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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教授法学思想导读

              ―― 2006 年为帮助诸弟子(1) 学习徐教授法学思想而写

 

 

胡雪梅

 

诸位同学,众所周知,徐国栋教授是我国民法学界独树一帜的极具开拓与创新精神的大师,自徐教授第一篇学术论文(2) 发表的 1987 年算起至今,在不到 20 年的时间里,徐教授为我国法学界奉献了学术论文 104 篇(3)、 学术著作 6 部(4)、 合著作品(含教材) 6 部(5)、主持制定大型民法典草案 1 部(6)、 主编学术丛刊与文集 5 部(7 ) 、主持翻译国外民法典 6 部(8)、 译文 18 篇及译著 6 部(9), 这些研究成果 (10) 蕴涵了极为丰富而深刻的法学思想,值得很好地学习。为帮助同学们较好地了解与掌握徐教授的法学思想精髓,特撰此简要导读,以期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助益。

• 

民法调整对象与民法典体系结构理论

 

徐 教授是新中国第四次民法典编纂运动中的旗手,大力创导“新人文主义民法观”,因此, 徐 教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与民法典体系结构的理论是诸位同学有必要首先正确、全面掌握的。

 

(一)徐教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与民法典体系结构理论包含如下两部份:

 

1 、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11)

2 、人身关系法优位于财产关系法的民法典体系结构理论

 

(二)徐教授关于上述理论的论著目录

 

1 、论文

( 1 )《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法学研究》 2000

年第 1 期;

( 2 )《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徐国栋主编:《民

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10 月出版;

( 3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法学》 2001 年第 10 期;

( 4 )《人身关系流变考》,《法学》 2002 年第 6 - 7 期;

( 5 )《再论人身关系》,《中国法学》 2002 年第 4 期;

( 6 )《寻找丢失的人格》,《法律科学》 2004 年第 6 期;

( 7 )《认真地反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组织方法》,《法律科学》 2003 年第 5 期;

( 8 )《认真地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法商研究》 2003 年第 6 期。

2 、论著 《认真地对待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中包括若干篇:

( 1 )三根棒棒还是雄伟石厦?这是一个问题?

( 2 )认真地把人文主义民法观通俗化;

( 3 )认真地评论“穷人非真人说”等等。

3 、网络论文及讲座(见“罗马法教研室”)等:

( 1 )新人文主义民法理论宣言;

( 2 )人身关系流变考简论;

( 3 )人身关系的三维透视;

( 4 )人格与财产关系问题的讨论始末记。

 

(三)《绿色民法典草案》: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结晶性成果

 

1 、《绿色民法典草案》是徐教授民法调整对象与体系结构理论的实践性结晶,蕴涵着丰富的法学理论及立法经验之营养,值得慢慢吸收。

2 、对《绿色民法典草案》特点的简要介绍――见我代为填写的徐教授以该《草案》申报教育部科研奖之“表三: 成果内容简介 ” 的内容:

 

“ 1. 篇章结构、基本观点

 

( 1 )编章结构:《绿色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包括市民社会的组织法及该组织起来的市民社会对稀缺资源的利用法两大部分内容,即人法和物法。其人法体现为该草案第一编:人身关系法;其物法体现为该草案第二编:财产关系法。而上述第一篇:人身关系法及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又根据其内容的内在逻辑联系而分别细分为四个分编。此外,草案设有序篇及附编两部分。故此,《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全部条文被有机而完整地组织于如下十个具体的单元中:序编;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法人法;第三分编:婚姻家庭法;第四分编:继承法;第五分编:物权法;第六分编:知识产权法;第七分编:债法总则;第八分编:债法分则;附编:国际私法。

( 2 )基本观点:《绿色民法典草案》以新人文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在处理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时,摒弃了《德国民法典》所体现的“物文主义”的思想,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上,坚持“先人后物”的人文主义哲学观,纠正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减等的错误做法。因此,在体系结构上,草案的第一篇为人身关系法,第二编为财产关系法。同时,草案对《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人类为万物的主宰与尺度的人本主义的“旧人文主义”民法观也进行了合理的扬弃,创立了“新人文主义”民法观。其核心是:在人与外在客观世界的关系中,承认人只是谦卑的中心。人在处理与外在客观世界的关系时,应该自觉地约束过于贪婪的欲望,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绿色原则,实现人与资源的平衡以及人与其他生灵和平共处从而达成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目标”。草案的体系结构、篇章设计及具体制度建构均全面、彻底、深入地体现了上述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思想及“绿色”精神。

