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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罗马私法试卷单题模范之

罗马法中的有利于军人原则 

 

龚静雯

 

( 1 )军人是帝国的“长城”,罗马因其武力扩张的传统,素来维护军人之利益,法律中体现出有利于军人的原则。

①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军营特有产,得自由处分;即使是家子,亦可以遗嘱对其处分。( I.2,12pr. )

②军人的遗嘱所适用的规则与一般遗嘱不同,可有限度地简化程序( I.2,11,1 );即使是聋或哑的士兵,也可订立遗嘱( I.2,11,2 );士兵的遗嘱不因人格变更而失效,等等。

③在有关监护的豁免方面,士兵可以豁免监护义务,甚至在他们放弃这样的特权自愿承担监护的公役时,法律都温柔地“不许”其担任任何监护职务。( I.1,25,14 )

④保护军人原则甚至扩及于军属。 I.1,25pr. 即规定,在计算子女数目以求获得豁免监护的情形下,一般死亡的子女不计入,而战死的子女却得计入。“为国而死的人,被认为火灾永恒的光荣中”。

( 2 )有时候,罗马法中也会出现与“有利于军人原则”相悖的规定,这集中体现于对于被俘者权利的规定上。“被俘”由于死亡率高,相当于“宣告死亡”,若丈夫被俘,妻子五年后即可提出离婚。“被俘”使军人“暂时地”丧失市民法上的一切权利,如对家子的家父权;虽若平安归来可借“复境权”恢复之,但嫁于他人之妻至少不可复得。此是由于现实的残酷(被俘者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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