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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南斯拉夫以及曾经属于南斯拉夫的国家

 

                1919年成立的前南斯拉夫是一个由塞尔维亚、黑山、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等几个历史-文化区域组成的国家。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史。其中,塞尔维亚和黑山相当于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就是现在的同名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相当于现在的波黑。

 

 

                     南斯拉夫联盟

 

一、法律史[177]

 

                          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相当于历史上的塞尔维亚和黑山,目前是由这两个国家组成的联邦,在国际社会,甚至有把这个国家叫作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塞尔维亚法的历史,可分为中世纪塞尔维亚法阶段和现代塞尔维亚法阶段。前者又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习惯法阶段;第二阶段是罗马-拜占庭法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时间分界线是6世纪。在这一世纪,塞尔维亚部落到达了拜占庭帝国的领土,作为一种欠发达的文明与先进的拜占庭文明建立了联系并从后者汲取了包括法律营养在内的许多文化营养。随着拜占庭帝国的衰落,塞尔维亚部落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在从7世纪延续到15世纪的内马格尼奇(Nemagnici)塞尔维亚国期间,这个国家从东方受到拜占庭法的影响,从西方通过达尔马提亚诸城市[178]受到普通罗马法的影响。另外通过东正教会的教规,罗马法的一些规定也渗透到了塞尔维亚。在11901459年的历史时期,塞尔维亚变得独立和自治,产生了沙皇斯特凡·杜山(Stefano Dusan)的法典,它是由1349年和1354年的议会制定的,其第167条甚至规定:“如果皇帝的书翰不合正义和法律,法官应依正义为判决”,这是一个承认君权的有限性的规定。此后,塞尔维亚的独立受到奥斯曼土耳其的挑战,从1389年的科索沃战役后至1459年斯梅得勒罗陷落的时期,塞尔维亚沦为仆从国,完全丧失了独立。从1804年到1815年,塞尔维亚人举行了反对土耳其的起义并从后者获得了解放。1829年,米洛士·奥布伦诺维奇君主委托扎哈理德斯把拿破仑法典翻译为塞尔维亚语,以为制定塞尔维亚民法典之准备,但由于南斯拉夫的强邻奥地利施加的政治压力,后来这一计划发生了改变,决定以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作为法典编纂的基础,伊凡·哈季奇被交给一项根据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起草一部民法典的任务,这一法典凡950条,于1844年被批准为法律,是为塞尔维亚民法典。

                哈季奇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学者和律师,懂希腊语和拉丁语。他在匈牙利的佩斯塔大学学习过哲学和法律,并在维也纳大学进修过两年。1826年在佩斯塔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然后通过国家考试成为律师。他住在当时是奥地利领土的诺维萨德-伏伊伏丁那。1836年,当奥布伦诺维奇召他去塞尔维亚起草一部民法典时,他已经是市参议院。当时的塞尔维亚没有什么法学资源,只能邀请伏伊伏丁那的法学家来做这一复杂的工作。他的工作,得到了叫作瓦西里·拉扎勒维奇的奥地利官员的协助。哈季奇负责起草民法典,而拉扎勒维奇负责起草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因此,塞尔维亚的法典编纂史不仅使用了法学家独立起草的方式,还采用了利用外国专家的方式。上述两位专家的工作成果将使这个国家的法律基本齐备,但还差一部商法典。为了弥补这一缺憾,1860年,塞尔维亚产生了一部摹仿法国模式的商法典[179]

                          哈季奇经过5年的工作才完成委托,把1502条的奥地利民法典结合塞尔维亚的实际情况,改造了950条的塞尔维亚民法典。其时也,过去的委托人奥布伦诺维奇已经作古,他只得把草案交给新君主亚历山德罗·卡拉焦耳杰维奇。