 

2 、主要创新和学术价值

 

( 1 )从性质及理论基础而言:《绿色民法典草案》是我国第一部以“新人文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的民法典草案。其诞生不仅经过了最充分的理论论证,并彻底、全面地贯彻了“新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同时,该草案坚持人与资源平衡、与其他生灵和谐共处的“绿色原则”,这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价值取舍及制度构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先进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 )从内容而言:《绿色民法典草案》广泛吸收欧洲及拉美许多国家民法典的精华。因此,该草案不仅涵盖了所有各国现行民法典或民法典草案中流行的主题,而且对所涉的每一个主题都在反复比较、研究多部国外民法典及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做了最详尽、细致的规定与处理。其结果是,该草案成为现行民法典草案中耗时最长( 1998 年- 2004 年)、篇幅最大(共 5333 条)的一部。如,该草案仅人格权就规定了 101 种,仅有名合同就规定了 65 种,远远超过现行法及任何现有民法典草案的规定。此外,由于其非官方的背景,使其具备了充分吸收一切国外民法典的先进规定的自由与优势,故此,其许多制度设计体现出浓郁的国际性、现代性与前瞻性。如草案关于人身计划权的规定、关于同性民事结合的制度设计等都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的盲点与空白。因此,从内容而言,与现有民法典草案相比,该草案不仅内容最完备、详尽与周密而且最大限度地具有国际性、现代性及前卫性的特色。这既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提供了充分的可供选择的先进材料和资源,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借鉴,同时也极大地促进和拓展了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 3 )从体系结构而言:《绿色民法典草案》是我国现有民法典草案中惟一一部采用法学阶梯体系而非德国式潘德克吞体系组织编排民法材料的草案。这不仅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新的结构体系,也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

( 4 )从产生方式而言:《绿色民法典草案》是一部跨区域的校际合作作品,充分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整合学术智慧与资源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献计献策的精神,从而对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研究与制定贡献力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综上所述,《绿色民法典草案》必将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从而为我国民法的法典化、现代化乃至我国法治的民主化及现代化进程做出重要贡献。

 

3 、学术影响或社会效益等

 

( 1 )国内情况:《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出版,备受法律界的关注,一经出版,即在我国法律界引起巨大反响,得到广泛引用和高度好评。据不完全统计,自该书出版以来不到两年的时间,至少已有 60 余篇学术论文及 5 部著作大量引用了其内容。此外,全国几十家报纸、电台、网站对其出版发行及有关情况进行了跟踪和报道。许多教学科研单位、司法实践部门及网站组织了学习或专题讨论。同时,许多教学单位将其列为各层次学生的必读书目。

( 2 )海外情况: 意大利杂志《非洲》、美国《土伦欧洲法与民法论坛》、阿根廷报纸《法律》、罗马尼亚刊物《法学研究》等都发表了关于该草案动态和情况的报道和文章。有的国家正在将其翻译为西班牙文。其在海外的影响正日益扩大。”

 

•  民法基本原则理论

 

(一)《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经典之作徐 教授的第一部学术专著是《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该书不仅是我国第一部

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专著,实际也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哲学专著,同时也是我国最早的部门法哲学专著之一,其学术成就与影响是多方面的。对其的介绍就以今年三月我代 徐 教授填写的第一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之申报表的“表三:成果内容简介之”内容替代(12):

 

“ 一、篇章结构、基本观点

 

1 .篇章结构

本申报成果系申报人的博士学位论文 1992 年初版后的第五版(增删本),其主标题为《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此前四版的副标题为“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因考虑到经过前四版的影响,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之工具的理念已经成为法学界的共识,而在该版中,申报人又大大地增加了自己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观点,故在 2004 年出版该第五版时以“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替代了前四版的“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的副标题。全书由五章组成,具体为:第一章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章 各民法基本原则。第三章 民法基本原则――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第四章 民法基本原则在法的结构――功能模式中的作用。第五章 余论。

 

2 .基本观点

本申报成果全面深入地研究了民法基本原则问题及其他相关重大问题,取得了丰硕且具突破性的研究成果,其基本观点主要有:

