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站文章者,将被授予“学术臭虫”称号!

I.1,1pr.的翻译对Laoluo《指摘》的回应

向东

在网络上看到laoluo先生的《初读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的几点指摘》,心有所感。张先生和徐先生译本的优缺点,早有公论。本文仅从字词角度,就I.1,1pr.的翻译对laoluo先生的部分问题作出回应。因初学拉丁语,有不足之处,还请海涵。

准备工作:

关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参考的版本有:

拉丁文版:

1. Iuris Civilis, Editio Stereotypa Quinta,Volumen Primum,Institutiones Recognovit Paulus Krueger, Digesta Recognovit Theodorus Mommsen, Berolini Apud Weidmannos, MDCCCLXXXIX.【下称拉丁1

英文版

1. The Civil Law, Including The Twelve Tables, The Institutes of Gaius, The Rules of Ulpian, The Opinions of Paulus, The Enactments of Justinian, and The Constitutions of Leo:Translated from the orginal Latin, edited, and compared with all accessible systems of jurisprudence ancient and modern., By S.P.Scott, In Seventeen Volumes,Vol II.,Cincinnati,THE CENTRAL TRUST COMPANY,1932.【下称英文1

2.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with notes, By Thomas Cooper, ESQ.,New York, Halsted & Voorhies, Law Publishers, Corner of Nassau and Cedar Streets,1841【下称英文2

3. http://www.fordham.edu/halsall/basis/535institutes.html【下称英文3

中文版本

1.张企泰先生译本【以下简称张译】

2.徐国栋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译本【下称徐译1

3.徐国栋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译本【下称徐译2

4.徐国栋先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译本【下称徐译3

准备的工具书有:

  1. . 谢大任主编的《拉丁语汉语词典》,1985年出版。
  2. . Oxford.Latin.Dictionary》,1968年出版。
  3. .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电子版。

【拉丁1I.1,1pr.lustitia est constans et perpetua voluntas ius suum cuique tribuens.

【英文1I.1,1pr.Justice is the constant and perpetual desire to give to each one that to which he is entitled.

【英文2I.1,1pr.Justice is the constant and perpetual disposition to render every man his due.

【英文3I.1,1pr.Justice is the constant and perpetual wish to render every one his due.

【张译】I.1,1pr.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徐译1I.1,1pr.。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

【徐译2I.1,1pr.。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

【徐译3I.1,1pr.。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法律情势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

先来看拉丁语的原文。这个句子由10个单词构成,其每个的意思如下:

Iustitia,即名词Justitia,阴性,正义、公平;

Est,联系动词sum的变形,是、存在;

Constans1.consto的分词、现在时,2.形容词,稳定的、平稳的,坚定的、牢固的、持久的,相符的、同样的,全体一致的、一致同意的,始终一贯的、连续不断的,稳健的、老成的、持重的、端庄的;

Et,连词,1.和、及,2.加之、并且、况且、此外、再者、而且,3.用在表示相同,相似或不同,不相似的形容词或副词之后比,比较,较之;

Perpetua,形容词perpetuus的属格形式,1.不断的,不停的,不间歇的,一贯的,完整的,整个的,整体的,连贯的,有条理的,有联系的,2.固定的,经常地,长期的,长久的,3.不可动摇的,不屈不挠的,偿命的,永存的,历久不衰的,4.终生的、一生的,直到死亡的,5.普遍的,普及的,公共的,总的,人人都遵守的;

Voluntas,阴性名词,1.意志,理想,愿望,2.同意,许诺,3.预计,决议,4.最后的愿望,临终的嘱咐,5.情绪,态度,6.好感,赏识,7.含义、意义;

Ius,即jus,名词,I.1.法律,法令,法,2.权利,3.法院、法庭,II.1稀汤,肉汤,清汤,稀粥;

Suum,名词,自己的(事情、财产、习惯等等);

Cuique,,不定代词,1.每个、各个、各种,2.某个、任何一个,3.无论哪一个;

Tribuens,及物动词tribuo的变形,意思是1.分、划分、分配给,2.贡献给、交给,3.给予、授予,4.给予评价,5.归(功)于、归(咎)于。

意思列举到这里,再对比一下上面列举的三个英译本和四个汉译本,就会发现,laoluo先生对于renderdue的疑问可以归结到tribuensius这两个词的翻译上。在三个英译本中,有人把tribuens翻译为give,有人则用了render这个词。至于iusScott的本子里将之译成which he is entitled,另两个都是due;汉语译本中,除了徐先生最近的一个译本外,其他几种都是将之译为权利。既然如此,我们再深究一下tribuensius的含义。

打开1968年出版的牛津拉丁语词典(Oxford Latin Dictionary),翻到1972页,让我们来看看tribuens的原形tribuo的意思。

Tribuo有六层意思,第一层是“平均分配,分派某事物,分开”;第二层是“给予,授予,判于”;第三层是“(为某目的)配给、分配某事物(给某人[某事物]),向某人[某事物]奉献(时间、精力等),运用、应用某事物”;第四层是“将某事物归因于某人,或者占有,归于”[to ascribe (to a person) credit for, or possession of, attribute];第五层意思是“放置价值或者顾忌感情”[to place value; pay regard ];第六层意思是“归于、斟酌”[to give credit, pay respect (to)]

