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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尔特牛斯案件反映的罗马奴隶的地位以及补充继承制度

——对 I. 2.15.4 的评注

 

徐国栋

I. 2.15.4 的文本

如果某人指定他认为是家父的他人奴隶为继承人,并在他不能成为继承人的情况下,指定梅维尤斯为其补充继承人,而该奴隶根据主人的命令接受了遗产,梅维尤斯被允许得到一半。事实上,“在他不能成为继承人的情况下”一语,在遗嘱人确实知道他为受制于他人权力的人时,应这样理解:如果他自己不能成为继承人,也不导致他人成为继承人。但在他被认为是家父时,此语指:“如果他不能为自己、或为尔后他将受制于其权力的人取得遗产”。这是恺撒提贝流斯就其奴隶巴尔特牛斯决定的。

徐国栋的评注

本段的背景是巴尔特牛斯案件。巴尔特牛斯是比提尼亚的尼切阿的希腊语法学家和诗人,他由罗马执政官秦纳在第三次 米特拉达悌战争(公元前 74 -公元前 66 )中俘获并于公元前 72 年被带到罗马 。第三次 米特拉达悌战争是本都国王米特拉达悌六世与罗马争夺巴尔特牛斯的故国比提尼亚发生的战争,以米特拉达悌六世败亡告终。巴尔特牛斯被带到罗马后,尽管身为奴隶,但似乎享有完全的自由,因为 他访问了那波里,在那里教罗马大诗人 维吉尔希腊语。他是一位擅长悲歌,尤其是其中的挽歌以及史诗的作家。他惟一幸存的作品是《爱的悲伤》( Erotica Pathemata ) ,其中收罗 36 个爱情故事的摘要,它们都有悲剧性的或令人伤感的结尾。他一直活到 14 年提贝流斯即位 [1] 。那时他已将近百岁了。提贝流斯曾长期在希腊学习,很喜欢他的作品,想必他是直接读的希腊文原著。这个罗马帝国的第二任皇帝把巴尔特牛斯的作品和雕像放在公共图书馆中。由于巴氏声明显赫,人们多不知道他是奴隶,遂指定他为自己的继承人以表达对他的喜爱,同时由于巴尔特牛斯高龄,指定了他的补充继承人。提贝流斯遂以巴尔特牛斯的主人身份主张留给巴尔特牛斯的遗产,同时,为了表示公平,把遗产的一半给巴尔特牛斯的补充继承人 [2] 。这个真实的案件被彭波尼在 D.28.5.42 中做了报道。这一故事表明:战俘似乎就成为皇帝的奴隶;罗马的有些奴隶享有高度的自由,可以自由行动、进行学术活动,成为名人;罗马的一些著名文化人是外邦人,是奴隶。

巴尔特牛斯案件 反映出帝政时期(属于程式诉讼时期)的司法程序:皇帝独揽司法大权,可以受理民事和刑事的初审和上诉案件,由枢密院佐理 [3] 。同时,皇帝对涉及自己的案件也不回避。

具体而言,本段首先讲对继承人的身份错误对补充继承人继承机会的影响,说的就是对巴尔特牛斯案件的处理。在该案中, 遗嘱人以为指定的继承人巴尔特牛斯是家父,但考虑到他七老八十,为他指定了补充继承人,而巴尔特牛斯并不知道遗嘱人的错误,在得知该遗嘱后根据提贝流斯的命令接受了遗产,这时有人揭发出巴尔特牛斯的奴隶身份,此时发生是否要跳过巴尔特牛斯让梅维尤斯继承遗产的问题。提贝流斯受理了这一案件,他做出了把梅维尤斯从候补继承人提升为现任继承人,但让巴尔特牛斯的主人——即他自己——与梅维尤斯各得一半遗产的处理。我认为这样做有如下理由:其一,误认奴隶为自由人虽然是错误,但并非致命的错误,因为奴隶具有消极的遗嘱能力,即使明知他是奴隶而指定他为继承人,也是有效的,因此,这一错误不致于导致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指定无效;其二,巴尔特牛斯及其主人的信赖利益应该保护。巴尔特牛斯不知遗嘱人的错误,已根据提贝流斯的命令接受遗产。接受有实际管理遗产的情形,如果是这样,突然告知巴尔特牛斯对他的继承人指定无效,未免对他是一个打击,不宜为之;其三,错误尽管并非致命,但也要让错误者付出代价:让梅维尤斯分享一半遗产,当然,提贝流斯这样做,也有证明自己尽管未回避处理涉及自己的案件,但不妨碍自己做出公正的处理的意味。这样的处理尽管体现了法是善良公正之术的命题,但完全是和稀泥,破坏了补充继承的性质,因为按补充继承的原理,是要么一个顺位的继承人全得,要么什么都不得,而这种处理是让两个顺位的继承人兼得。接下来的文字是针对巴尔特牛斯案件对设立补充继承人前提条件的解释。首先是在遗嘱人明知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奴隶的情形——即对没有发生身份错误的情形——的解释,此时的奴隶不能成为继承人有两种可能,第一是不配,既有重大的不道德行为;第二是其主人不命令他接受遗产,这样就发生了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指定受挫,按常理,这要引起补充继承人开始继承的,但提贝流斯做了否定的安排,这又违背了补充继承制度的法理,其意图似乎是反对把奴隶指定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以让补充继承指定落空的方式制裁这种指定者。至于由于错误指定奴隶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而另当别论。这就涉及到遗嘱人基于错误指定奴隶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了,可以接受错误原因是:一个自由人被指定为继承人,但在继承前沦为奴隶,这样,如果他不能为自己取得遗产——这是假设他仍然是自由人的情形,否则,奴隶是不能为自己取得遗产的——也不能为他变成奴隶后的主人取得遗产——这可能因为此等主人拒绝接受遗产,则发生补充继承。这种安排,表现了提贝流斯对出于错误指定奴隶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容忍,因此维持此等情形中的补充继承制度。

本段表现的是帝政初期的一个判例,证明那时的罗马法还具有判例法的色彩。


[1] See Parthenius of Nicaea, In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rthenius_of_Nicaea,2008 年 5 月 29 日访问。巴尔特牛斯的这些诗歌中的某些的英译本,可从 http://www.theoi.com/Text/Parthenius.html 获得。

[2] See Robert Samuel Rogers,XII.-The Roman Emperors as Heirs and Legatees, In Transactions and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Vol.48(1947),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pp.144s.

[3] 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第 8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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