( 1 )民法基本原则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具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审判准则以及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是规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和强行性规定,因之,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 2 )民法基本原则包括作为公理性原则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及法律补偿原则,在民法诸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居于核心地位。而通过历史研究与跨法系的考证,可以得出诚信原则之“诚信”有主观与客观两种样态之分,两种诚信的分裂状态应该也可以结束,而统一两者的基础应该也只能是“社会契约论”。我国理论界在诚信原则问题上长期存在的误区亟待修正。

( 3 )成文法是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然而却自始存在着局限性。从人性论与认识论的角度看,成文法乃防范人性弱点(任意、专横、私欲等)的工具,之所以如此乃在其具有普遍性与确定性,但由其内在蕴涵的价值冲突、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特点等所决定,成文法从其诞生之时起便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及滞后性等局限性。

( 4 )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不同模式有着不同的人性论与认识论基础,而不同的解决模式又代表了不同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解决成文法局限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范“人”又在何种程度上引入“人”,即严格规则 ( 法 ) 与自由裁量 ( 人 ) 的因素两者的关系究应如何?换言之,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究应如何?而透析历史可以发现,人类迄今为止提供了两大类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其一:绝对化的解决模式,而这又包括截然对立的两种方式:绝对自由裁量主义与绝对严格规则主义。其二,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解决模式。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人性论与认识论基础分别是性恶论与可知论,主张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严格分权;绝对自由裁量主义则基于性善论与不可知论,主张立法权与司法权合一。而采取结合模式则意味着对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持折衷观点,认为立法与司法分权的界限并非绝对清晰与一成不变。

( 5 )瑞士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大陆法系新型立法者与司法者关系模式的诞生,同时也表明民法基本原则从诞生之日起便成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之重要工具。由经验主义的意识形态所决定,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与制定法的互动为特点长期实行的是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立法-司法模式:法官创造性的发展法律的作用十分明显。而在大陆法系,由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诸因素的决定,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在十九世纪实行的是绝对严格规则主义。同样,由于政治、经济及意识形态等诸因素的变化,二十世纪初颁布的瑞士民法典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设计民法基本原则以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新型立法模式,这标志着大陆法系的立法者终于开始认识到了法律的局限性、并公开承认法官的补充立法权从而确立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两元立法机制。

( 6 )我国未来民法典在立法-司法关系模式上应该取瑞士式。现代民法典是由法律概念、法条、立法规范与基本原则共同构成的系统性的功能-结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应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统率作用。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既授权法官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同时也规制这种活动于法律预设的最高价值判断范围内。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在立法-司法关系模式上应该是瑞士民法典式。

( 7 )权力量守恒定律是设计立法-司法关系及决定立法文件条文数目规模的的基本圭臬。该定律的含义是: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的数目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权力成正比;法律的精确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

( 8 )我国应尽快确立判例法的法律渊源地位同时要注意采取切实措施防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这是从英美法系的有益经验及我国实际状况而得出的结论。二、主要创新和学术价值

 

二、主要创新和学术价值

 

本申报成果运用法哲学、法历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对民法基本原则问题及相关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入探讨和研究,取得了诸多开创性成果,主要包括:

1 .是我国民法哲学的开山之作,同时,也是我国最早的部门法哲学著作。因而为我国部门法学的研究和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型的、独创性的示范样板。

2 .首次在我国对民法基本原则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本改变了法律界对民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看法。正是由于本成果,其关于民法基本原则乃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等一系列富有创见和远见的研究结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的通说。

3 .首次在我国建立了成文法局限性之理论,为判例和学说作为我国民法的补充法律渊源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在我国民法典正在酝酿与制定之际的当下,这一研究成果的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再一次突显。

4 .首次在我国确立了以社会契约论统一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统一诚信新理论。不仅根本改变了我国法学界关于诚信原则的看法,而且打破了在我国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单一诚信理论,极大提升了我国关于诚信原则的研究深度和水平。

5 .首次揭示和阐明了权力量守恒定律。为设计合理的立法-司法关系及科学合理地决定立法文件数量规模提供了指南。简言之,该定律的首创性发现,对我国的立法技术完善乃至立法与司法体制的合理构建均具重大意义。

6 .首次将认识论与民法的结构-功能模式联系起来。认为:在民法的结构-功能模式中,民法基本原则的设置意味着“人”的因素的引入,从而使民法本身内在地具备了消除自身法律价值冲突的机制。

7 .首次提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处理立法-司法关系模式的建议,即瑞士模式。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及我国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设计提供了富有创见与远见的理论支持。

8 .其他。本申报成果还有其他诸多不乏创见性的观点和精辟论述,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列举,但特值提出的是:九十年代初,人性论在我国学术界尚属极为敏感因而被讳莫如深的话题,而申报人勇敢地将其引入研究,并作为自己重要的分析与立论基础,完全可以说,此举不仅需要卓越的学术远见更需要无畏的学术勇气。当然,实践终于证实这样的选择是正确的、更是值得的――如果我国法学要真正溶入世界法学之林的话!

