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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oli del diritto romano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捷克斯洛伐克(包括对分立后的捷克、斯洛伐克的说明)

 

一、法律史

 

该国由捷克、摩拉维亚和斯洛伐克三部分组成,前二者构成现在的捷克,它们曾经是日尔曼罗马帝国的一部分,该帝国被取消后,1804年,又成为奥地利帝国的一部分。该国的法律先是由西里尔(Cyril 和梅塔丢斯(Methadius)从拜占庭引进的“人民的审判法”,系从拜占庭的Ekloga[140]翻译而来,但拜占庭的影响是短命的,罗马法和教会法进入了捷克。然而,君主的法典编纂工作遇到了害怕失去自己的特权的贵族的反对,因此,习惯法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并由等级会议的决定补充。这些决定和法院的判决一起被编成书,称之为Tabula terme15世纪末,贵族们放弃了对法典编纂的反对。1500年采用了“波希米亚王国法学阶梯”。1535年,摩拉维亚的等级会议通过了一个类似的法律。1811年和1863年,捷克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和商法典。

斯洛伐克属于匈牙利法律文化区,1514年,伟大的法学家维尔波齐(Werboczy)为这一法律文化区完成了“三分作品”(Opus Tripertitum),它是一部匈牙利王国的习惯法的汇集,后来得到了议会和国王的批准,但没有被颁布为法律,法院由于其权威性,仍然适用之。1584年,王国的法律被收集在“匈牙利法律大全”中。1848年斯洛伐克开始适用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75年,斯洛伐克制定了自己的商法典。

   1918年,上述三个地区取得了独立,成立了第一个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二战后,共产党掌权。1950年颁布了社会主义的民法典,同年制定了家庭法典,它们取代了1811年民法典和1862年商法典。1960年制定了第二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引起了重新法典编纂。1963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同年制定了民诉法典、国际贸易法典。1964226日制定了新的民法典。该国最出风头的事情之一是1964年颁布的经济法典,它曾使很多经济法学派的学者心情激动,看到了曙光。事实上,它还废除了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的地位。但我们马上可以看到,东欧剧变后,这个国家的商法又夺回了被经济法夺占的土地。

    东欧巨变后, 捷克斯洛伐克于19921125日颁布了“宪法”;19901127日,“发明、工业设计、合理化建议法”;1988118日,“商标法”; 1990417日,“国营企业法”;1992423日,“商品交换法”;1991711日,“破产和清算法”;1991130日,“经济竞争保护法”;1990418日,“私人企业法”;19901025日,“把某些财产的国家所有权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的法律(小规模私有化法)”;1991521日,“关于在土地和其他农业财产方面改变所有权关系的法律”;1991226日,“关于转让国家财产给其他人的条件的法律(大规模私有化法)”;199211日,新的商法典生效。这一法典在捷克与斯洛伐克分立后,仍然适用于这两个国家。

                            1991年捷克与斯洛伐克分立后,捷克于19921216日颁布了“宪法”;1991711日,“破产和清算法”;1991426日,“保险法”。斯洛伐克于199291日颁布了“宪法”;199478日颁布了“经济竞争保护法”。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1950年民法典包括6编,37章,共570条。第一编,基本原则;第二编,总则;第三编,物权;第四编,债;第五编,继承权;第六编,过渡的和最终的规定。这一结构除无亲属编外,非常符合德国民法典的结构。

取代1950年民法典的1964年民法典,包括序言、民法关系的原则和8编。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社会主义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第三编,住宅、其他生活空间和地段的个人使用。

   第四编,服务(包括了大部分合同)。

   第五编,发生于其他法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救济和其他合同)。

   第六编,损害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第七编,个人所有的财产的遗产继承。

   第八编,总结性条款。整个的民法典共计510条,每条都很长。

     该民法典在1991年经过了修订。修订的程度如何,不详。它很可能仍适用于现在的捷克和斯洛伐克。

     1992年的新商法典共4编,775条。

     第一编( Title)、一般规定。第一分编(Part),基本条款。第1章,引导性规定;第2章,企业和商业资产;第3章,商业名称;第4章,商行为;第5章,商业秘密。

