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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九卷主编絮语

 

徐国栋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在出版到第八卷后,编辑部从厦门大学移师苏州大学,因为苏大的罗马法研究人员比厦大多,更有能力(包括精力)维持本刊的组稿、编辑和出版。第八卷出版于2014年,2016年的最后四分之一,苏州人才编完本卷,可见每卷的编辑工作需要两年。

苏州人竟然把写主编絮语的工作压给了不曾参与编辑本卷,对其内容不熟悉的我!愤怒过后,按照习惯把压力当动力,把这个写作当作学习的机会,故有如下的文字。

本卷收文数大大超过我编辑本刊的时代。第一篇属于我们中国罗马法学者共同的老师斯奇巴尼,他在“罗马法的法律体系”的名头下研究了大陆法系的特征和构成,把罗马法系与大陆法系画了等号。这动摇我罗马法系(或曰拉丁法族)是大陆法系的与德国法族像对立的一支的前见,但按照老斯的论证,罗马法系与德国法族并不共时,前古后新,前者“爷爷”,后者“孙子”,确实不是一辈的,不可相提并论。此说有理。但老斯还说意大利法执两者之中,对此我就不敢苟同了。德国法族的特征无非总则和物权行为两个,意大利法一个都不继受,谈何此等法的德国因子?

萨科乔的文章“共同财产的保护:罗马民众诉讼的回归”,我在多个国际会议上听过其宣读,不意在本卷中读到了其中文本。它揭示了现代民法没有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所有权层次在诉讼法上造成的尴尬,这种诉讼法采取个人主义的立场,只允许利害关系人当原告,这样就排斥了公益诉讼。而罗马法有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所有权层次,反映在诉讼法上,就有民众诉讼。在这个问题上回到罗马法,就实现了进步。所以,罗马法与现代法的关系是进化还是退化?颇费思量。至少在环境财产的保护上,退化论可行。

扎布洛斯卡的文章“现代立法的起源”追溯了一些基本原则的罗马起源,属于立法学作品。它是2010年在厦大召开的“罗马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波研讨会的与会论文,6年后才发表,拖得狠了些。扎布洛斯卡是世界范围内最早的罗马法女教授之一,甚至是罗马法学科牵头人(华沙大学罗马法教研室主任)之一。她擅长研究罗马法对现代法的影响。《十二表法》对现代法的影响,意大利人无一人研究,只有她研究。

达尔娃斯卡的“尼禄的妻子们”也是作者参加2010年在厦大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与会论文。该文利用文学史料研究罗马帝国的荒唐皇帝尼禄的性伴以展示罗马的婚姻法,文学性强是其特点。

伽利雅迪的“十人法院、百人法院、判还官:古罗马通常诉讼时期的民事诉讼审判组织”是研究罗马共和时期的审判组织的最佳作品。2013年我在米兰大学访学时初读此文,觉得它一下子解开了困惑我多年的谜团,所以它才出现在本卷。至于它为何如此神奇,读者自己通读了自然可知道。

苏州人叫我高兴的是设立了罗马商法研究专栏,由此明确了罗马有商法,这就拐着弯挑战了商法中世纪商人法起源说,暗示古罗马法存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我最近得到的信息是古罗马采用民商合一体制。本栏收录当代罗马商法专家贝特鲁奇教授的“关于优士丁尼对钱庄主承保和无条件担保立法的几点思考”一文,这是对优士丁尼取消古罗马的信用证,在银行主的压力下又变形地恢复这种信用证的故事的叙述。另外收录贝特鲁奇的弟子卡萨里诺的“与企业主破产有关的词源及概念问题”一文,它涉及罗马商法的破产法分支,以地方论的方法通过分析罗马破产法中的重要术语把握这一法部门,具有见微知著之效,手法新颖。

接下来的是民法基本理论研究专栏,内收两篇译文。其一是朱虎翻译的“请求权理论”,作者把请求权当作法学方法论的中心,从实体法和诉讼法结合的角度研究了请求权问题,认定请求权是民法体系的基础,告诉我们民法的几大块都有请求权,这个结论肯定让许多读者感到新鲜。其二是张静翻译的“合同法与物权法:分而不离”,作者论证了合同法与物权法区分的相对性,告诉我们有些权利处在两者间的结合部。这样的观察必然导致对人权和对世权的二分法失去棱角。

苏州人还叫我高兴的是设立了担保法研究专栏,主要收集2015年毕业的我指导的博士生史志磊和向东的博士论文的精华部分。史志磊的“罗马法中信托担保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实现方式”一文研究移转所有权的担保,向东的“非所有权移转型物的担保类型化分析”研究不移转所有权的担保,两者形成双璧。在本栏中的黄健彰的“美国法上优先权(lien)之研究”是我2010年在台湾参加学术会议带回来的,它与孙新强教授的“大陆法对英美法上lien制度的误解及lien的本意探源”(《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1期)形成双璧,两者都在英美法的文献资料中寻寻觅觅,发现过去人们把lien翻译为留置权错了,应该翻译为优先权。由此,在北京的孙新强与在台北的黄健彰发生精神共振,海峡之水为之兴波哟!

接下来的专栏是硕士论文。第一篇是李炎的“论罗马法上的破廉耻制度对现代法治社会的影响”,该文把道德身份的健全作为权利能力完整的基础,给了权利能力人人平等的流行谬见一记耳光。第二篇是汪晓珏的“福费廷合同研究”,这种合同没有什么罗马法渊源。如果说本卷所有的其他文章都或多或少反映了本刊名称中的“罗马法”成分,汪晓珏的此文则反映了其“现代民法成分”。当然,这里的民法包括商法,因为福费廷合同属于商法。

最后的专栏是杂项研究,收入不便收入其他专栏的文章。第一篇是法略里的“通往全球化的法律人的教育:回到罗马法”。作者同时任职米兰大学和伯尔尼大学,从而有便比较这两个属于大陆法系的不同法族的大学所属的国家对三个民法问题的不同处理,进而比较了普通法的不同处理,还提到中世纪即有法律全球化运动,也心酸地提到了欧洲法的美国化。这些论述都彰显了作者的丰饶的文化背景。她不仅丰饶,而且多产,最近以42岁的高龄生下一男孩,创造了女正教授在职期间生孩子的佳话,这跟在职的美国女总统生孩子的“佳”度是一样的。第二篇是拉斐尔·佐多斯的“信义法的性质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作者区分交易与关系,认为有交易法与信义法治并存,前者类似于罗马法上的严法交易,后者类似于罗马法上的诚信交易,后者可以补充前者之不足。不难看出,作者受到了关系契约论的影响。我们可在大陆法系的诚信原则中找到其文章中的信义法的对应物。

苏州人厉害!他们选的文章都蛮有新意,蛮前沿的。而且外国作者的圈子扩大,德国人、荷兰人、美国人被他们纳入进来,不似以前主要纳入意大利作者以及拉丁法族国家的作者。他们压我写这个主编絮语,强迫我通读了全书,我由此学到不少东西,感知不少动态,心里现在蛮欢喜的。所以我要对逛书店者说:本卷值得买,值得读,值得推荐给朋友买和读。

对于本卷,我做事不多,但被苏州人留任主编。我所做之事,就是写这一主编絮语并对全书的人名、法律名、法律原始文献的引用格式做了统一工作,并改正了一些随机发现的错误,从而使出自不同背景的作者之手的文章尽量在印刷时成为一个整体。

2016年9月25日于胡里山炮台之侧,时值超级台风莫兰迪过去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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