                         人们通常认为这一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的翻版,事实上,它的有些条文与奥地利民法典不同,因为塞尔维亚对罗马法的继受,不仅通过奥地利民法典的中介,而且通过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直接进行。例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规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集合,构成这一国家的民法”。这是一个实证主义的规定;而塞尔维亚民法典第2条规定:“本法典规定了由于正义和衡平而成为稳定规则的民事法律,它们为每一个塞尔维亚人对其塞尔维亚兄弟的特定相互权利义务所要求”。这一规定是具有自然法精神的,它来源于《学说汇纂》中第1卷第1题关于正义与法的规定。

                          更有意思的是,哈季奇还在起草过程中吸收了塞尔维亚的习惯法。众所周知,南斯拉夫一度存在的扎德鲁加曾吸引包括恩格斯在内的许多人类学家的注意,将之作为古代氏族制度的残留。所谓扎德鲁加,是一百多甚至更多的亲属生活在一所房子里的一种团体,其中的成员拥有自己的财产,但人们在一起生活、劳动。在这样的团体中,男性亲属关系比血亲关系更加重要。这样的地方习俗,当然在奥地利民法典中找不到痕迹,但哈季奇的民法典第507条对之下了定义。

                          1919年,取代以前的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王国,成立了南斯拉夫,人们感到了统一法律的需要。1937年,产生了一部商法典的草案,但它未成为法律[180]。此外,南斯拉夫还进行过许多其他的法典编纂尝试,其结果表现为许多法典草案。我在UNIDROIT见到了该国1928年的民法典,以及塞尔维亚民法典的1934年草案,1937年草案,以及1937年的塞尔维亚民法典;1955年的南斯拉夫民法典[181]

                          作为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之一部分的黑山,在文化上与塞尔维亚并无很大的不同,传统黑山法律中的习惯法和教会法基础与塞尔维亚法律的相应基础并无二致。在黑山的法律史上,产生过一部很有意思的民法典,这部法典又被称为黑山普通财产法典或波季西奇法典,它于1888年生效。这是波季西奇的作品,他是奥地利社会法学派的教授们的信徒,因而在这部法典中排斥了一切的教条和定义,而使法典的结构和用语接近人民的概念和用语。社会法学派的唯一的一次立法实践就产生在这个小国。            

                         二战后,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这个国家选择的社会主义道路与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有所不同,例如,公有制在这个国家是“社会所有制”;在各种企业内实行“自治”。由于种种偏离行为,它经常受到当时的主流社会主义理论的“离经叛道”的指责,但南斯拉夫由此赢得了比较快的经济发展。尽管如此,这个国家仍然面临着分裂和放弃社会主义制度的命运,并陷入了长期的战争。两种社会主义模式共命运,过去的理论分歧,不过体现在采用苏联模式的国家现在搞私有化;而采用南斯拉夫模式的国家搞“社会所有企业转化”。

                         1946年开始了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时期,是年1023日的“关于在1941年以前和在敌人占领期间公布的各项法规无效的法律”,宣布了194146日之前有效的法律大部无效,以新的法规规定了公共财产关系,其他财产关系,即非公共的财产关系,仍然由194646日(这是德国人进攻南斯拉夫的日子)以前的法律调整,但以它们不违反宪法并且以新法律不存在相应的规定为限。这些法律有施行于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部分地施行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施行于塞尔维亚和马其顿的塞尔维亚民法典;以及施行于黑山的黑山普通财产法典。对旧法的这种保留性处理,看来并非只有罗马尼亚和古巴采用过。这种旧法被部分保留的局面一直维持到1971年。

                 这一年提出了制定联邦统一的民法典之问题,但1974年宪法的通过以及随后的一些宪法性法律的通过,否定了统一的民法典的想法。人们认为,在财产关系的权利方面,联邦一级只规定基本的关系。这一认识反映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第281条第4项上,它规定:南斯拉夫联邦通过联邦机关规定债务关系的基础(债务的总则)以及商品和劳务流通领域内的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关系;基本财产法律关系;保证南斯拉夫市场统一的基本关系;海运、内河航运方面的基本财产法律关系和其他物资法律关系;著作权。在此之前,南斯拉夫已于1946年制定了“婚姻基本法”;1955年颁布了“联邦继承法”;在此之后,南斯拉夫于1978年颁布了“债法”;于1980年颁布了“财产关系基本权利法”;另外于60年代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各种知识产权的法律[182]。通过这些立法,南欧的斯拉夫人第一次有了统一的法律[183]。它们的总和,完全可以构成一部民法典。