 

三、学术影响或社会效益等

 

本申报成果自 1992 年初版后仅仅 12 年期间共计出版发行五个版次(含修订本、增订本与增删本),获得学术界高度肯定和好评,被整个法学界广泛引用并呈逐年递增之势,对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产生了广泛、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

1 、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本成果所采取的多学科、多视角的研究部门法基本问题

的先进而富有示范与启发意义的研究方法,对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从整体角度而言产生了重要影响。

2 . 从本体论的角度而言:本成果围绕民法基本原则这一民法理论与民法典的

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而展开全方位深入研究,在诸多问题上取得了开创性、突破性的成果,许多观点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的通说,对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及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由于本成果既是一部民法学专著也是一部法哲学著作,其诸多富有创新性和启发意义的研究成果和结论,不仅极大地丰富和影响了我国法哲学的理论研究,同时也对我国其他部门法学科的研究和发展产生了广泛而重要的影响。

3 .从实践角度而言:本成果的诸多理论观点不仅具有重大理论意义而且具

有重要实践意义,如其权力量守恒定律、其关于法官之司法活动应该是创造性的但又应该受到必要正当的限制、关于法律适用解释的论述等等,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均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4 .从与时代发展同步而言:本成果是一部与时代发展步伐保持一致的学术

著作。因为,本着对学术与时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成果作者不仅及时修订删改其不完善之处,而且不遗余力地及时补充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也正因如此,本成果得以一直保持鲜活旺盛的学术生命力。”

(二)《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及其他论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全新认识

近年来,徐教授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深入与全面的研究,其成果包括《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一书及若干篇论文,这些成果的精髓部分已经反映在上述《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的最新版本中(即第五版)。

 

•  民法哲学理论

 

徐 教授是我国最早进行民法哲学研究的学者,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研究成果,本人无法在此对其内容进行全面介绍。而且, 徐 教授对此的思想仍在发展,本人也仍在继续学习中(本学期在跟 班听徐 老师的民法哲学课),现谨将 徐 教授自己开列的本学期( 2006 年 10 月- 2007 年 1 月)其民法哲学课程的参考文献附此(见“罗马法教研室”网),供大家作为学习的索引:

“ 一、论文

1 、《对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再认识》,《法学》1993年第9期

2 、《论市民法中的市民》,载《天津社会科学》 1994 年第 6 期。

3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渊源》,《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

4 、《论现代民法典的结构-功能模式》,《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

5 、《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认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

6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载《法学研究》 1994 年第 4 期。

7 、《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载《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1 期。

8 、《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法学研究》 2000 第 1 期。

9 、《法律局限性的处理模式分析》,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

10 、《公平与价格--价值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11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1.5 万字,载《法学》 2001 年第 10 期。

12 、《人身关系流变考》, 2.1 万字,载《法学》 2002 年第 6 - 7 期。

13 、《再论人身关系》, 1.2 万字,载《中国法学》 2002 年第 4 期。

14 、《论市民》,载《政治与法律》 2002 年第 4 期。

15 、《认真地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载《法商研究》 2003 年第 6 期。

16 、《寻找丢失的人格 ― -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载《法律科学》 2004 年第 6 期。

17 、《什么是民法哲学》,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6 期。

18 、《<绿色民法典草案>人身法二题》,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2005 年第 1 期。

19 、《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5 年第 5 期。

20 、《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 》,载《广西大学学报》 2005 年第 6 期

21 、《 民法私法说还能维持多久? —— 行为经济学对时下民法学的潜在影响》,载《法学》 2006 年第 5 期。

22 、《从身份到理性 —— 现代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沿革考》,载《法律科学》 2006 年第 4 期。

23 、《见义勇为立法比较研究》,载《河北法学》 2006 年第 7 期。

24 、《 “ 一切人共有的物 ” 的概念沉浮》,载《法商研究》 2006 年第 6 期。

二、著作

1 、《绿色民法典草案》,社科文献出版社 2004 年 3 月版。

2 、《认真地对待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3 、《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4 、《民法典与民法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三、 罗马法研究成果

