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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罗马私法试卷单题模范之

文本评释I.1,2,12 

 

于甜甜

 

这个文本在《法学阶梯》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对现代民法分类做出了杰出贡献。

①“我们使用的所有的法,要么与人有关,要么与物有关,要么与诉讼有关”,这一句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即为人的联系、财产的关系以及诉讼关系,将民法调整对象划分成了三个部分,是现代民法调整对象的最初基础。较为典型的例证则为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的编排,即是以这一调整对象的分类原则为依据所进行的编排。

②仍为上一句话显示出了罗马法中关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区分。在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中,优士丁尼已明确将诉讼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调整对象,与以人、物为调整对象的实体法相分离,实为一种进步的思想和分类方法。

③是现代法律行为制度的最早来源。最初圭纳柳斯·巴罗 (Equinarius Baro) 将文本中的“ actiones ”一词篡改曲解译为“行为”,于是产生了人、物、行为三大块为调整对象的分类,也奠定了早期民法理论的基础,后经过认证、修改始产生今述之“诉讼”。

④片段的最后一句话表明了“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指出“如果不了解法律为之指定的人”,则无从谈论法的其它部分。确定了“人”作为民法中重要且先导的地位,同时将此处的“人”确定为“法律为之指定的人”,即作为法律上的而非一般社会生活的人的地位。

总之,这一片段在《法学阶梯》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也为后世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起到指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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