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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提纲

 

李文胜

一、  罗马法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1 、成年人监护宗旨与监护性质的转变

2 、监护与保佐功能的趋同

3 、具体行为能力的最早运用

 

二、  近代法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禁治产宣告及其批判

1 、禁治产相当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准禁治产相当于限制行为能力

2 、禁治产宣告制度批判

 

三、成年人监护制度当代改革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不足

1 、“全面监护”到“有限监护”

2 、“抽象的人”到“具体的人”

3 、“具体的人”如何理解?

 

四、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展望

1 、成年人监护对象与抽象行为能力之构成

( 1 )成年人监护对象立法无法获得理论说明问题的产生及其后果

( 2 )成年人抽象行为能力的构成

( 3 )体力行为能力提出与行为能力的概念重构

2 、成年人监护对象行为效力问题——是否一律在宣告的欠缺行为能力范围内行为无效?

( 1 )行为能力能否被剥夺?

( 2 )行为能力预先宣告范围批判——行为能力之抽象与具体二元结构的提出及其与行为能力之一般与特殊的区别

( 3 )如何兼顾交易安全?

3 、具体权利能力与具体行为能力的区分问题——是个难题!

( 1 )婚姻能力是权利能力还是行为能力?

( 2 )遗嘱能力是权利能力还是行为能力?

( 3 )收养能力是权利能力还是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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