                东欧剧变后的南斯拉夫于1991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1996年,颁布了“企业法”;1997年,颁布了“关于社会所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转化的基本原则的法律”;1990117日,颁布了“合作社法”;1989年,颁布了“强制清算、破产和清算(Liquidation)法”;同年颁布了“证券法”、“金融和资本市场法”和“贸易法”。

                         没有这个国家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新的民商法典的消息,上面提到的“债法”和“财产关系基本权利法”,仍然适用于这个国家。[184]1955年的“联邦继承法”已经由1995年的继承法取代。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仍在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适用的前南斯拉夫“债法”有1109条。由于资料的限制,我不知道其基本结构。知道的是,这部债法采用统一的债的概念,不承认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划分,采用了不少西方式的规定,与塞尔维亚民法典有密切的联系,例如,第10条规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第12条规定了诚信原则;第139条修正了西方式的“非常损失规则”,以“契约当事人之间义务明显的不相称”作为解除契约的理由,因而更加灵活和公平;第1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第155条和第159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185]。这些规定证明了该法的先进性和它的基本结构:该法不仅调整契约关系,而且还调整侵权损害关系。

     仍在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适用的前南斯拉夫“财产关系基本权利法”,实际上是一部物权法。确实,在西方文献中,这部法律被确切地称为“所有权与物权法”。它分为7章,共90条。第1章,基本原则;第2章,财产权,规定了财产权之客体的类型、共有、财产权的保护、取得和消灭所有权的方式等内容;第2章,地役权,规定了积极的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临时的地役权、法定地役权、地役权的时效取得等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在1961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颁布后,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取消了关于地役权的规定,而南斯拉夫的法律规定了如此完备的地役权制度,这一现象确实证明了这个国家在意识形态上的独立性,以及对它曾有过的西方传统的依恋。的确,这一法律的制定宗旨就包括“新的南斯拉夫法律应该接受所谓传统的原则”。在下面的各章中,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看到这种选择的体现。第4章,抵押权,只规定了不动产抵押权。这是因为这一法律的制定采用了“只规定财产关系的某些权利而不是一切事项”的立场,具体事项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去规定。第5章,占有,这是在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中闻所未闻的规定,采用了客观的占有概念,深受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的影响;第6章,外国人的物权,规定外国人可以在南斯拉夫享有动产物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通过继承享有不动产物权。第7章,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关于财产关系的权利义务之立法的冲突规则。这相当于区际冲突法的规定,反映了南斯拉夫采用联邦制、各共和国在财产关系的具体方面享有立法权的现实[186]

       我们已经看到,南斯拉夫的上述两部基本的民事法律是非常偏离传统的社会主义民法典模式,并很接近西方的民法典模式的,因此,在东欧剧变后,这两部在社会主义时期制定的法律仍然幸存下来,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

 

三、土地所有权

 

    南斯拉夫的土地制度构成其社会主义模式的另一特色。按照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模式,社会财产是属于整个社会的,因此,根据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第12条的规定,对生产资料,任何人都没有所有权,他们只能享有使用权,但这是“一种特殊概念的所有权,仍然是货真价实的所有权”。在这种体制下,职业农民可以拥有10公顷以下的土地;非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的人,也可以拥有3公顷以下的土地。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南斯拉夫,约85%的农地属于个体农民所有[187]。由于这一背景,南斯拉夫联盟在东欧剧变后是否进行土地的私有化,就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了。

 

四、国有企业

 

