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意大利法概要》译后记

 

(本文的纸面版本见罗伯特·隆波里、阿尔多·贝特鲁奇等撰:《意大利法概要》,薛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 4 月版,第 270 - 278 页)

 

薛军

 

这本译作缘起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意大利比萨大学的一项开始于 2000 年,并且一直持续至今的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在这一交流项目的框架之下,每隔一年,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律系就派出大概由 3 到 4 名教授所组成的代表团对中南进行学术访问。这里所汇集的,基本上就是这些教授在中南进行的学术演讲的意大利文稿的汉语译本。

由于我在 2000 年到 2005 年期间恰好在意大利留学,能够比较方便地比萨大学的学者进行沟通,因此被中南委以重任,几乎是全程参与和组织,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规划”了这些学术交流活动的具体展开。这里奉献给读者诸位的,就是迄今为止,这项学术交流活动的成果之一。由于目前双方的学术交流活动仍然在进行之中,因此这里出版的译著只能算是“阶段性成果”,并且我有非常充分的理由相信,中南与比萨大学在继续开展下去的这一合作中还会取得更多的成果。

说其为“阶段性成果”,这表明,我个人认为,到目前为止的这种交流是富有成效的。而我之所以确信这项合作在未来还会取得更多的成果,则是因为中南在与意大利比萨大学的合作中采取了一种有助于产生实效的国际学术合作交流模式。

近几年来,中国法学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越来越频繁。其中的不少活动取得了相当有价值的成果。但不能否认的是,也有大量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效果最终并不尽如人意。出现这样的结果,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并不是我们的人对这样的活动不尽心尽职,恰恰相反,对于外事活动,我们总是非常认真严肃,非常讲求待客之道的。问题也许在于,我们在对外交流中可能忽略了一些看起来不起眼,但其实非常重要的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根据在国外留学过程中的观察以及这几年来参与组织校际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验,我认为,中国高校邀请国外学者到中国的大学来做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之类,要获得尽可能好的效果,前期的组织特别重要。没有前期的准备,相当随意地邀请国外学者来讲学,往往是时间、精力和金钱化了不少,却没有带来什么高质量的学术知识。更糟糕的是,还可能导致别人因此而低估中国学界的知识水准。

我在参与组织中南与比萨的学术交流时,在协助中南方面参与组织工作时,特别关注这样几个问题。首先是关于邀请对象的选择,原则上要求对方派出的是在某一法律领域的研究在意大利全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的专家。由于我在比萨大学法律系进修过一年,所以对他们的情况摸得比较熟,因此往往力促那些优秀的学者来中南访问。

其次是关于这些学者来中国做讲座的主题,原则上必须由中国方面指定。这一问题非常重要。因为一般而言,意大利大学法律系的教授,其学术水准是不用怀疑的,否则在大学教职高度稀缺,竞争异常激烈的意大利,他们是不可能当上教授的。但是,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准,并不意味着这些学者对任何问题都有深入的研究。因此具体了解这些教授的个人学术专精的领域,围绕他们有深入研究的领域,来向他们“出题”,既可以不为难他们,为他们所乐于接受,让他们有展示其学术才能的机会,也可以保障他们在有关问题上给中国学界带来的知识和信息,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准和可信度。此外,坚持由作为邀请者的中国大学方面来“出题”,还有另外一层重要的意义。出于人之常情,在与别国学者的交流中,其实我们最希望听到的,总是对那些我们最感兴趣的问题的论述。可是,不同国家的学者由于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其学术兴趣往往不同,如果任由来中国访问的学者自行决定其讲座的主题和内容,换言之,想讲什么就讲什么,那么这种学术交流对于我们自己的价值,往往就大打折扣。所以,一个好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善于将两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要会“出题”,会将国外学者讲座的内容,与中国学界所关注的问题联系起来。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外学者讲座的内容最好与中国学界关注的问题有联系,这绝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要求外国学者对中国某一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事实上,在目前中外学术交流的态势中,排除那些专门研究中国问题的专家之外,绝大多数的欧美学者对中国的了解,远不及中国学者对欧美了解的程度。因此,要求“外来的和尚”念“中国的经”,要么是强人所难,要么就是鼓励对方胡诌(如果对方本来就不够严谨的话)。我认为,要求他们详细地报导在他们的国家如果解决我们所关注的“类似问题”,只要能够把他们的经验和教训说清楚,其实对我们就已经构成了一个具有价值的域外参考经验。