众所周知, 徐 教授对罗马法有精深研究,这方面的成果很多,可惜我对此的学习还很浮浅,无法提出太多建设性的意见,谨请大家自行在徐文范围中挑选出该部分论文进行研习。

四、国外民法典编纂史及国外民法典译介

徐 教授对国外民法典立法编纂史的介绍在国内是首屈一指的,相关论文见《徐文的范围——兼报徐文突破 100 篇大关》一文。(13)

徐 教授不仅收藏了我国最多的外国民法典,而且致力于外国民法典的翻译事业,已经译出了 6 部国外民法典,并在继续该工作。

五、民法的具体制度问题

学界有谓 徐 教授是“玄而又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 徐 教授喜好研究民法宏观问题(14), 但实际上在 徐 教授从事法学研究的早期及近几年, 徐 教授均有涉及民法具体制度问题即所谓微观问题的论文。如早期有《试论完善监护制度问题》、《论扶养的范围》等,而近年来则有有《公证制度与民法典》、《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在人与物之间的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见义勇为立法比较研究》等。尽管论文数量并不算太多,但都有独到见地和意义。

六、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

徐 教授在该方面的重要论著有:《迁徙自由与城乡差别》、《平等与修宪》、《我们今天到底应该怎样看待法的本质》、《国家何时产生?》、《家庭、国家和方法论:现代学者对摩尔根 < 古代社会 > 和恩格斯 <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 之批评百年综述》等。

七、在立法组织程序与立法技术方面的思想

徐 教授有不少文字对我国的立法组织程序与技术问题进行了批判性思考,主要见诸于《认真的对待民法典》、《西口闲笔》、《物权法草案之文字梳理》等著作与论文中。在这些文字中, 徐 教授以无情而辛辣的笔调揭示了我国在立法组织程序与技术方面存在的严重的非科学性问题。

八、其他

•  法学教育

徐 教授有若干篇论文涉及中外法学教育,可以一阅。

•  杂谈、随笔、时评等

“嘻笑怒骂,皆成文章”。 徐 教授的一些针砭时弊或感叹社会现象之杂谈、随笔等

颇具特色,颇值一读。

九、结语

1 . 本导读非常简要、挂一漏万,只能说是对大家的学习起到了一个索引的作用,

以避免大家在开始学习时感觉茫无头绪、无从着手,而对 徐 教授思想的实质内容的掌握则完全有待大家的能动与自主的学习。

2 .为确保效率,本学期末将举行考试,考察重点是上述一、二、三、六、七诸部分,当然,其他部分也会有所涉及。

3 .强烈建议大家在学习时注意参考“罗马法教研室”网站公布的徐门弟子学习徐文的考试卷,这非常有助于大家掌握徐文之精华与重点。

 

2006 年 10 月

 

(1)指本人在南昌大学时所带的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2)即发表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7 年第 2 期的《试论完善监护制度》一文。

(3)细目见“罗马法教研室”网站之《徐文的范围――兼报徐文突破 100 篇大关》及《民法哲学课程参考文献》之最后四篇。

(4)具体为: 1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第一版- 2004 年第 5 版); 2 、《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 2002 年出版); 3 、《认真地对待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出版); 4 、《西口闲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出版); 5 、《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 2006 年出版); 6 、《民法典与民法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出版(在出中))。

(5)详情见“罗马法教研室”网站“徐国栋教授简历及作品”。

(6)即徐教授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4 年出版)。

(7)具体为:《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出版)及《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1 - 4 卷)

(8)已经出版的有《魁北克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出与待出的有:《纽约民法典草案》、《菲律宾民法典》、《埃及民法典》等(系不完全统计)。

(9)详情见“罗马法教研室”网站“徐国栋教授简历及作品”。

(10)以上关于徐教授的研究成果仅统计到写作此“导读”的 2006 年 10 月。

(11)可参看本人在“罗马法教研室”网站刊登的“创造社社考答卷”。

(12)该成果已荣获第一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之二等奖,并位列诸二等奖之首。

(13)见“罗马法教研室”网站。

(14)另一方面也说明徐教授思想的丰富深刻――但也难懂(一般人读徐文一遍甚至两、三遍往往也不能完全理解与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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