南斯拉夫联盟迟至1997年才颁布了“关于社会所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转化的基本原则的法律”,力图实现原先的“社会所有”企业的私有化,这在前社会主义国家中是很晚的。而在此之前,据新闻报道,塞尔维亚联邦政治领导人抵制私有化,原因为担心一旦放松对经济的控制,会相应地失去政治上的控制。南斯拉夫的领导人米洛舍维奇在社会主义时代即为银行家,他保留着旧的意识形态,抓紧对国有企业的控制。他的妻子马尔科维奇也是该国的政治领袖之一,自称是中国政府的崇拜者,但她批评中国的过于市场取向的经济计划。她说在塞尔维亚进行私有化是违宪的,因此,在东欧剧变后的一段不短的时期内,燃料、农业、进出口都被控制在国家手里,导致了外商的极为失望,从而对这一国家丧失投资兴趣[188]。尽管如此,也许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南斯拉夫才搞起私有化来。

克罗地亚

 

一、法律史

 

     克罗地亚在法律史上与匈牙利、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的特兰西尔宛尼亚同属于一个板块,因为它们都曾是奥匈帝国的一部分。直到1860年,当匈牙利对奥地利法采取保持距离的立场时,克罗地亚仍然对奥地利法保持忠诚,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尽管克罗地亚已经是南斯拉夫联邦的一个共和国,它仍然适用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其不违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制度的部分之效力一直维持到70年代南斯拉夫就基本的财产关系制定了联邦法。另外,1875年,克罗地亚还适用了匈牙利商法典[189]。东欧剧变后,1989年,克罗地亚颁布了“外国人雇佣法”;1991418日,颁布了“社会所有企业转化法”。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克罗地亚仍然适用前南斯拉夫的“债法”和1951年的继承法。前南斯拉夫的“财产关系基本权利法”已为1997年的新的财产法取代,这一法律规模不小,有200多条。其最后一部分规定相邻关系,与罗马法很接近。1999年,该国还重订了家庭法。[190]

 

三、土地所有权

 

   克罗地亚的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情况,已经由1997年的财产法规定,具体情况不详。

 

四、国有企业

 

1991418日,克罗地亚颁布了“社会所有企业转化法”, 根据该法,有2600家社会所有的企业被转化为合股公司,私有化的过程由克罗地亚私有化基金掌握。第一阶段私有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企业的工人和经理人员有权以20%的折扣认购票面价值为20000当地货币单位的股份,此外,每一年的工龄外加1%的折扣;其次,公司的50%以上的股份由内国人或外国人或公司以投标的方式或按其他条件购买;最后,在萨格勒布证券交易所公开拍卖其余的股份,由此实现了“社会所有企业”的私有化 。出售国有企业之股份的收入和可能的利润将转让给克罗地亚重建银行,这些资金将主要用于重建和基础设施项目。此外,还以免费发放私有化证券的方式实现私有化[191]。在前南斯拉夫的各个共和国中,克罗地亚在这方面的动作是比较早的。但是,据西方经济学家的说法,像在塞尔维亚一样,克罗地亚的私有化也遭到了掌握权力者的抵制,并且,拍卖的结果总是有利于图季曼领导的克罗地亚民主联盟的成员,而其他竞买人总是受到牺牲[192]

 

 

斯洛文尼亚

 

一、法律史

 

    斯洛文尼亚与捷克的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同属于一个法律文化圈,因为它们都曾是日尔曼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随着这个帝国的倒台,又成为奥地利帝国的一部分。由于这些关系,斯洛文尼亚受到德语世界的法律传统的很大影响[193]。因此,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斯洛文尼亚仍然适用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与克罗地亚不同的是,斯洛文尼亚除了适用这一法典本身外,还适用奥匈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制定的“新法”;而克罗地亚不适用“新法”。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效力,除其与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制度相冲突的部分外,一直延续到70年代南斯拉夫制定财产关系方面的联邦法。可以说,旧法典已以一定的形式在新的联邦法中获得了再生,因为上述南斯拉夫联邦关于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极为接近德语世界的法律传统。

