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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公安行政拘留泉州女个体户陈文霞一日的决定书

厦公思决字( 2010 )第 02830 号

 

 

被处罚人:陈文霞,女,身份证号码 350500196502271527 , 1965 年 2 月 27 日 出生,籍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户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五里 3 号 603 室,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工作单位不详。

现查明: 2010 年 3 月初的一天晚上,嫌疑人陈文霞因房屋买卖纠纷,用红色油漆在陈慧民向其购买的明发国际新城三号楼 604 室的门上写“陈惠民欠此房款不能入住、陈惠民欠款不能入住! XX ”等字样,并且将原来的门锁撬坏,并在原门锁位置加装一把新锁,造成陈慧民损失约人民币 370 多元。

以上事实有陈文霞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现决定对陈文霞处以行政拘留一日。

履行方式:由民警送至厦门市第一居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公安局或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2010 年 9 月 2 日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盖章)

 

被处罚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厦门市公安局何厝边防派出所(盖章)

201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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