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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弱、无知和幼稚中无法自拔的中国法学——由Laoluo《指摘》有感(回应之二)
赵毅


我努力使人们看见那些仅因其一目了然而不为所见的东西。
——福柯(转引自苏力:《法的故事》)

外语系、法学院及其他

近读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其“再版序言”中尤为吸引我的一句是,“另一次,一个公认的才华横溢的青年教师来我家里聊天,从古罗马到德意志,从亚里士多德到德沃金,来着口若悬河,牛气冲天,听着目瞪口呆,自渐形秽”,这不由也使我自己回想起十数年前,在西部一个小城初习法律时的情景:白天在外语系上课,周末和夜间去夜校学习法律,而总有那 么几个“聪明”的年轻人,无论自己如何用功与努力,永远都赶不上。在他们的眼里,法律该是何其容易掌握——不就是写在纸上的那些条条嘛,认识汉字就成!在我觉得法学皮毛都还没有摸到的时候,有的已经成为了城乡结合部的“法律职业者”。穿上西装,拎上皮包,还真有那么一回事,自己底气马上矮三分。后来,我最害怕的事就是和他们讨论法律问题,因为他们有足够强大的气场,一本书没有看完,他们就开始如此的侃侃而谈,充满蔑视,成为焦点,而笨拙如我,则开始感叹:有口才,学会经营自己,做好足够的包装,也许真才实学并不重要了,这可能就是在法学院的精髓吧。

这种困惑一直萦绕着我,可能因为我最初的外语系出身缘故。在外语系,水平如何,高下立见,检验的真金白银也许不在于是否有一口标准的英音美音澳音,而是能否听懂BBC、VOA,能否与老外自如交流。如有东郭先生,也是徒招羞辱而已。法学院呢,则显然缺乏了这个标准。什么叫学好了法学?如果说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检验标准,那大量非法律专业精英也能通过又算什么?如果说以学术产出作为量化指标,可毕业的法学生又有几人从事学术?后来经过一番努力终于进入一所国内名校法学院读研,当发现周遭大量法学硕士执着于司考、公考甚至还没有通过英语四级,大量法律硕士对法学还一无所知就开始学习“硕士”课程,对法学院的期望值和这个专业的好感又降了几分。直到去年,已经在某高校任教多年的我偶然间和一位法官朋友聊天时问道:你的爱人最近怎么没有看到?该法官的回答充满自豪:她读博去了。是那个她吗?从来对法学没有任何兴趣、连贺卫方苏力都分不清楚的那位高贵的法官夫人?法学博士,多么高贵的名字!不由自己开始陷入深深的自责:上好课又能怎样?给学生传播所谓的法治理念又能怎样?有个“博士”帽才是不至于被这个社会驱逐的王道啊!

劣币驱逐良币

许章润教授曾这样感叹:“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急剧世俗化,普遍的道德堕落气氛,极大地冲击了校园的平静,并给少数智巧者将心思花在学术之外,营造炫人光环。”“但看今日速成博士泛滥,简装硕士横行……可见一般。”(《法学家的智慧》,第27页)本来如何为学,如何选择自己的人生,是一个人自己的事情,可惜在现有体制下,苦了那些少数坚守学术之士。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态势下,本来神圣的学术难以为继,也是自然。

在法学“幼稚”之名远播之时,赵晓力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作序时即警告:“相对于其它蒸蒸日上的学术产业,法学在智识上的吸引力仍然爬升缓慢,打算以法律为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而保持对理论和现实进行持续深入思考的人在本行内所占比例却越来越小。长此以往,法学院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之日,便有可能是其学术声誉破产之时。”当今中国,已有600多所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已经成为就业最困难的专业。更令人惊讶的是,教育部一声令下,30多所法学院即开始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未来的法律人、法学者会越来越多,而如何辨识劣币与良币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学术批评?

张爱玲说,成名要趁早。中国法学院里一些自我感觉良好的年轻人便真的无畏起来,恩师徐教授因学术理念在全国独树一帜和至今仍一反知名学者的“常态”而始终保持学术状态的活跃而自然成为某些人的靶心。

80后的北航法学院博士王立争在著名刊物《政治与法律》发文,率先质疑“主观诚信”。本来,学术研究各有观点,实属正常,著名者如李永军教授,在其知名著作《民法总论》(第二版80页)中就相当痛快接受了该概念,而有反对者,如能引发争鸣,也不失为一件好事。但表明上看具有良好法学背景的王博士仍然是令人失望的,如果说通篇论据还是建立在老一辈学人的法、德、瑞、日民法典并以为这些民法典就代表了绝大多数的世界,这显然就不仅是他个人的问题,而是反映出培养他的法学院和整个中国法学学术环境的问题了。这样,与徐教授在同一刊物中发表《主观诚信概念在中国民法理论中的地位——答王立争先生《“主观诚信说”若干观点质疑》的回应文相较,狭隘与坦荡,个人眼光与世界眼光,已经不证自明了。

而更可笑的是法大博士生于柏华,其在自己供职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方法学》上发表之《社会实在的规范性与公私法的界限——与徐国栋教授商榷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一文,文章中存在的大量其它问题不论,单就作为商榷对象的徐教授观点而言,只被可怜地引用了《再论人格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和《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两文,而置徐教授大量相关著作和其它文章而不顾(对徐教授观点哪怕只需稍有了解之学人都至少看过其《民法典与民法哲学》、《民法哲学》、《民法总论》等著作,而这些书里均使用了大量篇幅对其“公私法混合说”进行了论证),甚至还在注23说明“对此没看到徐教授的明确解释,姑且推断其也会出于同样的理由来解释这个问题”。这样的文章发表出来简直就是徒添笑柄了。

Laoluo对徐教授《法学阶梯评注》的指摘是否合理,聪明的读者应该能够得出自己的判断。但富有意味的是,这种指摘竟然还得到以青年法学家聚集著称的BBS法中论坛中某些人的支持。某网友“许多罗马法知识其实是死知识、对于现代法学不见得有多大的作用”的这种观点不仅有误导年轻人之嫌疑,也充满了偏见和无知。这位网友毫不掩饰自己留学法国、精通法语的自豪,在涉及翻译问题时的态度是“不管你们在罗马法研究中间如何讨论,在法文转译中我坚持这个译法。涉及你们讨论的罗马法译名,在我接触到的法文文献与中文区别很大的情况下,我也会选择从法文的翻译法。”武断与自傲不言而喻。我又仿佛看到了多年前那些个自信的同学,时光荏苒,当年的才俊们不知道多少还在吃法律这碗饭。又想到对法国民法学的引进而言,相对于留德学派,留法之人除了尹田先生,其他人还做了什么?甚至这么多年的海外放羊之路,法学学子数量也不小,而能把出国所学转化为中国法学新知的,又有几位?

学术批评?可以再靠谱点吗?

在虚弱、无知和幼稚中无法自拔的中国法学,虽然这样说你,却是源于爱得深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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