至此,没有发现laoluo提到的“交换前提”这么一层意思。

再来看ius。将词典翻到第984页,ius的释义有一页多,让人头疼。让我们逐条分析。首先,ius有三个用法:第一种是作为名词,意思是“A liquid obtained by boiling meat, fish, vegetables,etc.”显然可以将之排除;第二种的意思是Ios,“an island of the Sporades in the Aegean sea, famous as the reputed burialplace of Homer.”,也可以将之排除;第三种用法的含义很多,字典列举了13个条目,下面一一列举。

第一层意思是:“被批准的或者被命令的,法律”,“法律制裁”或者“与法律一致”,“严格的施行或解释法律”,“合法性”,“(法律制定的)有效”。

第二层意思是:“一个法律体系或法典”,“一个专项的法律或法的体系的分支”,“与裁判官法相对的市民法的专称”。

第三层的意思是:“法典、法律、规则或者条例中的一个专项的条文(与第二层意思相类但范围远远小于前者)”。

第四层的意思是:“长官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法官的判决”。

第五层意思是:与iurandum连用,表示用来在法定场合发誓是或者不是的有约束力的程式;或者与peierare连用,表示打破某人的誓言。

第六层意思:多用在短语中,表示“在司法管理或者法院的地方或环境”。

第七层意思:(广义上),好的或者合适的,法律的原则,衡平,权利;用作夺格时,指“合适地、正当地、正确地”,或者在诉讼或答辩中是正义的。

第八层意思:1.ius gentium,在国家之间或个体之间被普遍认识的行为准则;2.ius belli,用于规制战争行为的惯例或公约,特别是在对待被征服者的情况下;3.ius naturaeius naturale,由自然灌输给人的理想法。

第九层意思:在给定的关系中出现的债,联系或者权利主张。[the obligations, bonds, or claims(or one of them) arising out of a given relationship.]

第十层意思:1.一个人被授予的权利、特权或者其他应得的,2.权利的根据。

第十一层意思:(去做某事或有某物的)权利。

第十二层意思:人或城邦在法律(特别实在关于享有或实行权利时)中的情势或立场。

最后一层意思:权利人,当局,司法。[rights over others, authority, jurisdiction]

意思列举至此,ius的含义已经非常的明白。Scottius译为“that to which he is entitled”,其他两个本子里的“his due”,似乎都有其道理,至于汉译本中张先生将之译为“他应得的”,更是没错。徐先生早期将之译为“权利”,后来发现这种译法的不足,将之更为“法律情势”,在laoluo看来让人生惑,在我看来却是妙笔。(我记得徐先生在他编写的教材《民法总论》一书中对法律情势一词有过解释,因读书笔记不在身边,无法确定。)

“情势”一词,出自《三国志·蜀志·谯周传》“ 刘氏无虞,一邦蒙赖,周之谋也” 裴松之注引晋孙盛曰:“且屈伸有会,情势代起。”《新五代史·杂传六·阎宝》:“夫决胜料势,决战料情,情势既得,断在不疑。”大概的意思是“情况和趋势;形势,态势。”“法律情势”则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情况和态势。这种情况和态势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积极的方面是指当事人获利的可能性,或者说是获得或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消极的方面则指当事人因其行为而负义务或受惩罚的可能性。或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狭义的讲,“法律情势”就是权利和义务的代称。

正如laoluo所说,在柏拉图看来,大的正义,指的是在城邦内部所有机构各司其职,人们各得其所,各个部分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和谐整体;而小的正义针对的是个人,人的肉体和灵魂,人体的各个部分也达到各得其所,形成人内部的和谐。具体到我们谈论的I.1,1pr.上来,就是城邦这个整体分给每个人他应得的。那么这个人他应得的是什么?深究下去会发现应得的是有功者受赏、有过者受罚,或者说是维护城邦和谐的获利、破坏城邦协调运行的有罚。这个不就是维护一个共同体运作的法律的作用吗?通过奖励遵守法律者、打击违反法律者,以此维护共同体秩序的良好运转。如此,我们可以把上面列举的张先生的汉语译文同义替换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该得的赏(利)和该受的罚(不利)]的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再缩略下,不就成了“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法律情势的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吗?

这样,两个汉译本关于I.1,1pr.的翻译孰优孰劣,想来就有结论了。

 

声明:站内文章均仅供个人研究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来信告知

站内未注明作者之文章均为原创,如要使用或转载请来信告知

 

前期统计IP计数2320,新计数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运行。

 

Copyright 2004 Institute of Roman Law,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Active ingredients: XHTML 1.0, CSS 2.0 .
网页设计者信箱:jojobear_905@hotmail.com
网站管理员信箱:roman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