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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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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ua latina giuridica

致民法典译者书之四

                           徐国栋20031121日的讲课记录

 

                     杨垠红整理

 

1、一些词汇的基本译法。

language在文意解释中使用时,应译为“文句”;pending有“待决、系属”之意,但宜译为“系属”;moral person应译为“精神上的人”,它是“法人”的古语表述;separate应译为“别居”;political ordinances应译为“宪法性条例”;maintenance 不同于 support,前者译为“生活保持”,后者译为“扶养”。

 

2、一般要求直译,但必要时可采用意译。

如:As soon as a law has been properly published, no one may be excused on the ground that he had no knowledge of it.可意译为“如果法律被适当地公布了,任何人不得以不知它们作为免责理由。”

 

3、译文的句子结构要完整。

如:“法律的约束力直至它们被立法者修改或明确地废除。”缺动词,应改为“法律的约束力持续至它们被立法者修改或明确地废除。”

 

4、翻译应紧扣原文,不应作不适当的删减。

如:法律的效力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始于法律公布之时,除非在此等法律自身(itself)中,其生效时间被进一步推迟了。

又如:法律无朔及力,因此它不影响在它颁布前before)已发生的行为和已获得的权利。

又如: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享有与生俱来、不言自明apparent from  reason)、因而被看作法律意义上的人的权利。

又如:公民因公民身份获得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The full enjoyment of civil rights is acquired by citizenship)。

再如:禁止夫妻任意离婚,即使他们可能就此达成合意(may have so agreed)。

 

5、应讲究语言的简练,尽量避免赘词。

如:“法律没有朔及力,因此它不影响在它颁布前已发生的行为和已获得的权利。”中的“没有”可改为“无”。

又如:“在无法律对此等权利加以限制的证明时,与生俱来的权利的行使应被推定合法。”中的“是……的”可删去。

又如:“政府授权的市团体的权利之范围由行政法规定。”中的“由”可删去。

再如:“但婚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合理原因而违反婚约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他可证明的由此导致的实际损失。”中的第一个“婚约”可以删去。

 

6、确定状语修饰的中心词,正确翻译句子。

如:Any person who disregards such legal authority is individually responsible for  employing an arbitrary remedy or for exceeding the limits of self-defense in case of  peril.应译为“漠视此等法律权威机构的人对运用任意的救济方式或在遇有危险时超过自卫限度的后果独立承担责任。”

 

7、用语规范,不省略必要的字。如“第6、7条”应写为“第6条、第7条”。

 

8、注意国内外民法典编号的不同,进行必要的转译。

如:a)应译为“1.”。

 

9、unless放在句末,一般译为“但……除外”,而不直译为“除非”。

如:外国人进行合法交易的个别行为能力通常取决于其住所地法,如果他没有确实的住所,取决于出生地国法,在个案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应了解所译民法典的相关背景并结合当前的法学研究成果,做出准确翻译。

如:在奥地利民法典中personal rights有几种译法:(1)人格权,如:The rights of person are concerned partly with individual status, partly with personal relations ,and partly with family relations.应译为“人格权部分涉及个人身份,部分涉及人格关系,部分涉及家庭关系。”又如:personal rights based upon age or mental deficiency 应译为“基于年龄或心智不健全产生的人格权”;(2)对人权,如:personal rights based upon family relations 应译为“基于家庭关系产生的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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