但是,即使能够向对方出一个好的题目,也不一定确保他们来中国所作报告就一定具有高的质量。这里面还有一个如何督促对方认真准备讲稿的问题。我相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即使是谈论某一自己熟悉的领域,一个精心准备了书面讲稿的人的讲座的质量,肯定要高于那些只是列出了几点讲座提供,甚至于片纸不拿,就在讲台上高谈阔论的人。一般来说,国外学者,特别是法律系的教授,本来就是大忙人,事情繁多,因此如果不坚持要求他们事先写出来中国讲座的讲稿,他们大半是不会认真地进行事先的准备工作的,至少他们不太可能事先写出书面的讲稿发给我们。这导致他们到中国举办讲座时,为了保险起见,往往以流于肤浅的常识介绍了事,甚至连常识也介绍得不全面。对于这一问题,我的解决方法是,不厌其烦地坚持要求即将来访的学者,事先写出讲稿的书面文本。并且为了让自己的这一要求更加容易得到接受,我总是附加这样的说明: 那些准备得比较好,达到在中国发表要求的讲稿的汉语译本将得到在中国发表的机会,而那些达不到此要求的讲稿,或者纯粹是讲座提纲的东西,对不起,明确告诉他 / 她, NO!

这种做法,似乎对国外学者有些不够客气,并且对他们的讲稿质量的判断,太过武断。但是在多次实践之后,我发现,这样的一种要求,往往能够为对方所认同,并且也促使他们非常认真地对待讲稿的准备工作。应该说,绝大多数受邀请的国外学者,非常认真对待其作品可能在中国发表的机会。如果面对这样的建议,一个学者还是敷衍了事,虽然出于礼仪方面的考虑,我们的确不能拒绝邀请他来访问,但我还是会通过其讲稿的水平达不到在中国发表的水准——而他的其他同事的讲稿具备这种水平!——这一事实,对其做出评价。这在一方面可以正告他,我们中国人明确知道你的水平不过尔尔,避免他得到好处还要卖乖;另外也让他在自己的态度认真的同行面前感受到压力的存在。还好,在与比萨大学法律系这些年的交往中,我还没有遇到这样的拿自己的学术声誉不当回事的人。

其实,之所以要采取各种方法督促来访的学者事先认真准备讲稿,更加根本的原因在于,这样可以保证访问者的学术报告的内容能够为中国学界所共享。国际学术交流是费钱,费精力的事情,对于尚不富裕的我们来说尤其如此。繁琐的打申请报告,等待批准,迎来送往,宴请之类,耗人心神不说,国外学者访问行程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不过是面对师生的最多两个半小时的讲座,而这两个半小时中,刨去前面的致谢,讲座中的翻译所需要的时间,提问、回答的时间,来访学者究竟能够讲多少内容?再说,学术讲座总是面对人数有限的学生和老师进行,往往是听了就过去了,即使能够录音,又有几个人有耐心去认真听那些录音呢?话说回来,即使认真听了,觉得不错,颇有启发,又如何在自己的研究中予以引用呢?而即使引用,又如何确保引用内容客观、可靠呢?为了避免这一切问题,不得不承认,在中国公开发表国外学者为讲座而准备好的文稿是一种最有效的方法。发表文稿的篇幅不受讲座时间的限制,可以很长;文稿有严格的引证和论证,而不只是讲座中那样只谈观点;更加重要的是,文稿发表后可以被那些没有参加讲座的人所阅读、参考,如此就可以将国外学者所作访问的学术性的效果放大到全国范围内,产生最大的收益。

争取将国际学术交流中产生的有价值的成果予以出版,是使得组织这样的活动“物有所值”的最基本的要求。学术交流的成果不出版,学术交流的价值就几乎为零!根据我对意大利的学术活动组织方式的观察,无论是单场的研讨会,还是大型的讨论会,会后不出版有关的文集完全是不可想象的,并且出版会议文集,实际上是学术会议组织工作的 最终目的。 事实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理解学术会议组织上的一些特征:比如说,会议召开之前就要求与会者必须将参会论文提交过来(这样可以让所有与会者事先阅读);在开会时不给予文章作者太多的时间来宣读论文的具体内容(因为这没有必要,别人通过个人的阅读都会知道),而是集中阐述论文的一些关键地方,以帮助别人的理解;学术会议特别强调评论、质疑之类的互动因素(因为这才是 学术“会”议 最关键的,并且无法通过个人阅读来替代的功能);论文作者听取同行的评论和意见,在会议结束后对原稿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同行的批评意见予以回应,形成最终定稿后出版。

如果将学术交流活动成果的出版,作为判断有关活动是否具有实效的参考因素,我们不得不痛心地承认,中国高校开展的大多数所谓的国际学术交流,完全流于形式,如风过林梢一样,不留痕迹,几乎没有在任何意义上对中国学界有所助益!浪费了大量中国纳税人的钱不说,还宠坏了多少国外学者,多少人已经习惯了在没有认真准备的情况下,就敢于在中国大学的讲台上底气十足地信口开河!