东欧剧变后,19921111日,斯洛文尼亚颁布了“企业所有权转化法”;1993527日,“商业公司法”;1993424日,“贸易法”;1993327日,“对外贸易法”;1993424日,“竞争保护法”;198918日,“外国投资法”。1997714日,修订了宪法。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斯洛文尼亚在从南斯拉夫独立后,仍然适用前南斯拉夫的“债法”和“财产关系基本权利法”。此处没有必要重复说明这两部法律的基本结构。

 

三、土地所有权

 

              1997714日经修订的斯洛文尼亚宪法第69条规定:“土地和附着于土地的财产可以被强制性地取得,或者,其所有权可以被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加以限制,但受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从国家取得赔偿或金钱赔偿之权利的制约”。此外,同一宪法的第68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取得附着于土地的财产的所有权,但受由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由全部被选举的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赞成的国民大会通过的国际协议规定的条件的限制”[194]。从这些规定来看,斯洛文尼亚已承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四、国有企业

 

    斯洛文尼亚于19921111日颁布了“企业所有权转化法”,以此实现了以前的“社会所有”企业的私有化。

 

 

马其顿

 

一、法律史

 

              马其顿最早的历史与亚历山大大帝的名字相联系,他征服了一个广袤的帝国,使西方世界的边界达到印度(公元前336年-公元前323年),从而获得了最早的关于东方的知识。从历史的观点看,马其顿属于希腊世界,是希腊化世界的王国之一,这一事实可由亚里士多德曾为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的事实得到证明。但在公元前197年,马其顿被罗马人打败了,从此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在戴克里先的四头制时期,马其顿的德萨罗尼基成了加勒流斯恺撒的住跸之地;君士坦丁大帝在这里建立了德萨罗尼基港口。在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后,马其顿是拜占庭帝国的一部分,并经常遭到野蛮人的入侵。在拜占庭帝国覆亡后,马其顿沦入土耳其人之手。18211828年,马其顿与其他希腊国家一起,参加了推翻奥斯曼帝国的斗争。在19121913年的两次巴尔干战争中,马其顿从奥斯曼帝国获得解放。19191925年,根据洛依里(Neuilly)和洛桑条约交换人民,建立了希腊人的国家。1945年,在希腊、保加利亚和南斯拉夫之间开展了争夺讲斯拉夫语的马其顿人的竞争,塞尔维亚得到了马其顿地区的北部和中部约40%的土地,称“瓦尔达尔马其顿”,它是以斯科普里为首府的马其顿国家,曾经是原南斯拉夫联邦的6个共和国之一。马其顿地区南部的约50%的土地被划归希腊,称“爱琴马其顿”;其余10%的土地划归保加利亚,称“皮林马其顿”。19911120日,马其顿共和国颁布新宪法,宣布马其顿为“独立的主权国家”,成为原南斯拉夫4个共和国中唯一用和平方式取得独立的国家。但其独立因希腊的反对迟迟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19921210日,马其顿共和国议会投票表决,原则同意将国家的名字改作“马其顿(斯科普里)共和国”。[195]

    从法律史的角度看,马其顿属于希腊罗马法律文化的辐射范围。但从较近的历史来看,在马其顿于巴尔干战争后被塞尔维亚吞并之前,这个国家适用土耳其的“马雅拉”[196]。所谓的“马雅拉”,人们通常译作“奥斯曼民法典”[197],但意大利的伊斯兰教法专家弗朗切斯科·卡斯特罗(Francesco Castro)认为,它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因为它不包含债的一般理论,并且包含大量的诉讼法规范。无论如何,这一法典是奥斯曼帝国在18691875年的期间进行改革,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的产物,它是传统的伊斯兰法和法国法的混合[198]。该法典共16编,计1851条。马其顿被塞尔维亚吞并后,塞尔维亚法取代了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马其顿适用塞尔维亚民法典。

