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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社活动第二十九期公告

 

题目:

用益权的定义方式与权限建构——以物的经济用途为中心的分析

报告人:肖俊

时间:2010年3月5日(星期五),晚7:30

地点:C519

说明:请社员准时参加,热烈欢迎非社员参加活动!

汇报提纲:

 

1. 中国用益权研究文献综述:社会经济功能与法律技术选择的背离

1.1 古罗马用益权起源、功能及其在欧洲的影响

1.2 民国时期拒绝用益权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固有之习惯

1.3 当代中国学界关于用益权建构的文献综述

1.3.1 1995 - 2001 关于用益权新功能的设想

1.3.2 2002 - 2005 新物权法草案对于居住权的规定与学界争议

1.4 对于国内用益权相关文献的评析

1.4.1 对社会需求与变化的漠视:养老保障危机与倒按揭现象

1.4.2 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在引用文献中可发现的问题

 

2. 保罗的用益权概念影响以及分析

2.1 保罗 D. 7.1.1 的用益权定义及其影响:“保持物的实质”

法民、意民【 1865 】、《葡萄牙民法典》……

2.2 德民的另类定义以及 1944 年意民的改变:“遵循物的经济用途”

2.3 现代罗马法学者对关键词“实质”【 substantia 】的考察:通说与争议

2.3.1 通说:对权利人的一般限制

2.3.2 另一种重要观点:对客体的限制

迪·马佐( Di Marzo ):考据与文献的添加

2.3.3 格罗索( Grosso ):在语境中诠释

2.3.4 里克波罗( Ricoobono )的创见:作为所有权一部分的“物的实质”

2.3.5 鲁杰罗( De Ruggiero ):内在含义模糊的概念

 

3. 对《学说汇纂》第 7 卷用益权权限相关文本分析

3.1 以诸种经典客体为线索的分析

房屋、土地、树木、羊群……

3.2 用益权人行为限制方式的归纳:

3.2.1 保持物理形态不变:内拉蒂的学说

3.2.2 遵循经济用途:乌尔比安的意见

3.2.3 贤人【 boni viri 】原则:裁判官法对于市民法的补充

3.3 “保持物的本质” 与“遵循物的经济用途”的差异

3.3.1 从维持物理形态到遵循经济用途的变迁

3.3.2 “保存物的本质”的内涵:物权性限制和债权性义务

 

4. 现代用益权定义与限制结构的变化

4.1 现代意大利民法教科书定义模式:“遵循物的经济用途”

4.2 非保存客体下的用益权的存续:物的损耗、改良和灭失

4.3 遵循物的经济用途的内容及其意义

4.3.1 经济用途的确定

4.3.1 .1 一般性确定:社会的标准与原所有权人习惯

4.3.1 .2 具体确定:对于罗马法的继受与发展

4.3.2 经济用途的弹性及其意义

4.3.3 关于容忍经济用途改变的争议

4.4 用益物保存:善良家父勤勉义务的解构与细致化

4.4.1 现代用益权中的“善良家父”

4.4.1 .1 一般性作用:债务履行中的责任标准与具体义务设定

4.4.1 .2 特殊性作用:作为裁量用益权框架的最后标准

4.4.2 独立化的用益权人的法定义务:照顾、保持、维修

4.5 终身利益保护方式的基本结构

4.6.1 乌尔比安的用益权体系

4.6.2 英国终身地产的利益要素

4.6.3 现代用益权结构与新法典的定义模式分析

 

5. 本文的研究意义

5.1 从功能与技术一致性的角度下考察用益权

5.2 厘清用益权与类似法律制度边界

5.3 建构合理化的权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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