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师:
   您好!
   我在做一篇法定担保物权的论文,在检验台湾学者金世鼎教授的著名论文《民法上优先受偿 权之研究》时发生了一个困惑。 金先生的论文认为优先权的拉丁文为“privilegia”,更适宜称为“优先受偿权”,但我查 谢大任主编的《拉丁语汉语词典》和黄风先生编著之《罗马法词典》,都没有“privilegia ”,只有“privilegium”。因此,我的初步判断是金先生论文的主张可能有误,但不能完 全确证。我想问徐老师的是金文中的“privilegia”到底是不是罗马法上的法律用语?如果 有,与“privilegium”有何区别?

某某某,
   你好!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查了拉丁语法书,得知如下结果。privilegium一词属 于第三变格法名词,privilegium是其中性复数所有格形式,其复数中性主格形式应该是 privilegia.按照常理,词典上应该标注该词的单数主格形式,不知何故竟然标注了其复数 所有格形式,估计因为该词在十二表法中就是以后一种形式出现的使然。因此,金文中的用 法应该更正确。结论,这“两个”词实际上是一个词,含义完全一样,不过语法形式不同。

祝好,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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