马其顿从前南斯拉夫独立后,1991 98日,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颁布了“宪法”,该宪法的序言确认马其顿是一个“文明的、民主的国家”;第8条将“财产的法律保护”和“市场与企业活动的自由”列为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秩序的根本价值;第27条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出入境自由;第43条规定了环境权;第59条规定了对外国投资的保护[199]

东欧剧变后,马其顿于1992年颁布了“社会所有企业转化法”;1993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没有关于这一国家进行新的民商法典编纂的尝试的报道,它仍适用前南斯拉夫的“债法”和“财产关系基本权利法”。对现在的南斯拉夫联盟的民商法典的结构的说明,也可适用于这个新独立的国家。

 

    三、土地所有权

             

                             1991年马其顿宪法第56条规定:“马其顿共和国的自然资源、动植物、共同使用的财货(Amenity)以及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别的文化和历史价值的物品和建筑物,都是共和国的具有共同利益的财货,享受特别的保护”。显然,土地属于自然资源,应在这一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这样理解,在马其顿,土地似乎仍然属于社会所有。同一宪法的第30条第1款规定:“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受保障”[200]。这一条款中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包括对土地的私人所有权,目前没有确切的资料对此作出证明。但根据前南斯拉夫的法律仍然在这个国家存续的一般状况,这个国家应该是承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的。

 

四、国有企业

 

   马其顿于1992年颁布了“社会所有企业转化法”,以此完成了“社会所有”企业的私有化。1991年所为马其顿宪法第55条还规定,市场和企业活动的自由受到保障。共和国确保所有的当事人在市场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波黑

 

一、法律史

 

     波黑即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波黑的多数居民信仰伊斯兰教,构成基督教世界中的少数群体。这个国家曾由欧洲列强交给奥地利托管,人们根据由世俗法官管理的习惯法生活。后来该国被奥匈帝国吞并,更强化了奥地利法律的影响,只是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对穆斯林居民适用“沙里亚”[201]规则;对基督教居民适用教会法的规则。1883年,该国产生了一部商法典。

              波黑与前南斯拉夫的其他成员国相比,在文化上具有更大的独特性,因为它的主要居民为穆斯林,不属于基督教文化圈而属于伊斯兰文化圈。

              前南斯拉夫解体后,新生的波黑陷入了举世瞩目的战乱之中。尽管如此,这个国家仍然制定了8个私有化方面的法律,因为只有私人所有权才能吸引这个国家紧迫需要的投资并给经济带来活力,完成从命令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这8个法律分别为:199610月的“私有化局法”;199712月的“私有化过程中公民请求权的清算和实现法”;199712月的“关于出售已经存在承租权的公寓的法律”;199712月的“企业私有化法”;19983月的“银行私有化法”;19983月的“关于公开企业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法律”;19983月的“财产返还法”;19983月的“投资基金和管理公司法”。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前南斯拉夫的“债法”和“财产关系基本权利法”,仍然适用于这个国家。

 

三、土地所有权

 

     关于这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的情况,我目前没有新近的资料。但由于这个国家在法律上与前南斯拉夫的连续性以及它进行了一般的私有化的背景,前者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情况,应该继续存在于这个国家,换言之,这个国家很可能承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四、国有企业

 

                         在波黑的波斯尼亚共和国,独立早期即有人提出过私有化计划,但遭到了该国的政治领导人的抵制[202]。尽管如此,这种抵制不过是把私有化的时间推迟而已。从上面列举的波黑私有化立法清单中可以看到,这个国家正在紧锣密鼓地走私有化之路。事实上,波黑是以发行私有化证券为主要方法实现这个国家的社会所有企业的私有化的。从19986月开始,要出售大约800个小企业。同年的12月份,将公开拍卖大型企业。该国的私有化计划预计于19993月完成[203]

本文章其他部分链接: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
――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 徐国栋
序言;国别考察:俄罗斯乌克兰外高加索国家白俄罗斯波罗的海国家中亚国家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以及曾经属于南斯拉夫的国家阿尔巴尼亚蒙古越南古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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