还要指出的是,以在中国出版的标准来要求来访问的国外学者的讲稿的学术水准,不仅对中国学界有利,即使对于来访的国外学者而言,也是促其认真撰写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的契机。事实上,比萨大学法律系的学者在我“不屈不挠”的要求之下,为访问中南而撰写的论文,大多数在意大利也得到了发表。这也在另外一个方面表明他们讲稿的质量是经得起考验的。他们付出的努力也得到了充分的回报!

话(而且是非常重的话)说了这么多,根据“求人不如责己”的原则,中南与比萨大学法律系的学术交流是否获得了良好的成果呢?撇开其他形式的成效(比如说对方接受中方派去的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名额之类)不论,这里出版的这些论文,就是最好的一个说明。

扪心自问,在处理中南委托给我的可能的权限之内,我已经从各个方面尽最大可能来确保这项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无论是作者,还是选题,都经过了精心的斟酌。

为我们奉献了两篇论文的隆波里教授( Prof. Roberto Romboli )——很幸运的是,这个杰出的学者也是我们这一合作项目的意大利方面的负责人,他也是开创这一合作时的法律系主任——本人就是意大利宪法修订和研究委员会的主席。该教授的老师,比佐鲁索教授( Prof. Alessandro Pizzorusso )则是意大利公法学的一代宗师,是意大利宪法评注书的总主持人。还有著名的布斯奈里教授等等……

但是,我认为没有必要去一一介绍这些作者显赫的学术头衔或巨大的学术声誉。根据我前面就已经表达出来的观点,这些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看他们为我们的学术界带来了什么。

读者可以发现,本书中涉及意大利公法,特别是宪政领域的论文占多数。这不是偶然的。因为意大利作为欧洲典型的在二战后的废墟上站立起来的宪政国家,她的一些制度,的确具有相当大的独特性。例如意大利的宪法法院制度,以及混合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些都是对我们来说,很有意义的知识。另外为了保障司法官独立而创造的“司法官最高委员会”( CSM ),被公认为意大利对 20 世纪的欧洲宪政最具有原创性的贡献。相信这一模式应该对国内关注此问题的学者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性价值。另外,意大利将检察官作为司法官之一种,使其脱离政府的控制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并且以此来保障一个强大的检察权的独特的司法体制,也值得我们关注。这一做法至少表明,那种将检察官作为政府雇员的做法,在西方其实也不都是如此。

还有,融合了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作为典型的欧洲第二代民法典的意大利民法典,具有哪些特征,意大利的私法理论如何处理与宪法的关系,民法典中是否可以实现人权保障的功能等等,这些都是对中国学界具有价值的思想材料。而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民法概念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分析现代刑事程序法的历史基础等等,无论如何,这些论述都是对我们的知识领域的极有意义的拓展。

我也不准备在这里一一概述本书中各篇论文的内容和对中国学界可能具有的学术价值。这方面的评价应该由读者自己来判断。但是,对于那些有耐心阅读此书的人,有一点我可以确信,也就是说不论他读的部分是关于意大利法的某一方面的概括论述,还是关于某一具体制度的论述,他都一定会有知识上的收获,甚至对中国有关问题的思考有所启发。而这正是国际学术交流所追求的目的,也是出版本书的目的。

在结束这一显得非常“ 另类 ”的译后记之前,我还是要做出一些具体的致谢。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校长、陈小君副校长、李汉昌副校长对这一交流项目持续的关注和支持;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交流处的肖崇明处长,法学院的负责外事工作的范敏老师,我最好的朋友,总是乐于为我“摆平”各种棘手事情的徐涤宇教授等其他诸位朋友对这一项目提供的具体支持。另外,也要感谢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律系负责这一合作交流项目的 Roberto Romboli 教授, Aldo Petrucci 教授,以及国际交流处的 Giuliana Sbrana 女士。正是中意双方这些对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学术交流感兴趣的人士的具体帮助,推动和支持了这一项目的顺利开展。

还要提到的是我的老师徐国栋教授。他在中南工作期间是这一合作项目的中方发起者和重要的组织者之一。前面提到的关于为保障国际学术合作交流的质量和取得实际效果而必须采取的诸多“方针、政策”,很难说是我的“私见”,大多数是我做学生的时候,徐老师手把手地教给我的,或者至少是为他所倡导,因此间接地影响了我。在这里我要感谢他在这一方面对我的教导。

感谢的话不多说了。既然我们的事业还在进行之中,那么就让我们继续努力!

 

薛军

2006 年 10 月于北京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