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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论文
Articoli del diritto romano
《罗马法与现代民法》
Diritto romano e diritto civile moderno
法律拉丁语
Lingua latina giuridica

  古巴

 

一、法律史

 

              哥伦布最初到达美洲的地点就是古巴,它从此成为西班牙的殖民地。1895年,著名的诗人兼革命家何塞·马蒂领导了一场革命,导致了美国的干涉,这场干涉同时也是一场法律的干涉,换言之,美国人试图以自己的法律取代古巴的某些法律。在美洲诸国的独立浪潮中,古巴共和国也于1898年从西班牙获得了独立。1959年,菲德尔·卡斯特罗又领导了一场成功的革命,使古巴成为一个从属于前苏联集团的社会主义国家[254]

              1889724日在西班牙生效的西班牙民法典,也是古巴、波多黎各和菲律宾等西班牙殖民地的民法典,该法典于1898115日,通过1889731日的王室法令在古巴生效。在西班牙统治时期,上述在古巴生效的民法典只就缔结婚姻的能力问题作过一次修改;在美国干预时期,美国人也对法典的许多方面作过修改。有限(Mediatizada)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也作过这样的修改,但这些修改并未改变法典的保护私有财产、服务于个人利益的根本工具的实质。

    卡斯特罗领导的革命成功后,并未废除革命前即已存在的、西班牙殖民者赋予的民法典,而是加以保留。除保留了民法典外,古巴还保留了也在古巴适用的1885年西班牙商法典。该法典规定了商人身份、商业公司、商事合同、汇票、支票、破产等问题,也涉及海事法。

显然,社会主义革命后的古巴人对法律遗产采用了现实主义的态度,这种态度的持有者除了古巴外,还有罗马尼亚和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的这种实践是众所周知的,而古巴人和南斯拉夫人在这方面的智慧,人们未尝闻。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在古巴适用的西班牙民法典的结构为预备性标题和四编。

预备性标题中规定了法律及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一编是人。

第二编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

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

第四编是债与合同。

这一结构也是波多黎各民法典和菲律宾民法典的结构。整个法典凡1976条。

尽管如此,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产生的诸多的新社会关系使民法典受到了诸多法律的修改。19591963年颁布了“土地改革法”;1960年颁布了“城市改革法”,这些法律导致了城乡不动产体制的改变。而1960年颁布的“国有化法”,实质性地影响了债与合同关系的体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苏联模式的影响和新的社会制度的需要,古巴1975214日颁布了“家庭法典”,它取代了民法典第一编“人”中关于家庭法的规定。此外还有“社会保护法典”等取代民法典中的许多规定的、反映新的社会体制的立法。

就商法典而言,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后,由于一切贸易都由国家垄断,而私营企业微不足道,因此,以经济自由概念为基础的这一商法典在古巴的国内贸易中已几乎不适用,而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古巴商法典在这方面的经验,与波兰商法典的经验颇为类似。

1975年,古巴提出了准备新民法典草案的问题,该工作由古巴共产党(P.C.C)中央委员会法律研究委员会秘书处承担。新民法典的草案被要求反映以生产工具和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绝对统治地位。为了满足起草新民法典的要求,古巴司法部出版了旧民法典的新版本,它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司法实践和教学的需要而出版的。在这个新版本中,不编入已被后法明示地或默示地废除的条文,但指出其内容和被废除的原因。也编入了由于环境的变化已确定地不可适用或被限制适用的条文。对已由后法作了另外规定或作了部分修改的条文,也编入了其被改定或被取代的内容[255]

1976年,古巴颁布了宪法,该法设立了人民的权力机关国民会议作为国家权威的最高代表,并把立法职能赋予它行使。嗣后,国民会议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基本法,如民事和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刑法典。它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制定新民法典。

199811月我完成本文的定稿时,尚未得到新的古巴民法典,但得到了该民法典已于1988年生效的报道[256]19997月,由于留学阿根廷的徐涤宇携带大量资料回国,我才有幸一睹1988年古巴新民法典的复印件。该法典于1987716日由古巴国民大会以第59号法律的形式通过,于同年在特别的官方公报上公布,在其颁布的第180天后,于1988412日生效。

新的古巴民法典除了序言(Presentacion)和预备性规定外,正文分为4编,凡547条。之后是特别规定、过渡性规定和最终规定。较之于以前在古巴适用的西班牙民法典,新民法典之篇幅缩短了将近四分之三。新民法典对老民法典的取代,似乎是“宜粗不宜细”对“宜细不宜粗”的取代。在序言中,立法者追溯了古巴民事立法的历史,揭示了新的古巴民法典的特点:1)反映了国家干预人与人的关系的新原则,以便保障他们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2)最有意义的技术性特征为其对立法内容进行概括化,并把最重要的规定整合在一个可适用于这一法典调整的所有关系的“总则”中的意图;3)调整现代的对人提供服务的合同(从法典的内容来看,这种所谓的现代的合同,不过是从第444条至第447条规定的银行服务合同和从第438条至第443条规定的住宿合同。真正有特色的合同是从第448条至第465条规定的担保合同,分为财产担保、人保和民事责任担保三种,而担保在其他国家,通常是在物权法中规定的);4)在继承法中确立了遗嘱自由原则。在预备性规定中,第1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地位的人之间以满足物质和精神需要为目的的财产关系和其他非财产关系。从这一规定中显然可见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另外规定了本法典的解释原则、无知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权利行使的原则、诚实信用等,而这些规定,是传统的西班牙语世界的民法典中所习见的,是对古巴所属的法律传统的保留。

