡献的法律辞书中,都难觅他们的踪迹,这对法学家很不公平。遥想在意大利学习时,常常见到某个刑法学家、某个民诉教授的名字被用来命名一条道路,非常赞赏他们这种以个人为单位的历史观。本文对中国的罗马法教学史的挖掘,或许可起到为这些先贤们树碑立传的作用,这正是我在完成本文之际感到的它的意义。我想说,已经过世的罗马法教授们,你们的名字和功业将不朽;活着的罗马法前辈们,愿你们的著作流传于坊间,愿你们的身体康健。

 



[1]这方面的研究以贺卫方编的《中国法律教育之路》(1997年)和孙晓楼的《法律教育》得到重印(1997年)为标志,贺卫方教授和王健博士倡导最力。

[2]代表性的作品有王健博士编的《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参见葛兆光:《7世纪至19世纪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中国思想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7页。

[4]《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页。

[5] 参见汤能松等编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1页。

[6]参见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及以次。

[7]参见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附录的东京帝国大学的学程一览。其中罗马法是第一学年的课程,占3学分。

[8] 参见汤能松等,前引书,第167页所附“京师法律学堂课程表(1905.3.修律大臣奏定)”。

[9] 参见汤能松等,前引书,第176页。

[10]参见谢邦宇:“罗马法在中国的传播”,未刊稿,第2页及注释2

[11] 参见钟兆民:“奇人辜鸿铭”(第165),载《厦门日报》20011023日。

[12] 参见孙晓楼,前引书,第121页附录的美国西北大学法律学院的课程设置表。

[13] 参见贺卫方编,前引书,第259页。

[14] 参见孙晓楼,前引书,第129页。

[15] 参见孙晓楼,前引书,第126页。

[16] 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校刊版,谢序,第2页。谢教授的序言还提到,该教授在1943年的《军法专刊》第5-6期上,还发表了“论德国之继受罗马法”的论文。

[17] 根据20011026日写教授对我的电话交谈。

[18] 感谢范晓宇提供的帮助。

[19]Cfr. Mijian,Il Diritto romano in Cina,In Index, 1991,19.

[20] 根据周枬先生199566日给我的信。

[21] Cfr. Mijian,op.cit.,

[22]根据周枬先生199566日给我的信。关于丘汉平教授任教武汉大学的经历,Cfr. Mijian,op.cit.,

[23] 根据周枬先生199566日给我的信。

[24] 根据谢怀栻教授在2001年10月26日对我的电话询问的回答。

[25] 根据199566日周枬先生给我的信、2001731日给我的信,以及《罗马法原论》的前言。

[26] 参见朱崇实主编:《南强之光――厦门大学人物传略》,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27] 宋士骧序,第2页。

[28] 根据20011025日谢邦宇教授对我的电话交谈以及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载关于卢干东在武汉大学教罗马法的情况,Cfr.Mijian,op.cit.,

[29] 米健还报道了一些我未见过的罗马法著作,它们是Wang Qufei的《罗马法要义》(1943年出版于上海);Xiangjing的《罗马法》(出版于成都,无出版年月);Duo Zhongfu的《罗马法》(无出版年月和地点)。Cfr.Mijian,op.cit.,。根据周枬先生的报道,1935年出版了黄俊的《罗马法》一书。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018页。

[30]参见毛泽东:“中共中央关于时局的声明”(1949114日),载《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271328页。

[31]参见贺卫方编,前引书,第1617页。

[32]参见N.F.卡丘尔教授:“在民法课程体系内的罗马民法教学”,第8届中东欧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论文,20001057日,海参崴。

[33]根据1996818日江平教授在参加在秘鲁首都利马举行的第10届拉丁美洲罗马法大会期间对我作出的谈话。

[34]根据20011025日我对谢邦宇教授的电话询问。

[35]参见谢邦宇,前引文。

[36]根据20011025日我对谢邦宇教授的电话询问。

[37]关于罗马法研究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参见徐国栋:“家庭、国家和方法论:现代学者对摩尔根、恩格斯”,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38] 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期。

[39]根据谢邦宇教授20011025日回答我的电话询问时所作的说明。吴文翰教授先后求学、任教于朝阳法学院、兰州大学等,是一个罗马法的强烈爱好者,故参加了这一教材的编写。

[40] Cfr. Jiangping, L’attggiamento della Cina Popolare verso la cultura giuridica Romana,In Index,1988,16.

[41] Cfr.La Cronaca di VIII Colloquio dei Romanisti dell'Europa Centro-Orientale e d'Italia, la parte di "Conclusioni", punto 1.

[42] 张未民:“如何看待7万亿元居民储蓄”,载2001926日《检察日报》第3版。

[43] 参见陈文:“专家云集厦大:为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把脉”,载2001921日《厦门大学报》第2版。

[44] 据我所知,在台湾,已经无人教授罗马法。在日本,只有少数的大学教授罗马法。

[45]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46]Cfr.Sandro Schipani, Scheda relativa all’elaborazione di un manuale d’Istituzioni sulla base delle J. Manoscritto inedito. E’contributo al VIII Colloquio dei Romanisti dell’Europa centro-orientale e d’Italia.

[47] 司法部颁指导性教学方案课程(经济法专业)为这门课设定了34课时;中国政法大学为之设定了36课时;西南财经大学为之安排了32课时;北京大学、北京商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则未安排这门课。资料来源,汤能松,前引书,第523页,第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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