           第二分编,外国人的商行为。第1章,基本规定;第2章,外国财产参与捷克斯洛伐克的合法企业;第3章,在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个人的财产利益之保护;第4章,外国合法企业的所在地迁入捷克斯洛伐克。

              第三分编,商业登记。

              第四分编,商业帐目惯例(Practice )。

              第五分编,经济竞争。第1章,经济竞争之参与;第2章,不公平竞争;第3章,制止不公平竞争的法律措施。

              第二编,商业公司和合作社。第一分编,商业公司。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普通商业合伙;第3章,有限合伙;第4章,有限责任公司;第5章,合股公司。

              第二分编,合作社。第1章,基本规定;第2章,成员资格的开始与终止;第3章,合作社的机关;第4章,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报告;第5章,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编,商业债务。第一分编,一般规定。第1章,法律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第2章,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第3章,关于缔结合同的规定;第4章,缔结将来的合同的协议;第5章,调整连带之债和共有权利的规定;第6章,债之担保;第7章,以履行解除债务;第8章,关于债因不履行而终止的规定;第9章,关于抵销的规定;第10章,违反合同之债及其后果;第11章,时效。

              第二分编,关于商业合同关系的特别规定。第1章,买卖合同;第2章,涉及到买卖合同的协议;第3章,涉及到商业企业之买卖的合同;第4章,涉及到被租赁物之买卖的合同;第5章,信用合同;第6章,关于工业产权标的的许可证协议;第7章,关于寄托物的合同;第8章,仓储合同;第9章,劳动合同;第10章,代理合同;第11章,行纪合同;第12章,检测合同;第13章,承揽运送合同;第14章,运送合同;第15章,关于租赁运输工具的合同;第16章,关于运行运输工具的合同;第17章,经纪合同;第18章,商业代理合同;第19章,隐名合伙合同;第20章,关于开具信用证的合同;第21章,委托银行收账的合同;第22章,保管证券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的合同;第23章,现金帐户合同;第24章,储蓄帐户合同;第25章,旅行支票;第26章,赔偿之允诺。

   第三分编,关于国际贸易中的合同关系的特别规定。第1章,调整对象;第2章,一般规定;第3章,特别处置。

    第四编,共同规定、过渡性规定和最终规定。

 

           三、土地所有权

 

           19915月颁布的“土地所有权关系改变法”的立法目的为“重新确认土地私有原则,减轻19481989年在共产主义体制下侵犯私人财产的后果,返还被没收的财产”。受到过侵害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返还不可行的,有权得到赔偿。被返还的土地可以自有、出卖或出租,但不能转让给无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国有土地由单行法设立的特别土地基金管理。根据该法,土地私有获得了承认。

 

四、国有企业

 

   199010月颁布的“小私有化法”第2条规定,所有权转让的客体是从事服务业、商业和农业生产的国有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第4条规定了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形式是拍卖。第2条规定上述企业只可卖给本国人。第16条规定:如果经营单位在1990101日前根据企业和租赁协议被使用的,可不经拍卖出售上述企业。第17条规定买受人可以再转让所购得的企业;第20条规定拍卖上述企业的收入将转入为共和国授权的特别帐户;第21条规定:除非是为了适用本法,两年内不得使用这一帐户上的钱;第22条规定,劳动(雇佣)关系不受本法影响。      国家管理私有化进程并由其私有化部发布实施私有化的细则。

    19912月颁布的“大规模私有化法”,规定私有化的客体是国有企业、外贸公司、国有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财产。买受人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私有化计划由发起人(Founder)提出,用投资券(Investment coups)、私有化券的方式实现私有化。

本文章其他部分链接: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
――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 徐国栋
序言;国别考察:俄罗斯乌克兰外高加索国家白俄罗斯波罗的海国家中亚国家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以及曾经属于南斯拉夫的国家阿尔巴尼亚蒙古越南古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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