新民法典的第一编为法律关系;第二编为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第三编为债权与合同;第四编为继承权。这一结构相较于古巴旧民法典的结构,变化不小。第一是去掉了旧民法典第一编关于人的规定,代之以关于法律关系的规定。在这一部分中,不仅规定了传统的“人”,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且还规定了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自然事件的公示和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证据、诉讼时效和法律关系的消灭等,最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了法律行为,这是向德国法的靠拢。对于序言中所提到的新古巴民法典所意图设立的“总则”,由于法典中没有专门被称之为“总则”的编,不知究系何指?从内容上看,当指预备性规定和第一编的合体,两者共同构成总则;第二是取消了关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的第三编,增加了关于继承权的第四编。在旧民法典中,这一编的内容是规定在关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的第三编中的。

特别规定实际上是国际私法冲突规则;过渡性规定关系到新民法典在时间上的效力;最终规定涉及到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的关系、对有关旧法的废止以及新民法典生效的时间[257]

我没有得到古巴商法典有所变动的消息。东欧剧变对于古巴的民商法典和立法的影响,可以说是微小的,不过引起了一些并未影响立法的争论而已。“古巴岿然不动”,这就是东欧剧变对古巴的影响。

 

三、土地所有权

 

    古巴于19762月制定的宪法在19927月,即东欧剧变后进行了修订。看来,东欧事件并没有对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产生根本的影响,它像越南一样,仍然扯着社会主义的旗号。根据该宪法第14条的规定,古巴实行以基本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全民的社会主义国家财产包括不属小农户或合作社所有的土地、矿产、自然资源等。这一规定说明古巴实行土地由国家、小农户、合作社所有的体制。同一宪法的第19条规定,国家承认小农户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小农户可以将其土地加入生产合作社,也可以出卖、互易或转让给国家和生产合作社。国家对这种土地之获得,享有优先权。禁止出租、出佃(Aparcer)、出押小农户对其土地的所有权。第20条规定了国家承认生产合作社的所有权,并认为它是社会主义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合作社的土地不可被扣押或课税。这种土地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转让给其他合作社或国家[258]

  上述宪法规定也体现在1988年古巴民法典中,其第128条是非常政治化的规定:“1)在古巴共和国,实行以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全民社会主义所有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2)除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外,国家承认政治组织、群众和团体的所有权,合作社的所有权,小农的所有权和其他其财产用于完成其目的的法人的所有权,并保障个人所有权”。尽管该条的政治色彩非常浓厚,却仍然承认了小农所有权。第150条和第151条进一步规定了小农所有权的对象和范围:“小农所有权,其对象是用于农牧业的、通过其为增长社会消费基金的目的,概言之,为发展国民经济作出贡献的财产”。“可以作为小农所有权客体的有:1)依法所有的土地”。这些条文明确地告诉我们,从古巴的经验来看,社会主义制度与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私有制并不互相排斥[259]

 

四、国有企业

 

1992年修订的古巴宪法第14条,把中心制糖厂、工厂、基本的运输工具、被国有化和从帝国主义者、大地主和资产阶级没收的企业、银行和设备作为国有财产的客体。新民法典第136b款也作了类似规定。宪法第17条规定国家直接管理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财产,设立和组织由其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这些规定说明古巴原则上仍然实行国有企业制度。但国有企业仅在由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其自己的金融资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国家不对它们的债务承担责任(新民法典第44条第2款重申了这一宪法规定)。因此,古巴的国有企业也是相对独立的,而不是由国家大包大揽的。

在古巴,也存在混合企业,宪法第23条规定了对这种形式的企业的所有权的承认[260]。而且,新民法典关于法人的种类的第39条第2款也承认“为实现其活动的经授权的非国有企业”为法人[261]。这种“非国有企业”,很可能包括私营企业。

由于东欧和中欧的私有化潮流的影响,古巴国内外也有人主张学习这些国家的经验,对古巴的大型制糖企业实行私有化[262]。但这样的建议遭到了古巴领导人的强烈批驳。他们认为,私有化将鼓励不受控制的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将导致产生新的资产阶级;而资本主义企业不能塑造为切·格瓦拉所倡导的新人的意识,并有损于意识形态的纯洁[263]

本文章其他部分链接: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
――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 徐国栋
序言;国别考察:俄罗斯乌克兰外高加索国家白俄罗斯波罗的海国家中亚国家摩尔多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以及曾经属于南斯拉夫的国家阿尔巴尼亚蒙古越南古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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